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复产验收批准文件;
4.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或延期申请书。 (三)兼并重组后系统净增能力在30万吨/年及以下的生产矿井(原生产系统不进行改造)
1.领导小组批准文件;
2.省国土资源厅换发新的采矿许可证; 3.省能源局核定生产能力的批准文件;
4.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煤矿安全设施和条件现状评价报告;
5.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说明:
1.领导小组批准兼并重组实施方案中,由两个及以上的矿井整合为一个矿井,只保留主体煤矿且不改变系统不增加能力的生产矿井,矿井实现机械化采煤的,在取得省国土资源厅换发的新采矿许可证后,可直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和延期。
2.领导小组批准兼并重组实施方案中,矿井生产能力、开采系统均未发生变化,但办矿主体、矿区范围发生改变,矿井实现机械化采煤的,在取得省国土资源厅换发新的采矿许可证后可直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和延期。
3.领导小组批准兼并重组实施方案中,确定为过度期内暂时保留的生产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根据领导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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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办公室批准保留的时限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执行。
五、生产能力核定办理 1.企业申请文件;
2.市(州)级煤炭管理部门初审意见;
3.由负责核定生产能力的管理部门委托具备核能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生产能力核定,并提交能力核定报告书。 说明:
1.兼并重组前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批准进行建设的新建、改扩建、机械化升级改造矿井,批准的《兼并重组实施方案》中,设计生产能力未发生变化的,继续按照原有程序完善相关建设手续并进行建设。
2.经领导小组批准的《兼并重组实施方案》中,现有生产矿井,在开采系统不变,因装备水平提升、采煤工艺改革,导致生产能力在原证载能力基础上净增30万吨/年及以下的矿井,可由煤矿企业委托具备资质的生产能力核定单位提交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按规定程序上报,经省能源局按照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办法组织专家审查批复。
六、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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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展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流程
1.企业评估的申请材料由企业根据《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申请报告编制提纲》编制,一式3份报省能源局,由省能源局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备条件的中介机构的专家组进行评审(评估)。
2.矿井作为企业的组成部份纳入评估审查范围,不单独进行评估审查,也暂不受理单个煤矿的瓦斯防治能力评估。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中部份条款涉及到矿井的,主要是通过对矿井相关工作的评估来检验煤矿企业瓦斯防治的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
3.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的评估工作,管理权限不得下放。
4.为提高评估效率和效果,在省级行政区域内多层级的煤矿企业,原则上由从事煤炭生产建设、具有法人资格、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最高层级的煤矿企业申请评估。
5.省能源局根据《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备条件的中介机构组成专家组,采取审查企业相关材料和现场核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进行评分。
6.在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下发(2011年12月26日)之前,已经从事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煤炭生产年限不作为必备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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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介机构评估专家组应根据《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遵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开展评审工作,按规定时间提交评审报告或评审意见。此评审报告或评审意见是作为省能源局审查确定评估结果的重要依据。
8.经评估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由省能源局进行审查、公示后给予批复。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由省能源局函告煤矿企业。
9.对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所属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立即停产、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经评估仍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未被兼并重组的,地方政府应当依法予以关闭。
(二)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变更流程
1.对于已通过瓦斯防治能力评估,规模不能满足要求的煤
矿企业。一是新增煤矿后规模仍不能满足要求,又未跨级的,暂不评估;二是新增煤矿后规模满足要求的企业,要重新进行评估。按所属矿井个数(2-5、6-10、10个以上)对应配备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在兼并重组期间,对于增加煤矿后,个数未跨级的煤矿企业,可暂不再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对于增加煤矿后个数跨级的,要对企业集团重新进行评估;对于企业集团之间的整合,可参照执行。
2.对于已通过瓦斯防治能力评估,规模满足要求的煤矿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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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新增煤矿后可暂不评估,在企业主体资格申报时可纳入申报范畴,待主体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批复后再考虑。
3.对于已通过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原有煤矿全部或部分退
出后评估能级发生变化,重新增加煤矿后又跨级的企业,要申请重新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七、涉税办理流程
(一)煤矿企业设立登记及流程 1.煤矿企业设立登记概述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都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煤矿企业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煤矿企业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应提供资料:
(1)《税务登记表》、《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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