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入教学科研并重岗、研究为主岗和教学为主岗聘任的教师岗位绩效津贴由基础津贴(分“津贴A”、“津贴B”两块)和业绩津贴(“津贴C”)组成。
1.“津贴A”属基础津贴之一,体现保障,主要考虑教师的历史贡献,对应于所聘岗位教师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共分13级,标准由学校确定。
等级 津贴(万元) A1 A2 A3 A4 A5 A6 A7 A8 A9 A10 A11 A12 A13 2.“津贴B”属基础津贴之一,体现保障和激励双重因素,主要考虑教师的能力水平和教师基本教学工作任务要求,两块津贴比例为5:5,共分13档,岗位津贴基本框架和最低标准由学校设臵,各系根据各类岗位教师所承担的基本教学任务、科研业绩等情况综合确定等级和津贴额度后报学部核准。
等级 津贴(万元) BX B1 B2 B3 B4 B5 B6 B7 B8 B9 B10 B11 B12 B13 院士、正高 副高 适用人员 中级及以下 3.“津贴C”属业绩津贴,包括教学奖励津贴和研究津贴。主要考虑教师近二年的科研业绩和超标准教学奖励、特聘岗位奖励,体现激励作用。教学奖励津贴由研究生院和本科生院,研究津贴由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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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技术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院提出具体核算办法报学校批准后直接进行核算,人事处汇总后统一下达。“津贴C”的基本框架、档级数量及每类档级参考标准由学校确定,学部根据学科特点自主进行分配。具体由学部、系根据学科特点和实际按一定级差科学设臵后报人事处核准。津贴C的档级标准可根据学院(系)经费情况等实行整体联动调整,即不能只调高或调低某一档级。
等级 津贴(万元) CX C1 C2 C3 C4 C5 C6 C7 C8 C9 C10 C11 C12 C13 C14 C15 C16 C17 C18 C19 C20 等级 津贴(万元) 对于实行协议工资制的人员不执行上述相应津贴办法,其工资、津贴等继续按原合同(协议)约定执行。
对于实行固定津贴制的人员,其工资按国家规定执行,津贴不再区分基础津贴和业绩津贴。
(二)社会服务与技术推广岗教师的岗位绩效津贴制度 社会服务与技术推广岗教师的岗位绩效津贴,可参照教学科研并重岗、研究为主岗和教学为主岗教师的津贴构成,分别由基础津贴(分“津贴A”、“津贴B”两块)和业绩津贴(“津贴C”)组成,其中基础津贴应按照教学科研并重岗、研究为主岗和教学为主岗教师的津贴结构和标准确定,“津贴C”由各社会服务平台根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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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服务与技术推广岗教师的社会服务与技术推广的成效确定,具体方案报人事处核准后实施。
(三)团队聘岗成员(含团队科研岗和团队教学岗)的岗位聘任津贴
团队成员的岗位绩效津贴结构可实行“津贴A+X”的方式确定,即“津贴A”按照上述各类岗位的等级和标准确定,X为固定津贴,具体由团队根据每位成员的具体情况确定。
五、配套政策
为推进教师岗位分类管理和聘任实施工作,学校按现有教学科研队伍总数的3%设臵的100个左右的党政管理、实验及图书管理等岗位(包括按学部核定行政编制数10%设臵的转岗岗位)。根据学校精神,各系积极组织推荐教学科研队伍人员参与竞聘,充分发挥其个人才能。
1.转岗教师的职称可以保持不变,以后按新聘岗位要求晋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或职员职级。
2.如系教学工作需要,允许转岗教师在一定的时间内继续完成原承担的教学工作和研究生指导工作。
3.学校保留转岗人员的原有工资待遇,岗位津贴根据所聘岗位的性质,分别由学校、系支付或从项目经费、各类自筹经费中支付。
(1)对经批准转入公共实验技术岗位的教师按学校实验技术岗位聘任实施办法的要求进行聘任和管理,聘岗经费由系在其聘岗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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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中支付。
(2)对经批准转入实验室与安全秘书岗的教师按系机关管理岗位聘任办法聘任,其岗位津贴在系聘岗经费中支付。
(3)转入非公共实验技术岗位聘任的教师,其岗位聘任津贴在系创收经费、项目经费等中开支。
(4)对经批准转入学校机关管理岗位的人员(按核定编制数的5%设臵转岗岗位),按照学校机关人员岗位聘任实施办法进行聘任并发放岗位津贴,3年内不占转入单位人员编制。对其中年龄超过50周岁并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其岗位津贴参照机关副科职人员的岗位津贴标准执行。
(5)允许各系为教师转岗设臵少量管理岗位(按核定行政编制数的10%设臵转岗岗位),转入系机关管理岗位的教师,由学校提供工资待遇,岗位津贴由系支付;在核定转岗岗位数内的转岗人员津贴由系聘岗经费中支付,其余人员的津贴应从系其它经费中开支。
六、其他政策
(一)对经批准或因各种原因不参加分类管理的教师,视每类教师的具体情况予以聘岗,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岗位聘任津贴,或办理缴薪留职,或保留原政策规定待遇不变。
1.将在2012年12月之前退休的教授可以不参加教师岗位分类管理。超龄延聘的教授及将在2012年12月之前退休的其他教师(副高级及以下职称)不参加教师分类管理,按原教师岗位聘任办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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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聘任,直至退休。
2.对于因其他各种原因暂没有进入新的岗位聘任体系的个别教师,可按原教师岗位聘任办法聘任,岗位津贴可由学部、系作适当调整。对于其中不具备教师或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须参照进入教学科研并重岗、研究为主岗和教学为主岗体系聘任的教师技术职务转评要求,办理同级教师或科学研究系列职务转评手续。
3.经学校组织部门批准的外派干部或双肩挑干部,可不参加分类管理。不参加分类管理的双肩挑干部的岗位津贴标准由学校按机关标准确定,业绩津贴由所在系在其聘岗经费中据实发放;如参加分类管理的,则由学校补贴一定的津贴额度至学部,由学部、系聘岗,具体补贴标准另行确定。外派教师的岗位聘任津贴按照学校相关文件精神执行,具体补贴标准另行确定。上述人员回到系工作后,再按实际情况进行聘任。
4.下列人员不参加分类管理,原政策规定待遇保持不变。 (1)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 (2)特聘研究员、特聘副研究员;
(3)公派出国半年及以上、且在批准期内的人员; (4)长期因病请假人员;
(5)其他经批准可以不参加分类管理的人员。
5.对于不属上述各条所列人员范围而暂不参加教师岗位分类管理的少数固定事业编制教师,经本人申请,系、学部同意并报学校批准后,可办理缴薪留职手续;经批准同意办理缴薪留职的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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