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镇区总体规划
4.1 用地选择
4.1.1 应避让地震断裂带,滑坡区,洪水、泥石流淹没区等灾害隐患区。 4.1.2 应避让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历史文化保护区的核心区域。邻近上述区域的镇区,宜通过规划减少对其的干扰。
4.1.3 应避开国家、省、市(区)、县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各类应当避让的区域。 4.1.4 尽量不占或少占优质农田,严禁占用基本保护农田进行建设。
4.1.5 应避让市政基础设施通道、易燃易爆等危险区、高压输电线路穿越区等。 4.1.6 严格禁止在不良地质地带上,布局居住、教育、医疗及其他公众密集活动的建设项目。
4.2 用地分类
4.2.1 本导则用地分类参照《镇规划标准》(GB 50188-2007),结合海南小城镇建设实际,将建设用地从《镇规划标准》八大类整合简化为六大类,即生活居住综合用地、产业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公共绿化用地。
(1)生活居住综合用地(RC):包括居住、配套商业(娱乐)、社区服务等,该类用地可复合使用,互为兼容。
(2)产业用地(CMW):包括工业、旅游业、商业、服务业、手工业、市场、农业产业化项目和仓储物流用地等。
(3)公共服务设施用地(C):包括行政管理、教育机构、医疗保健、文体科技、社会保障等用地。
(4)基础设施用地(TU):包括对外交通用地、公用工程用地、环卫设施用地、防灾设施用地等。
(5)道路广场用地(S):包括道路用地、广场用地及停车场用地等。 (6)公共绿化用地(G1):仅为公共绿化用地。 4.2.2 用地统计宜按照大类计算。
4.2.3 用地统计应按规划范围进行计算,用地计算表应符合表4.2.3-1、表4.2.3-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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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2.3-1 现状用地分类统计表
序 号 1 2 3 4 5 6 代码 RC C TU CMW S G1 小计 合计 用地名称类别 生活居住综合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基础设施用地 产业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公共绿化用地 现状建设用地 水域和其他用地 总用地 面积(hm) 2比例(%) 人均用地面积2(m/人) 备注 注:现状人口 人。水域和其他用地包括镇区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各类防护绿地。
表4.2.3-2 规划用地统计表
序 号 1 2 3 4 5 6 代码 RC C TU CMW S G1 小计 合计 用地名称类别 生活居住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基础设施用地 产业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公共绿地 规划建设用地 水域和其他用地 总用地 面积(hm) 2比例(%) 人均用地面积2(m/人) 备注 注:规划人口 人,水域和其他用地包括镇区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各类防护绿地。
4.2.4 规划范围应为建设用地以及因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包括规划确定的预留发展、交通设施、工程设施等用地,以及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
4.3 用地标准
4.3.1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如下规定
(1)新建镇区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大于80 m2且小于100 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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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现有的镇区进行规划时,其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在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基础上,按表4.3.1规定的幅度进行调整。
表4.3.1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A(m/人) 80 < A ≤ 100 100 < A ≤ 120 120 < A ≤ 140 A > 140 2规划调整幅度(m/人) 增加或减少0~10 减少0~10 减少0~15 减至140以内 2
24.3.2 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75m。 4.3.3 旅游资源丰富的小城镇可适度放宽人均综合建设用地标准。
4.3.4 在镇区外开发的旅游房产项目,产业园区项目等建设用地,应纳入镇区统一进行平衡计算。
4.4 建设用地结构比例
4.4.1 镇区规划中的生活居住综合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广场用地、以及绿地中的公共绿地四类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宜符合表4.4.1的规定。
表4.4.1 建设用地比例
占建设用地比例(%)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镇 区 RC C S G1 生活居住综合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公共绿地 四类用地之和 35~45 10~15 9~15 8~12 62~87 4.4.2 通勤人口和流动人口较多的小城镇,其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比例可选择规定幅度内的较大值。
4.4.3 旅游小城镇及现状绿地较多的镇区,其公共绿地所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可大于表4.4.1中的规定。
4.4.4 产业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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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规划布局的一般规定
4.5.1 注重小城镇特色塑造,重点突出自然环境、人文历史、产业特征,布局结构的个性风格,突出地域特色和文化特色。
4.5.2 尊重风俗习惯,规划布局应尊重群众意愿,符合当地风俗习惯,满足城乡居民生产生活需要,应避免把城市规划布局方法简单运用到小城镇。 4.5.3 突出小城镇建设与自然环境的相融性,布局应结合地形、植被、水体等自然特色,“显山露水”,顺应自然,延续田园肌理,形成有别与城市的小城镇田园风貌,乡野情调。
4.5.4 延续小城镇传统肌理及空间格局,布局应充分尊重当地生活习俗及传统布局模式。
4.5.5 布局紧凑、节约土地,应尽量保持自然地形,顺应地形地貌。不宜大规模平整土地、切削山体。避免对山水等自然风貌的遮挡和建设性破坏。 4.5.6 强化保护,应对古建(构)筑物、山体、古树名木、特色街道、水塘水系加强保护,严禁占用基本保护农田进行建设。
4.6 用地强度控制
4.6.1 镇区各地块建筑容量必须符合所编制的本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所规定的地块开发强度要求。
4.6.2 用地控制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2)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3)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
(4)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四线”及控制要求。
4.6.3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所规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四项指标。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不得低于30%。
4.6.4 控制内容可根据小城镇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或者减少控制要求和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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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生活居住综合用地布局
4.7.1 一般规定
(1)生活居住综合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应符合本导则4.4.1的规定。 (2)生活居住综合用地的选址应有利于生产和生活且不相互干扰;应布置在大气污染源的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下风侧以及水污染源的上游;位于丘陵和山区的小城镇,应优先选用向阳坡和通风良好的地段。
(3)生活居住综合用地的规划应综合考虑相邻用地功能布局的要求。 4.7.2 生活居住综合用地空间布局应充分考虑居住环境、服务设施、道路交通设施的配套建设。
4.7.3 传统街区的改建规划,应体现传统特色和延续传统空间布局,重点加强道路交通、公用工程、服务设施和环境绿化建设。 4.7.4 建筑布局
(1)建筑布局应注重特色小城镇建设要求,居住建筑的布置应根据气候、用地条件和使用要求,确定建筑的标准、类型、层数、朝向、间距、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和空间环境。
(2)应符合省政府规定的镇区住宅用地面积标准和容积率指标,以及居住建筑的朝向和日照间距系数;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
(3)建设地块平面规划中,配套设施必须满足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4)居住区内的绿地规划,应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点、线、面相结合的绿地系统,并宜保留和利用规划范围内的已有树木和绿地。 4.7.5 建筑设计
(1)建筑立面设计应突出建筑性质特征,符合小城镇风貌要求。 (2)提倡建筑立体绿化,鼓励推广智能化、生态型节能建筑。 (3)旧区改建,应体现传统特色,新建建筑应与保留建筑风格协调。
4.8 特色街区布局
4.8.1 每个小城镇尤其是特色旅游风情镇,应有一至两条特色街道,集中展现小城镇特色风貌。各镇可结合自身优势资源,打造商业、餐饮、旅馆、旅游商品、生态、文化等多种功能和滨水、古街、步行街等多种空间形态的特色街区。 4.8.2 特色街道宜布置在支路小巷;特别是文化古镇,宜利用传统街巷建设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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