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积极主动联系已经公示初步具备主体资格的企业,按有关规定在限定时间内必须加入主体企业参与兼并重组。
3.在完成煤矿产权移交前,安全生产责任由原煤矿业主承担,主体企业也要切实履行安全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绝不能出现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缺失,更不能因兼并重组引发安全生产事故。 二、地方人民政府责任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编制管辖范围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期间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和措施预案》,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防控和监管措施,加强安全大检查,指导主体企业和被兼并煤矿规范管理,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2.采取监督控制煤矿(矿井)入井人数、发放矿灯数量、火工品用量、主井提升绞车或运煤皮带用电量和煤矿(矿井)总用电量与原煤产量和掘进进尺挂钩考核的措施,控制“三超”。通过安全生产数据分析,加强安全生产数据监管。
3.加大安全监察和安全检查的力度,发现存在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的煤矿从重处罚,直至关闭,并没收非法所得。
4.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煤矿建设监管。特别是在督促主体企业资金投入到位的基础上,对建设工期实行严格管理,建立月度调度考核、季度到煤矿现场对安全设施建设进度、井巷工程建设进度、土建工程建设进度、安装工程建设进度、基础设施建设进度等进行现场验收考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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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对达不到工期时序进度要求的主体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5.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专门队伍做好兼并重组煤矿(矿井)有关技术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分类存档,建立安全技术档案。
6.兼并重组期间,严格管控煤矿火工品。
正常生产、联合试运转、建设煤矿,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按有关文件要求拟定名单报省煤矿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转省公安厅,公安机关根据名单正常供应民爆物品。停建(产)煤矿一律停止使用民爆物品,原有民爆物品按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进行封存。在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需进行关闭的煤矿一律停止使用民爆物品,依法处理原有民爆物品。事故关闭煤矿根据关闭文件停止使用民爆物品,收缴煤矿持有的民爆物品。严厉打击非法使用、非法储存、非法运输、非法制造、非法买卖、转借民爆物品等违法行为,一旦发现,各职能部门将依法从重从严予以查处,严肃追究涉案单位和人员责任。
7.对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建设)、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和拒不执行监察监管指令的煤矿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必要时可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派人盯守,督促整改。对行政处罚决定逾期未执行的煤矿,要采取加罚、查封等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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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凡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据国务院第310号令,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立案查处。
8.从严对尚未加入主体企业实施兼并重组的煤矿实施重点安全监管。一是督促并积极协调此类煤矿创造条件加入主体企业;二是对此类煤矿纳入重点安全监管对象。严禁非法、违法生产建设。
三、省安全监管局责任
要与各市(州)人民政府签订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安全生产责任书,督促地方政府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落实煤矿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和驻矿安全监管员责任制,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坚决防止事故发生。
四、驻矿安监员职责
1.监督煤矿依法办矿,有效防止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
2.监督煤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相关制度、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设备设施。
3.监督煤矿严格执行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4.监督煤矿对检查出的隐患,严格按照“五落实”要求进行整改;煤矿拒不执行监管监察部门指令的,及时向县级安监部门报告。
5.监督煤矿严格按照核定生产能力和核定下井人数要求组织生产、建设,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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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监督煤矿严格执行井下密闭启封报批制度,严格落实探放水措施。
7.监督煤矿停电停风、瓦斯超限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8.监督煤矿严格按照批准的采掘工作面个数组织生产、建设,并按照作业规程要求进行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9.监督煤矿健全通风、排水、压风、供电、监测监控、人员定位、提升运输、瓦斯抽采等系统,并确保运行正常。
五、煤矿包保责任人职责
1.监督煤矿依法办矿,制止非法违法行为
2.督促煤矿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不安全不生产。 3.监督煤矿落实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严格按照“五落实”要求进行整改。
4.加强与住矿安监员的沟通联系,监督煤矿及时处臵紧急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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