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大事故的调查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成立调查组负责进行。 调查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劳动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并应邀请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派员参加。 必要时,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协助进行技术鉴定、事故分析和财产损失的评估工作。 ▲ 一、二级重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组组成意见,报请人民政府批准; 三、四级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组组成意见,报请人民政府批准。 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按本条一、二款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会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组组成意见。 ▲ 重大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组织技术鉴定; 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 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 调查组在调查工作结束后十日内,应当将调查报告报送批准组成调查组的人民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疗门以及调查组其他成员部门。经组织调查的部门同意,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 事故处理完毕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尽快写出详细的事故处理报告,按第六条所列程序逐级上报。 重大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①组织技术鉴定
②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③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
④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⑤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⑥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三、 施工合同安全管理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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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施工合同索赔管理
一、 索赔的基本理论 1、工程索赔的概念
索赔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对方的责任和过失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时间补偿的要求。所以,索赔的性质是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不是惩罚。
索赔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合同一方应当获得的正当利益,未能获得另一方的确认;合同一方因另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合同一方(特别是承包商)遇到不可预计、不可抗拒的风险事件。
从上述索赔应具备的条件可以看出,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方面,多数情况是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索赔,这是因为在每项工程承包过程中,招标文件所列条文全部由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监理工程师或设计方来编写,具体条文尽管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更多的是要求承包商应如何去按照业主要求履行义务。此外,由于当前整个建筑市场是一个具有压倒优势的买方力量控制下运行的“买方市场”,业主占主导地位,承包商处于次要地位。业主发包的工程有如“皇帝的女儿不愁嫁”,而承包商为中标不得不竞相压价夺标,业主正好借这个机会在合同中增加承包商的风险。这样,不管是固定单价合同或固定总价合同都把实施项目的主要风险放在承包商一方,稍遇不利条件,承包商即面临亏损的威胁,这就迫使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寻找一切可能的索赔机会,通过索赔来减轻自己的风险。 索赔在工程建设中是一种普遍现象,尤其是水利建设工程工期长、规模大、牵涉面广,索赔更是不可避免。据国内资料统计表明,一般工程索赔金额约占合同价的5%~6%。 索赔还具有双面性。在工程合同签订后直到工程竣工的整个施工过程中,不仅承包商可向业主索赔,业主亦可向承包商索赔,称反索赔。这是因为,尽管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业主占主导地位,但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业主和承包商毕竟都承担有施工风险,也都可能违约,所以承包商可用索赔,业主也可用反索赔来维护各自的利益,而业主向承包商反索赔有时正是用来对付承包商索赔的手段,所以索赔与反索赔行为是交织在一起的。
索赔的分类 按索赔有关当事人分类
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索赔; 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索赔; 承包人或发包人与供货人之间的索赔; 承包人或发包人与保险人之间的索赔。
按照索赔目的和要求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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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索赔,一般指承包人向业主或者分包人向承包人要求延长工期; 费用索赔,即要求补偿经济损失,调整合同价格。
按照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
工程延期索赔,因为发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施工条件,或者发包人指令工程暂停或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如果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拖延,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由于非分包人的原因导致工期拖延,分包人可以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工程加速索赔,通常是由于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承包人加快施工进度,缩短工期,引起承包人的人力、物力、财力的额外开支,承包人提出索赔;承包人指令分包人加快进度,分包人也可以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工程变更索赔,由于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或增加附加工程、修改设计、变更施工顺序等,造成工期延长和费用增加,承包人对此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分包人也可以对此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工程终止索赔,由于发包人违约或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等造成工程非正常终止,承包人和分包人因蒙受经济损失而提出索赔;如果由于承包人或者分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非正常终止,或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发包人可以对此提出索赔; 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通常是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特殊风险以及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通常不能预见的不利施工条件等引起,导致承包人损失,这类风险通常应该由发包人承担,即承包人可以据此提出索赔;
其他索赔,如货币贬值、汇率变化、物价变化、政策法令变化等原因引起的索赔。
2、工程索赔的特征 ①索赔的基本特征 ②索赔的本质特征 ③索赔与违约责任 3、工程索赔的作用
①有利于促进双方加强内部管理,严格履行合同,有利于双方提高管理素质,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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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合同的管理,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②有利于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 ③有利于政府转变职能,使双方依据合同和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协商工程造价和工期,从而使政府从烦琐的调整概算和协调双方关系等微观管理工作中解脱出来。
④有利于双方更快地熟悉国际惯例 4、工程索赔的起因 ①发包人或工程师违约 ②合同变更与合同缺陷 ③不可预见性因素
④国家政策、法规的变化 ⑤合同中止与解除
5、工程索赔的程序与依据 ①索赔的程序 如前所述,工程施工中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向承包人索赔以及分包人向承包人索赔的情况都有可能发生,以下说明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的一般程序。索赔意向通知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索赔事件以后,或者承包人发现索赔机会,首先要提出索赔意向,即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将索赔意向用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发包人或者工程师,向对方表明索赔愿望、要求或者声明保留索赔权利,这是索赔工作程序的第一步。
索赔意向通知要简明扼要地说明索赔事由发生的时间、地点、简单事实情况描述和发展动态、索赔依据和理由、索赔事件的不利影响等。 索赔资料的准备 在索赔资料准备阶段,主要工作有:
跟踪和调查干扰事件,掌握事件产生的详细经过;
分析干扰事件产生的原因,划清各方责任,确定索赔根据; 损失或损害调查分析与计算,确定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值; 收集证据,获得充分而有效的各种证据; 起草索赔文件。 索赔文件的提交 提出索赔的一方应该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向对方提交正式的书面索赔文件。例如,FIDIC合同条件和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都规定,承包人必须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28天内或经过工程师同意的其他合理时间内向工程师提交一份详细的索赔文件和有关资料。如果干扰事件对工程的影响持续时间长,承包人则应按工程师要求的合理间隔(一般为28天),提交中间索赔报告,并在干扰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提交一份最终索赔报告。否则将失去该事件请求补偿的索赔权利。
索赔文件的审核 对于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请求,索赔文件首先应该交由工程师审核。工程师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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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发包人的委托或授权,对承包人索赔的审核工作主要分为判定索赔事件是否成立和核查承包人的索赔计算是否正确、合理两个方面,并可在授权范围内作出判断:初步确定补偿额度,或者要求补充证据,或者要求修改索赔报告等。对索赔的初步处理意见要提交发包人。 业主审查 对于工程师的初步处理意见,发包人需要进行审查和批准,然后工程师才可以签发有关证书。
如果索赔额度超过了工程师权限范围时,将由发包人直接审查索赔报告,并与承包人谈判解决。 协商 对于工程师的初步处理意见,发包人和承包人可能都不接受或者其中的一方不接受,三方可就索赔的解决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其中可能包括复杂的谈判过程,经过多次协商才能达成。
如果经过努力无法就索赔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则发包人和承包人可根据合同约定选择采用仲裁或者诉讼方式解决。
②索赔的依据
索赔的依据主要有: ● 合同文件; ● 法律、法规; ● 工程建设惯例。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99—0201)中列举了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的依据条款,也列举了承包人在哪些条件下可以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3)中列举了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索赔的诸多依据条款。 6、工程索赔费用 ①人工费 ②材料费
③施工机械使用费 ④管理费 ⑤利润 ⑥利息
⑦一般在施工索赔中以下几项费用是不允许索赔的 二、 工程延期的索赔
1、工期索赔的依据与合同规定 2、工程索赔的计算 三、 反索赔 1、反索赔的内容 2、反索赔的主要步骤 3、反驳索赔报告
四、 施工合同索赔管理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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