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改造;整合所属连片煤矿其深部及周边零星分散且不能单独另设煤矿采矿权的煤炭资源,按规定以协议方式予以配臵。
释义:此条是关于支持满足条件的主体企业整体开发的政策。
①主体企业所属煤矿满足整体性开发条件的,支持其扩界扩能。
②支持在原有矿区范围内开展生产性地质勘探,查明资源储量,按照“以量定规模”的原则,支持扩能技改。
③按照一个矿区一个开发主体的原则,鼓励主体企业整合相邻具备整合条件的煤矿,其深部连片资源和周边零星分散且不能单独另设煤矿采矿权的煤炭资源,依主体企业申请,按照批准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国土资源部门以协议方式配置给主体企业连片开采。
④同一矿区不同主体企业申请配置同一不能单独另设煤矿矿业权煤炭资源的,原则上按主体企业完成兼并重组的进度、质量和效果,申请在先的方式配置;同期有多家主体企业申请配置的,以竞争性方式出让。
3.对已批复同意调整矿区范围的煤矿,由主体企业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申请变更采矿许可证、调整矿区范围。
释义:此条是关于已获批复同意调整矿区范围的煤矿变更采矿许可证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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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前提是兼并重组前已获调整矿区范围批复的煤矿,必须先参与兼并重组,在主体企业实施方案获准后,按批准的实施方案由主体企业申请变更矿区范围,换发采矿许可证。
②对已获批复,但没有纳入主体企业的单个煤矿,不予变更矿区范围。
(三)财税政策
1.在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期间,免收煤炭矿业权转让交易服务费。被兼并重组的煤矿未缴纳的采矿权价款,由兼并重组煤矿继续履行缴纳义务。被兼并重组的煤矿原来未按时缴纳采矿权价款的滞纳金,由兼并重组后的主体企业按规定申请免交。兼并重组期间暂停缴存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兼并重组后的主体企业可按规定申请使用所属煤矿已缴存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用于兼并重组工作。对于积极参与兼并重组的主体企业所属煤矿新增资源的采矿权价款,地方各级政府分成部分按不低于15%的比例奖励主体企业。
释义:此条是关于矿业权转让交易服务费的减免、采矿权价款的收取和滞纳金的减免、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收取和使用、新增资源的采矿权价款按分成比例给予奖励的相关政策。
①关于矿业权转让交易服务费的减免。符合贵州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相关规定,煤矿转让到主体企业的,省国土资源厅免收煤矿采矿权转让交易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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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关于采矿权价款的收取和滞纳金的减免。被兼并的煤矿未缴纳的采矿权价款,由受让后的主体企业继续履行缴纳义务。被兼并重组的煤矿原来因兼并重组工作的影响在兼并重组期间未按时缴纳的采矿权价款的滞纳金,由主体企业按规定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免交。已缴纳的滞纳金不再退还。
③关于兼并重组煤矿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缴存和使用。2014年底前,主体企业所属煤矿可暂停缴存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④关于新增资源采矿权价款的奖励。对积极参与兼并重组,按时完成兼并重组任务的主体企业,所属煤矿通过整合、技改扩能,在扩界或煤层增层、增厚后新增加的煤炭资源的采矿权价款,省、市、县三级政府分成部分均按不低于15%的比例奖励给本地煤矿隶属的主体企业,各市、县可根据财力提高奖励标准,但必须保证公开公平公正,且不得低于15%。
2.在兼并重组期间,全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统一按10元/吨从量计征。
释义:此条是关于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的政策。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已下文,自2013年8月24日起执行。 3.在兼并重组期间,符合税收规定条件的可实行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操作办法由省级税务部门负责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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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此条是关于涉及兼并重组相关税、费的减免政策。 ①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根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助推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通知?(黔国税函〔2013〕248号),全面落实税收优惠相关政策,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0年第4号)税收规定条件的可实行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兼并重组期间煤矿转让产生的企业(个人)所得税,需经市(州)审核并报请省级税务管理部门确认后,才能办理。
②关于兼并重组涉及的其他税费减免。兼并重组中涉及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按国家政策规定予以减免。
③兼并重组期间,对于国税系统管辖的煤矿企业在2013年兼并重组过程中因资产转让产生应征企业所得税的,需经其所在地市(州)级国税局审核,并报送省局确认后,再予以处理。在兼并重组过程中,遇到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要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审核予以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4.省内相关政策性资金向主体企业倾斜,积极争取国家煤矿淘汰关闭、兼并重组、安全改造项目等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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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此条是关于省内政策性资金和国家淘汰关闭、兼并重组、安全改造资金支持兼并重组的政策。
①关于省内政策性资金主要指地方各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煤矿安全技改、煤矿科技攻关、矿区基础设施建设等资金和地质勘探资金,在使用时优先支持兼并重组工作开展较好、贡献度高的主体企业。
②关于国家政策性资金是指国家对淘汰落后产能的奖励资金、安全技改资金、瓦斯抽采利用和瓦斯治理资金。在申报时,将根据主体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大小、关闭煤矿数量多少、社会贡献度等情况优先支持。
5.从2014年起连续5年,从省级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每年安排1亿元,省财政通过调整支出预算每年安排0.61亿元,与中央财政奖励我省关闭煤矿资金统筹使用,由当地政府以“以奖代补”方式一次性奖励关闭煤矿的实施主体。奖励标准为:关闭一处9万吨/年的煤矿奖励100万元,关闭一处15万吨/年煤矿奖励120万元,关闭一处21万吨/年煤矿奖励140万元,关闭一处30万吨/年煤矿奖励160万元。具体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能源局等省有关部门制定。
释义:此条是关于省级财政“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兼并重组的政策。
(四)简化审批
1.主体企业实施方案批准后,所属煤矿因实施机械化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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