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采矿权受让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个人独资营业执照》及相关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事务执行人或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采矿权转让合同或兼并重组协议(原件,合同内容应包含:采矿权受让方继续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和责任、土地复垦、采矿权价款缴纳义务的条款);
5.矿业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转让成交鉴证文书(原件)。 说明:1.参与兼并重组煤矿采矿权主体变更,须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矿业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发〔2009〕1号)规定,通过依法设立的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按协议方式进行转让。
2.被兼并重组煤矿采矿权人作为转让人,应备齐采矿权转让审核须提交的资料,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转让审核申请,持同意转让的审核意见,到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与主体签订转让合同;转让合同签订后,贵州省矿权储备交易局按有关规定,将采矿权交易信息在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办理转让交易鉴证,有异议的中止交易,待异议消除后,方可鉴证;通过鉴证后,由兼并重组主体作为采矿权受让人,备齐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须提交的资料,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采矿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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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兼并重组煤矿申请采矿权转让,其转让方式不作限制;已设定抵押备案的煤矿申请采矿权转让,需提交解除备案的文件或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文件;营业执照不作为办理兼并重组煤矿采矿权转让的前臵要件,对营业执照上载明的内容与采矿许可证上不一致的问题、按黔府办发电〔2013〕107要求的按煤矿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现状办理采矿权转让;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在办理兼并重组煤矿转让合同鉴证时,免收矿业权转让交易服务费。
三、工商登记办理
(一)名称核准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公司设立
1.《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2.全体股东或被授权机构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或被授权机构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8.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9.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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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住所使用证明;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被授权机构指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三)变更登记
1.公司变更(需提交两部分材料) 第一部分 共性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或决定;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第二部分 变更不同内容提交的材料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工商企字〔2009〕第83号文件规定要求选择提交。
2.企业法人变更(需提交两部分材料) 第一部分 共性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第二部分 变更不同内容提交的材料按照国家工商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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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工商企字〔2009〕第83号文件规定要求选择提交。
(四)公司合并
1.合并公司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加盖合并各方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2.合并各方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
3.合并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报样; 5.合并后的验资报告;
6.因合并而注销的合并方的注销证明;
7.因合并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
(五)注销登记 1.公司注销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股东会、股东大会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4)经确认清算报告;
(5)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
(6)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7)经确认的《注销税务登记审批表》;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2.企业法人注销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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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确定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6)企业法人公章。 说明:
1.煤矿企业在办理变更、合并、注销时,应按照税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涉税事项。对于因兼并重组需要注销的企业,要在办理工商注销前向原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企业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煤炭企业办理兼并重组注册登记需提交材料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工商企字〔2009〕第83号)文件准备,各类登记表格可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窗口)领取。
四、安全许可证办理
(一)兼并重组后列为单独保留且生产系统及能力不变的生产矿井
1.领导小组批准兼并重组实施方案中,为单独保留矿井的文件;
2.省国土资源厅换发新的采矿许可证;
3.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或延期申请书。 (二)兼并重组过渡期内暂时保留的生产矿井 1.领导小组同意暂时保留矿井的文件; 2.省国土资源厅换发新的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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