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审计结果沟通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责任,进行积极有效的沟通。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与被审计单位、组织适当管理层进行认真、充分的沟通,听取其意见。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审计报告正式提交之前进行审计结果的沟通。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结果沟通的有关书面材料作为审计工作底稿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与组织适当管理层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进行沟通。
四是规定了结果沟通的主要内容。第十条 结果沟通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审计概况;(2)审计依据;(3)审计发现; (4)审计结论;(5)审计意见;(6)审计建议。 (八)审计报告(第2106号)
原7号具体准则——审计报告,是五章十七条,现修订为五章十七条。应当掌握以下重点:
一是审计报告的概念。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报告,是指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审计计划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就被审计事项作出审计结论,提出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的书面文件。
二是审计报告的编制的要求。第五条 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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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事求是、不偏不倚地反映被审计事项的事实; (2)要素齐全、格式规范,完整反映审计中发现的重要问题; (3)逻辑清晰、用词准确、简明扼要、易于理解; (4)充分考虑审计项目的重要性和风险水平,对于重要事 项应当重点说明;
(5)针对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或者缺陷提出可行的改进建议,以促进组织实现目标。
三是审计报告的主要要素。第七条 审计报告主要包括下列要素: (1)标题; (2)收件人; (3)正文; (4)附件:
(5)签章; (6)报告日期; (7)其他。
四是审计报告正文的主要内容。第八条 审计报告的正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审计概况,包括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及重点、审计方法、审计程序及审计时间等;
(2)审计依据,即实施审计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准则等规定;
(3)审计发现,即对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实施审计过程中所发现的主要问题的事实;
(4)审计结论,即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对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所作的评价;
(5)审计意见,即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处理意见; (6)审计建议,即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改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建议。 五是目前审计报告存在主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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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计报告格式不规范,脉络不清晰;
(2)审计报告中的审计结论隐瞒和歪曲了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报告重点不突出,且没有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准确定性,不能反映被审计对象的经营活动和管理情况;
(3)审计评价超出审计职责范围并且前后自相矛盾; (4)四是审计评价主观片面,没有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作为依据。 六是具体要求
(1)内容完整;(2)事实清楚;(3)结论正确; (4)用词恰当;(5)格式规范。
审计报告是审计组或审计部门提交的书面文书,是审计实施阶段结束后,在综合分析审计证据的基础上,对审计结果的综合反映,是审计成果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审计工作全过程的反映,是审计提供的最终产品,是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的最终结果。
首先,要做好编写审计报告的准备工作。一项审计工作基本结束之后,要结合审计计划对审计全过程进行一次检查总结,主要是:审计任务是否完成,审计目的是否达到,审计工作底稿是否完备,取证资料是否完整无缺,有无需要补审、补证、核对等问题。在此,值得提请注意的是,对拟在审计报告中要作结论性的事项,一要弄清事实真象;二是分清问题的性质、是错误,还是弊端;三要划清造成问题的责任,是领导者的责任还是当事者的责任,或者应共同负担。四要将在审计工作中获得的工作底稿进行归类汇总,按按照审计任务的要求依次排列顺序,进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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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审计报告观点明确、条理清楚,通俗易懂。一般说来,在结构安排上,主要问题在前,次要问题在后;先列现象,后找原因,再提意见。这样,就可以达到主次分明,便于阅读的目的。在措词用句方面,应该做到准确、确切、恰当。模棱两可的、含糊不清的词语不用;内容重复的、过多过繁的复句尽量不用或少用。这样,才可使文章更加简炼清晰、重点突出。在编写审计报告中,要加强句、段、章(节)之间的连贯性、逻辑性、统一性和重点性的连接,使整个审计报告编写得有观点、有中心、有依据、有说服力。
再次审计报告的事实应有相应的证据和底稿支撑,并与审计报告中的事实相吻合;内容完整,审计报告应做到文理通顺,内容层次规范有序,无明显的语法、逻辑、提法上的错误,真实准确,审计报告中披露的问题,应有审计证据和工作底稿支撑,审计查出的问题和重要事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重点突出。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完整地反映,不得隐瞒不报;定性有据,对发现的问题定性准确。每一条结论都要有明确的依据;评价准确客观,审计评价要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建议科学。审计建议应当符合被审计单位的实际,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九)后续审计(第2107号)
原8号具体准则—后续审计,是四章十五条,现修订为四章十四条。应当掌握以下重点:
一是后续审计的概念。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后续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为跟踪检查被审计单位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改进效果,而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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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明确了双方责任。第四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纠正措施,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评价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所采取的纠正措施是否及时、合理、有效,是内部审计人员的责任。
三是后续审计的时间。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或者与被审计单位约定的期限内实施后续审计。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可以适时安排后续审计工作,并将其列入年度审计计划。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如果初步认定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已采取了有效的纠正措施,可以将后续审计作为下次审计工作的一部分。
四是关注的重点。
(1)审计报告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2)审计报告所提建议采纳情况;
(3)不能采取纠正措施的情况。第八条 当被审计单位基于成本或者其他方面考虑,决定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不采取纠正措施并做出书面承诺时,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向组织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报告。
五是后续审计的要求。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后续审计的实施过程和结果编制后续审计报告。 (十)审计抽样(第2108号)
原18号具体准则—审计抽样,是五章二十五条,现修订为五章二十五条。应当掌握以下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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