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标题】 药品卫生检验方法 【所属行业】 卫生
【所属类别】 部委规章/卫生部 【发布单位】 卫生部
【颁布日期】 1991-5-16 0:00:00 【实施日期】 1991-5-16 0:00:00 【效率属性】 有效
药品卫生检验方法
2008-9-6 13:34:31
药品卫生检验方法
(1991年5月16日)
中成药、化学药品、生化药品的非灭菌制剂及药用原料、辅料,除另有规定外,皆按本法进行检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颁布的《药品卫生标准》及有关规定判定检验结果。注①1984年10月31日卫生部发布的《药品卫生检验方法》同时废止。 药品卫生检验方法总则 1.抽样
1.1 供试品一般按批号抽样
1.2 抽样时,凡发现有异常或可疑的样品,应抽选有疑问的样品,但因机械损伤明显破裂的包装不得作为样品。
1.3 凡已能从药品、瓶口(外盖内侧及瓶口周围)外观看出长螨、发霉、虫蛀以及变质的药品,可直接判为不合格品,无需再抽样检验。
1.4 抽样量一般应为检验用量(2个以上最小包装单位)的3倍量。 1.5 一般采用随机抽样方法抽样。 2.供试品保存
2.1 供试品在检验之前,应保存在阴凉干燥处(勿冷藏或冷冻),以防供试品中的污染菌因保藏条件所引起致死、损伤或繁殖。
2.2 供试品在检验之前,应保持原包装状态,严禁开启。包装已开启的样品不得为供试品。 3.检验
3.1 供试品检验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颁布的《药品卫生标准》确定。 3.2 检验的全过程必须符合无菌技术要求。
3.3 除另有规定外,供试品制备成供试液后,应在均匀状态取样。 3.4 供试品制成供试液后,应在1小时内注皿操作完毕。 4.检验量
4.1 所有剂型的检验均需取自2个以上包装单位。 4.2 口服固体制剂
中成药丸剂、片剂、冲剂、散剂、胶剂、茶剂、曲剂、胶囊剂等检验量均为10g。蜜丸除应取自2个以上包装外,还应取自4丸以上。
化学药品、生化药品的粉剂、胶囊剂、片剂、冲剂、滴丸剂等检验量为10g。
4.3 口服液体制剂:糖浆剂、乳剂、合剂、溶液剂、混悬剂、酒剂等检验量为10ml。 4.4 半固体制剂:膏剂等检验量为10g。
4.5 外用液体制剂:滴眼剂、滴鼻剂及其他液体制剂检验量为10ml。 4.6 外用栓剂、软膏剂、眼膏剂等检验量为5g。
4.7 膜剂,除另有规定外,中药膜剂检验量取30~50平方厘米,化学药及生化药膜剂取10平方厘米,以上均需取自2个以上包装并4片以上。
4.8 特殊贵重的或极微量包装的药品,其检验量可酌减。除另有规定外,口服固体制剂不得低于3g;液体制剂采用原液者不得少于6ml、采用供试液者不得少于3ml;外用药品不得少于5g。 4.9 检查活螨的取样量,见活螨检验法。 5.供试液的制备
5.1 一般供试品的供试液制备方法。
5.1.1 固体供试品 称取10g,置研钵中,以100ml稀释剂(生理盐水或磷酸盐缓冲液(0.1mol/L)分次加入研磨细匀,并转移至250ml锥形瓶中,使成1∶10供试液。或将供试品和稀释剂同置匀浆仪中,以转速3000~5000转/分,开机1—2分钟。 对吸水膨胀或粘度大的供试品,可制成1∶20供试液。
5.1.2 液体供试品 量取10ml,加入含90ml稀释剂的250ml锥形瓶中,混匀成1∶10供试液。
合剂(含王浆、蜂蜜者)、滴眼剂等可以原液为供试液。
5.1.3 半固体供试品 称取10g,加入含100ml稀释剂的250ml锥形瓶中,混匀成1∶10供试液。
5.2 特殊供试品的供试液制备方法
5.2.1 非水溶性基质供试品供试液的制备方法 (1)软膏剂、乳膏剂
吐温西黄蓍胶(或羧甲基纤维素钠)法 称取供试品5g,置研钵或烧杯中,加吐温—80①8ml,充分研匀。加入西黄蓍胶或羧甲基纤维素钠②2.5g,充分研匀以92ml45℃的稀释剂,边加边研磨,使成均匀乳剂,并移至250ml锥形瓶中,即为1∶20供试液。 注① 吐温—80预先以121℃高压灭菌20分钟。
② 西黄蓍胶、羧甲基纤维素钠预先以140℃干热灭菌30分钟。
