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内部审计新准则及实务指南讲解(4)

2019-03-16 22:39

一是明确审计证据的概念:第二条规定 本准则所称审计证据,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中,通过实施审计程序所获取的,用以证实审计事项,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的各种事实依据。

二是规定了审计证据的适用范围:第三条规定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

三是规定了审计证据的种类:第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据不同的审计事项及其审计目标,获取不同种类的审计证据。

审计证据主要包括下列种类:

(1)书面证据; (2)实物证据; (3)视听证据; (4)电子证据;(新增)(5)口头证据; (6)环境证据。 四是明确获取审计证据应当具备的条件: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

相关性,即审计证据与审计事项及其具体审计目标之间具有实质性联系。

可靠性,即审计证据真实、可信。

充分性,即审计证据在数量上足以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 五是对审计证据的复核提出了具体要求:第六条 审计项目的各级复核人员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予以复核。

六是提出了获取审计证据的主要方法: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获取审计证据时,可以采用(但不限于)下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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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核; (2)观察; (3)监盘; (4)访谈; (5)调查;(6)函证;(7)计算;(8)分析程序。 七是目前审计证据存在的主要问题。

(1)有的证据不充分或与本审计事项无关联; (2)有的审计证据提供者未签名; (3)复印件未盖章。 八是审计证据的具体要求;

(1)按照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103号要求,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

(2)审计证据来源合法、收集充分、内容相关、签证合规。即通过合法的途径和方式、合法的方法和手段取得合法的取证文书;对每一个问题和重大事实,都应取得充分确凿的审计证据;审计证据应客观公正,与本审计事项有关联;审计证据应当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盖章,如果提供者拒签,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该证据依然可作为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的依据。 (六)审计工作底稿(第2104号)

原4号具体准则——审计工作底稿,是五章十九条,现修订为五章十八条。应当掌握以下重点:

一是明确审计工作底稿的概念。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工作底稿,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所形成的工作记录。

二是规定了审计工作底稿的适用范围。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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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

三是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所达到的目的。第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以达到下列目的:

(1)为编制审计报告提供依据; (2)证明审计目标的实现程度;

(3)为检查和评价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提供依据;

(4)证明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是否遵循内部审计 准则;

(5)为以后的审计工作提供参考。

四是对审计工作底稿的要求。第五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客观地反映项目审计方案的编制及实施情况,以及与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 五是审计工作底稿主要包括的要素。第七条 审计工作底稿主要包括下列要素:

(1)被审计单位的名称;

(2)审计事项及其期间或者截止日期; (3)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及结果记录; (4)审计结论、意见及建议; (5)审计人员姓名和审计日期;

(6)复核人员姓名、复核日期和复核意见; (7)索引号及页次;

(8)审计标识与其他符号及其说明等。

六是将原审计工作底稿4号准则中“审计工作底稿中的记录”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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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工作底稿所包含的要素的内容进行了整合;增加了项目审计方案的编制及调整情况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第八条 项目审计方案的编制及调整情况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七是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与保管提出了具体要求。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应当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按照审计工作底稿相关规定进行归档、保管和使用。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底稿归组织所有,由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组织内部有关部门具体负责保管。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审计工作底稿保管制度。如果内部审计机构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要求查阅审计工作底稿,必须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主管领导批准,但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阅的除外。

八是目前工作底稿存在的主要问题。 (1)有的底稿没有做到“一事一稿”

(2)有的工作底稿的内容不全面、不完整,事实不清楚,计算无依据.有的审计人员在填写审计工作底稿时含有个人的臆断、推理等,或为证明某一审计事项取得了很多的证据,但能够说明问题的不多,或审计证据获取不充分,无法支撑对所要揭露问题的定性,

例如有一个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在审计报告中的评价部分反映“该单位有严重违纪行为”。经查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专用稿纸没有任何数据记录, “严重违纪行为”,违纪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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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事实,都应在工作底稿上有记录,事实要清楚,根据事实对照法律法规进行定性。

(3)审计工作记录文字表述不清,事项记录不充分,摘要及依据等事项不全。

(4填制不规范。只有事实没有结论或只有结论却没有审计人员的意见。审计工作底稿编制人、复核人未签名或没有填制日期,由于填制不规范,使审计工作底稿不能充分支持审计报告的结论。 (5)编制程序倒置,先形成审计报告后再补底稿 (6)存在代写底稿的情况 九是编制工作底稿的要求。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记录清晰、一事一稿、结论明确,客观地反映项目审计方案的编制及实施情况,以及与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 (七)结果沟通(第2105号)

原11号具体准则—结果沟通是四章十五条,现修订为四章十五条。应当掌握以下重点:

一是结果沟通的概念。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结果沟通,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与被审计单位、组织适当管理层就审计概况、审计依据、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进行的讨论和交流。

二是了解结果沟通的目的。第四条 结果沟通的目的,是提高审计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并取得被审计单位、组织适当管理层的理解和认同。

三是明确了要建立结果沟通制度和沟通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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