测、编录和综合分析,并根据分析的结果,随时补充、修改原有地质资料。
第40条 建井时期取得的各种原始观测资料、标本以及编录整理的台帐、卡片等,都必须妥善保管,作为编写建井地质报告的基础资料。
第41条 建井时期的水文地质工作,应按《煤矿防治水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出现影响煤矿设计实施的重大地质问题,应及时进行专项地质工作予以查明。
第42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新井移交前,必须组成专门小组,按要求进行《建井地质报告》的编制、评审、验收和移交等工作。同时移交钻探、物探、三维地质模型、地质数据库以及其它(包括电子版、纸质和实物等)相关的全部地质资料。
第五章 生产阶段地质工作
第43条 煤矿生产阶段地质工作,必须根据生产建设需要,及时编制提供各种地质报告、地质说明书、地质资料,并开展地质预测预报工作。
第44条 在采区掘进、工作面掘进与回采、新区开拓和水平延深过程中,应按标准要求及时进行观测分析,随时补充和完善地质资料。
第45条 当现有的地质资料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时,应针对采区范围内存在的不同地质问题进行煤矿生产勘探。勘探竣工后,应及时编制专门的地质报告。
第46条 煤矿新水平延深时,应进行如下地质工作:
1、详细研究延深区现有地质资料的可靠程度,核实原有储量的可靠性;
2、预测延深水平首采区的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条件; 3、针对所存在问题,采用钻探和物探方法,查明与水平延伸有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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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构造、层位、水文地质条件和工程地质条件。
第47条 采区准备过程中应着重做好以下地质工作:
1、分析查明采区范围内主要断层的位置、产状、性质和落差,主要褶皱的形态、幅度、枢纽位置及其展布方向和长度,区内岩浆侵入体的类型和影响范围;
2、掌握可采煤层的层数、主要可采煤层的厚度和结构变化,以及在煤层中有无冲刷带存在等情况,确定或基本确定各煤层的可采范围,特别是最上部薄煤层的可采性;
3、掌握区内可采煤层顶板(伪顶、直接顶、老顶)的厚度、岩性、含水性以及各煤层变化的情况;
4、查明与老采区、小窑等的空间关系和确定防水煤柱。 第48条 在掘进期间应进行以下工作:
1、掘进前,对地质条件不清的区域必须进行超前探测验证,并根据情况制定灾害防治措施和预案。
2、分析和预测影响回采工作面连续推进的断层和褶皱的形态。综采工作面必须用钻探、物探、巷探查明工作面内部的地质构造及地质异常体等,确保工作面安全开采;
3、根据实测资料预测工作面内煤层厚度、结构的变化情况。厚煤层或特厚煤层,应绘制工作面的煤厚等值线预测图;
4、观测、搜集煤层伪顶和直接顶的岩性、厚度变化,测定顶板主要裂隙的发育方向,为顶板管理提供有关的地质资料;
5、观测并素描掘进中揭露的岩浆岩体,测定煤的变质带宽度,确定煤的变质程度与工业利用价值,研究并预测侵入体的位置、形态、影响范围及其对整个工作面的破坏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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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于巷道揭露的煤层冲刷变薄带,要查明其类型、确定其影响范围;
7、当开采煤层下部邻近煤层为临界可采薄煤层时,必须利用工作面巷道,按规定间距用钻探查明其可采性;
8、核实工作面的储量。
第49条 在工作面回采过程中,应进行如下工作: 1、及时搜集工作面的采高和煤厚资料;
2、采用观测、钻探和物探等手段,实测各种地质构造的位置、形态和性质;
3、搜集采出量和损失煤量等资料,分析损失量的构成比例及原因; 4、在开采结束后30天内提出回采工作面采后总结,报矿总工程师审定后,妥善保存。
第50条 在采区开拓、工作面掘进及工作面回采前均应编制地质说明书,地质“三书”的编写内容及提交时间要求应按《矿井地质规程》的相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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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煤矿开采及地面布置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51条 根据不同的资源条件和外部条件,本着“大型化”、“集中化”的原则确定煤矿建设规模;以先平硐、后斜井、再立井的原则确定井田开拓方式。
第52条 煤矿地面工业场地布置应结合地形、工程地质、水文、气象等自然条件,按行政公共区、生产区及辅助生产区进行合理布置,总体要求应分区明确、连接顺畅、系统简单、管理方便、环境优美。地面建(构)筑物应美观大方、形式多样、简洁实用、绿色环保。
第53条 煤矿应简化开拓系统、加大井筒巷道断面、提高采掘设备能力、提升自动控制水平、减少采掘工作面、减少用人、提高效率。
第54条 根据不同的煤层赋存条件,本着系统简化的原则,合理确定大巷布置方式。除有煤与瓦斯突出的煤矿外,大巷应沿煤层布置或以煤巷为主的布置方式;合理确定采煤方法及采煤工艺。
第55条 采煤方法原则上一次采全厚;采煤工艺主要以大采高综采、放顶煤综采、薄煤层综采和刨煤机综采为主,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同时生产的回采工作面个数不宜超过2个。
采煤工作面设备配备应坚持高强度、大功率、技术先进、性能可靠、环节配套的原则,应有利于实现煤矿综合自动化。
第56条 掘进工作面个数应以满足回采工作面正常接替和提高掘进装备水平为原则确定;掘进设备主要以连续采煤机、掘锚一体机、综掘机为主,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
第57条 煤矿机修厂等辅助生产设施由矿区统一考虑、集中管理,煤矿仅考虑大型设备的周转存放和日常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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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井田开拓
第一节 开拓方式
第58条 煤矿建设规模≥3.0Mt/a,表土层≤100m(沙层≤50m),当煤层埋藏深度≤600m时,主井宜采用斜井;当煤层埋藏深度≤450m、煤层倾角≤8°时,其副井应采用缓坡斜井。
第59条 煤矿必须设置主井、副井和风井三个井筒。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加井筒数目。
第60条 风井井口位置宜选择在灾害发生时利于井下人员的撤离、缩短建井工期的区域。进、回风井必须均有安全出口。
第二节 大巷布置及采区划分
第61条 大巷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开采近距离煤层群时,根据煤层(组)间距采用分煤层(组)大巷或集中大巷布置方式;
2、当煤层赋存稳定,构造简单,开采技术条件好,煤层倾角≤12°时,大巷宜兼做采区巷道,直接利用大巷布置回采工作面;
3、应避开应力集中区和构造复杂区;
4、水文地质类型为复杂或极复杂的煤矿,其中一条大巷应高于其它大巷,水害事故发生时,方便人员逃生和避灾;
5、井下应至少布置一组三条大巷,其中一条为专用回风巷;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应至少布置一组四~五条大巷。
第62条 主要巷道支护应满足下列规定:
1、当岩石硬度系数f≥6时,宜采用喷射混凝土或锚杆支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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