液体石蜡吐温法 称取供试品5g,分别量取液体石蜡(液体石蜡,预先以160℃干热灭菌2小时)20ml,吐温—80 20ml,稀释剂60ml。先将供试品置研钵中,边研磨边加液体石蜡,然后再边研磨边滴加吐温—80,研磨均匀后,再边加稀释剂边研磨,初始每次约1ml,待起团块时,加入量可增至约3ml,稍停1分钟,再轻轻研磨至乳化,将稀释剂加完为止。即得1∶20供试液。
(2)栓剂 称取供试品5g,置250ml锥形瓶(内含玻璃珠若干粒)中,加适量稀释剂,置45℃水浴浸泡10分钟使融,加吐温—802~4ml,振摇使之乳化,再加稀释剂(稀释剂和吐温总量为50ml)制成1∶10供试液。
(3)油剂 量取供试品10ml,加入1%吐温—80稀释剂90ml,混匀,制成1∶10供试液。
5.2.2 胶囊剂、胶丸及胶剂供试液制备方法
(1)胶囊剂、胶丸剂 称取供试品10g置锥形瓶中,加入稀释剂100ml,于45℃水浴中振摇至溶,即为1∶10供试液。
(2)胶剂 取胶剂若干,捣碎,称取10g,再用研钵研细,转入250ml锥形瓶中,加入稀释剂100ml,置于45℃水浴中,振摇使溶,即为1∶10供试液。 5.2.3肠溶胶囊(片)剂供试液制备方法
称取供试品10g,置锥形瓶中并放入45℃水浴,加入PH6.8磷酸盐缓冲液(附录二2)100ml,保温、振摇,使肠衣溶解,混匀,即得1∶10供试液。 5.2.4 气雾剂供试液制备方法。
将供试品置冰室内2小时后,取出,用灭菌钢锥小心钻孔,使抛射剂缓慢释放,然后再用灭菌注射器加入适量稀释剂,混匀后吸取相当于10g或10ml的供试品,再稀释成1∶10供试液。 5.2.5 膜剂供试液制备方法
中药膜剂 除另有规定外,取30—50平方厘米,将药膜剪成碎片,置锥形瓶中,加稀释剂适量,使每10ml含1平方厘米浓度,浸泡10~15分钟,摇匀,即得。
化学药膜剂 除另有规定外,取10平方厘米,置锥形瓶中,加稀释剂100ml,浸泡、振荡使溶,即得。必要时,可置45℃水浴中助溶。
5.3 含抑菌成分供试品的供试液制备方法。
凡含有防腐剂或抑菌成分且影响检验(阳性对照控制菌不生长)的供试品,可根据供试品的性质,控制菌的特性及检验条件等按下列方法之一(或两种以上方法联合应用)及其他适宜方法处理后,作控制菌检验。
5.3.1 离心沉淀法
可溶性供试液 取供试液10ml,置入刻度离心管中,以3000转/分以上离心沉淀30分钟,用毛细吸管吸取上清液弃掉,留下管底约2ml残余液,将其全部洗入增菌培养基中,作控制菌检验。 混悬供试液 取供试液10ml,置刻度离心管中,先以500转/分离心沉淀5分钟,取其上层液移入另一离心管中,再经3000转/分以上离心沉淀30分钟,弃去上清液,保留约2ml残余液,全部洗入增菌培养基中,作控制菌检验。
本法适用于一些抑菌作用不强的中、西药品,如蜜丸、水丸、片剂、散剂、冲剂、胶囊剂及液体制剂。 应用本法须严防操作污染,并注意上层液或上清液和管底残渣的分离,避免沉渣混入其中。 5.3.2 薄膜过滤法
取规定量的供试液,按1ml加生理盐水约10ml的比例,混匀,置入薄膜过滤器内,减压过滤至干,再以生理盐水或其他适宜溶剂冲洗滤膜3次,每次50ml。取出滤膜,剪成2—4片,使每片相当于供试品1g或1ml。放入增菌培养基中,作控制菌检验。
本法适用于水溶性抑菌成分的中、西药品和滴眼剂等的制剂“灭活”处理。
安放滤膜时,注意滤膜与滤器应密合,防止滤膜破损、漏液。本法所用微孔滤膜孔径应为0.45±0.02μm。
5.3.3 钝化剂中和法
磺胺类药物中和法 取规定量供试液,加入含1%对氨基苯甲酸0.5ml的100ml增菌液中,作增菌培养即得。
本法适用于含磺胺较少的制剂、如三磺软膏、消炎眼药水、斑马眼药水等。 应用本法可因供试品不同,对氨基苯甲酸的用量,可适当调整。
含重金属药物中和法 取规定量供试液,加入硫乙醇酸钠—胱氨酸增菌液(附录三36)100ml中,作增菌培养即得。
本法适用于含重金属盐类药物的检验,如磺胺嘧啶银软膏等。
含洗必泰等制剂中和法 取规定量供试液,加入含适量吐温—80等表面活性剂的增菌液中,作增菌培养即得。
本法适用于洗必泰含片、洗必泰栓、霉滴栓及其他含抑菌成分的供试品。
应用本法须注意,由于供试品不同,用量应预试,表面活性剂的用量应预试,用量不可过大,否则本身亦产生抑菌作用。 5.3.4 沉降法
