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宣传手册(2)

2019-03-16 18:59

4.全面提升装备水平。煤矿安全生产水平进一步提高,全省煤矿采煤机械化程度达到60%以上,掘进机械化程度(含机械化装载)达到85%以上,技术管理和从业人员素质大幅度提高。

(四)工作要求

1.加快办理采矿权过户手续。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要加快申报采矿权过户。对于2013年10月31日前已办理所属煤矿采矿权过户手续,且规模达到要求的主体企业,由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公告确认主体资格。对2013年10月31日前未进入主体企业或未办理过户手续的煤矿,一律列为重点安全监管对象。

2.加快兼并重组规划和实施方案审批。2013年9月15日前,完成各市(州)兼并重组规划批复。各主体企业要以相关市(州)兼并重组规划为指导,可跨区域实施兼并重组及整合关闭,按“减半”原则编制实施方案,于2013年10月31日前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州)、县(市、区、特区)政府和有关专家开展联合审查,并于2013年12月31日前基本完成批复工作。

3.加快推进示范带动工作。制定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典型示范工作方案,选择工作扎实、代表性强、准备充分的3—5个市(州)政府和县级政府、1—2个省直部门、一批主体企业作为兼并重组工作示范典型,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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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法,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对典型示范主体企业,优先受理有关材料报件,优先办理审批手续,优先配臵资源,示范带动其他主体企业加快推进兼并重组工作。对典型示范地区兼并重组工作,给予重点支持。

4.确保完成2013年煤矿关闭任务。各市(州)人民政府、各产煤县(市、区、特区)要组织辖区内煤矿隶属主体企业尽快确定2013年拟关闭煤矿名单,于2013年10月31日前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3年12月10日前完成关闭101处煤矿相关法律程序手续,完成国家下达我省淘汰落后产能任务。

二、支持政策

(一)项目建设

1.按照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要求,结合“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情况,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全省矿区总体规划和煤炭工业“十二五”规划,将主体企业煤矿新建和改扩建项目纳入规划并优先建设。

释义:此条是关于将主体企业煤矿新建和改扩建项目纳入全省矿区总体规划和煤炭工业“十二五”规划的政策。

主体企业在兼并重组实施方案中,列出煤矿新建项目和改扩建项目,经批准后,将其纳入全省矿区总体规划和煤炭工业“十二五”规划,支持主体企业做大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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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期间,参与兼并重组且证照齐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与整合技改新建系统无关联的生产矿井依法正常生产,允许其生产至整合技改工程建成进入联合试运转或与新建系统发生关联时结束。此类生产矿井在正常生产期间,其相关证照需延期的,由省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办理。

释义:此条是关于兼并重组期间有力支持煤矿企业发展,保留独立生产系统组织生产,促进煤炭生产和供应与兼并重组工作相协调的政策。

①保留生产系统必须同时满足:参与兼并重组、证照齐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生产系统与整合技改新建系统相互没有空间联系的生产矿井在进入联合试运转前,继续生产或整合技改新建系统须利用原有井巷工程的,允许生产到保留生产系统与整合技改新建系统井巷工程贯通前综掘巷道相距50米,其它掘进巷道相距20米时停止生产。

②符合上述要求的即为“此类生产矿井在正常生产期间”,其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需延期的,由省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3.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所属煤矿整合技改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规模不低于45万吨/年,其余矿井设计规模原则上不低于30万吨/年。相邻的具备整合条件的煤矿整合为一个矿权后,在充分结合地形地貌、外部建设条件、煤层赋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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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开采技术条件、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优化开拓开采布局,经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可采取分区独立开拓开采,充分利用现有设施设备,最大限度减少投资浪费。

释义:此条是关于优化矿井开拓的政策。通过分区独立开拓开采,最大限度利用整合技改前已施工的井巷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安全设施设备和土建工程,减少企业投资浪费。

必须是主体企业所属煤矿,在换发一个采矿许可证统一矿权后,结合地形地貌、外部建设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等因素,优化开拓开采布局,可采取分区独立开拓开采。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利用整合技改前已经施工的井巷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安全设施设备、土建工程及其它现有设施设备,最大限度减少企业投资浪费。

(二)资源配置

1.主体企业以各市(州)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规划为指导,结合企业自身实际编制实施方案。对所属煤矿实施整合关闭后,被关闭煤矿的剩余资源储量,可申请调整给所属其它煤矿,调整的资源储量扣除被关闭煤矿剩余资源储量已缴纳采矿权价款的资源储量后,新增资源储量的采矿权价款按现行标准缴纳。

释义:此条是关于支持主体企业兼并重组关闭煤矿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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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主体企业下属的其它煤矿给予合理增加煤炭资源配置,鼓励主体企业关闭煤矿的政策。

①各市(州)兼并重组规划批复工作于2013年9月15日前完成。主体企业结合自身实际,以经批复的市(州)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规划为指导,编制兼并重组实施方案;以经批准的兼并重组实施方案为依据,实施兼并重组。

②主体企业编制的兼并重组实施方案,原则是关闭煤矿数量达到本企业所属煤矿总数一半,提出整合技改的具体方案和关闭煤矿的名单,于2013年10月31日前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县政府和有关专家开展联合审查,并于2013年12月31日前基本完成批复工作。

③主体企业因安全生产条件和资源赋存条件差需关闭煤矿而减少的资源储量,可以在主体企业其他安全生产条件和资源赋存条件好的煤矿,按拟扩大的生产规模合理扩大矿区范围增加资源储量。配置资源储量原则上按30万吨/年矿井服务年限不低于15年、45万吨/年矿井服务年限不低于20年的规模控制。对超出原关闭煤矿的剩余资源量部分的资源价款,按调整的资源储量减去被关闭煤矿剩余资源储量已缴纳采矿权价款的资源储量后,新增资源储量的采矿权价款按现行标准缴纳。

2.主体企业所属煤矿满足资源整体性开发的,支持在原有矿区范围内开展生产性地质勘探,查明资源储量,扩界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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