(1)取规定量供试液,自然沉降5分钟,吸取上层液于增菌液中,作增菌培养即得。
(2)取规定量供试液,自然沉降5分钟,吸取上层液于含1%对氨基苯甲酸1ml的增菌液中,作增菌培养即得。
本法适用于水溶性小的抗菌制剂检验,如磺胺类药。(1)法适用于单一成分固体制剂,如磺胺嘧啶片检验;(2)法适用于复方磺胺制剂,如复方磺胺嘧啶片、复方新诺明片等检验。
应用本法时,供试品应充分研细,并与稀释剂充分摇匀,使污染菌分散于液相中;沉降时间不宜超过5分钟,以防菌细胞下沉;取上层液时,避免吸入药渣。 5.3.5 稀释法
取供试液10ml,加入较大量增菌液中(使该供试品稀释至阳性对照菌能生长的浓度),作增菌培养即得。
本法适用于抑菌作用不强的中药、化学药品检验。 6.对照试验
6.1 阴性对照试验 测试检验全过程无菌技术的可靠性。
6.1.1 菌数测定阴性对照试验:用吸管从供用的稀释剂中各吸取1ml于4个无菌平皿中,分别按细菌数、霉菌数测定方法注皿培养、检查,不得长菌。
6.1.2 控制菌检验阴性对照试验:用吸管从供用的稀释剂中吸取1ml于增菌液中,按控制菌检验方法检查,不得长菌。
6.2 阳性对照试验 检查供试品是否对控制菌生长产生干扰作用及检查培养条件是否适宜。 6.2.1 阳性对照试验 方法同供试品检验,于供试液中加入一定量的相应对照菌,作平行试验。 6.2.2 规定阳性对照菌株:大肠杆菌(CMCC(B)44102)、沙门氏菌(CMCC(B)
50094、绿脓杆菌(CMCC(B)10104)、金黄色葡萄球菌(CMCC(B)26003)及破伤风杆菌(CMCC(B)64067)。
6.2.3 对照菌的加入量为50~100个,可事前预试确定。需气菌常用计数方法,取37℃培养18~20小时的新鲜肉汤培养物,10倍递增稀释至0.000006,取其0.1ml于普通肉汤琼脂平板表面涂抹或取0.0000007稀释液1ml以注皿法进行菌数测定。
6.2.4 当供试品未检出供试菌时,而阳性对照试验也未能检出,不能做出供试品未检出控制菌的结论。
6.2.5 阳性对照试验操作必须与供试品检验操作严格分开,避免交叉污染。 7.检验报告单位
7.1 细菌数、霉菌数和酵母菌数的测定一般以1g或1ml为单位的菌落数表示。中药膜剂以10平方厘米、化学药及生化药膜剂以1平方厘米为单位的菌落数表示。眼科用药的霉菌和酵母菌数以1g或1ml为单位的菌落数或“未检出”表示。
7.2 控制菌检验报告 一般以1g或1ml、中药膜剂以10平方厘米、化学及生化药膜剂以1平方厘米为单位报告“检出”或“未检出”。 8.复试
8.1 菌数测定不合格者应复试。控制菌检验以1次检出为准,不再复试,但应保留检出菌株1个月备查。
8.2 复试项目以不合格项目为准,作单项复试。 8.3 复试需另取同批号样品,测定2次。
8.4 复试报告 以3次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报告。
8.5 眼科用药的霉菌和酵母菌数复试报告,须以二次复试结果均不得长菌,方可判定合格。 9.特别抽样
不符合部颁药品卫生标准规定的药品,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准予在不影响外观与质量的前提下,允许采取适宜措施进行处理,处理后的药品抽样按本款进行。 9.1 抽样方法
大包装抽样,按出厂的大包装,10件以下抽1件,10件以上每增加20件加抽1件,最后不足10件者不加抽,超过10件加抽1件。小包装抽样,按规定手续,从大包装中随机抽取小包装2个以上单位为供试品。
9.2 检验项目:按部颁《药品卫生标准》规定检验,不得单项检验。 9.3 检验报告
9.3.1 测定菌数报告:以各次测定结果全部平均值报告。
9.3.2 控制菌按全部复试检验结果报告①,如全部复试均未检出控制菌时,报告为:“按规定抽样检验结果未检出××菌”;①如全部抽样中任一样品检出控制菌时,报告为:“按规定抽样检验,检出××菌,不符合药品卫生标准规定”。 注① 报告中写出具体的控制菌名称。 细菌数测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