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人民法院关于其已履行的管理人职责情况的询问。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个人,在人民法院未决定更换管理人或未许可辞职之前,应当继续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
第四节 管理人团队及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管理人团队的建立】
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个人,在人民法院送达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后三日内,可以组建一个管理人团队履行管理人职责。管理人团队成员的人员组成及其分工,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负责人根据破产案件实际需要及管理人职责履行情况确定和调整,并及时报人民法院备案。组建管理人团队时,管理人负责人应审查管理人团队成员的消极资格。组建管理人团队后,管理人负责人发现管理人团队成员有不宜从事相关业务情形的,应及时调整管理人团队并将调整结果书面报告人民法院。
管理人团队成员可以是本律师事务所以外的人员。 第十三条 【管理人负责人】
管理人团队可以实行负责人负责制。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负责人对外代表管理人,对内领导团队成员,负责管理人工作的开展。
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变更管理人负责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 第十四条 【竞争方式的管理人团队】
因参与人民法院采取竞争方式而被指定为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其建立的管理人团队应当符合其竞争方案的约定。 第十五条 【管理人工作计划】
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个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后,在接管债务人企业十日内,为有效履行管理人职责,应当根据初步掌握的破产案件的具体情况,制订管理人工作计划,并书面报告人民法院。
管理人工作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破产案件所要求管理人履行的具体职责,管理人团队负责人、成员及其具体分工,接管债务人的方案,各项工作计划完成的时间、思路、步骤和程序,有关人员及其他社会中介机构的聘用计划,管理人报酬,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预算等。工作计划应全面完整、切实可行。如该债务人系国有企业或本市辖区内有影响的大型企业,该计划的制定应当提前与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政府部门商榷。
管理人可以根据工作的进展情况对工作计划做必要调整,并将调整结果及时书面报告人民法院。
第五节 管理人工作原则 第十六条 【勤勉与忠实原则】
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个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注重工作效率,节约破产费用,并始终贯彻审慎原则,依法办理相关事务,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第十七条 【自己管理原则】
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个人被指定为管理人后,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聘用管理人团队以外的社会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协助管理人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应当制作《提请人民法院许可聘用工作人员的报告》,提请人民法院许可。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聘用的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聘用理由、聘用岗位职责、聘用费用标准等。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止,管理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管理人要求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进行连续性工作的,可以依据上款的规定将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作为必要的工作人员进行聘用。 第十八条 【保密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个人担任管理人,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对于在执业中知悉的有关债务人、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能对外披露的事项,管理人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 【报告和接受监督】
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个人担任管理人,执行管理人职务,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依法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包括定期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定期工作报告是指管理人应当每月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告破产工作进展情况。重大事项报告是指管理人实施《破产法》第六十九条中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专项报告。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是否继续经营、未履行完毕合同的解除与履行、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通过前的财产处置、担保物的有偿取回、职工安置中的不稳定因素、清算过程中发现的犯罪线索等。
第二十条 【文件送审制度】
管理人应及时全面的向人民法院送审相关法律文件。需送审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变价方案、财产管理方案、管理人报酬方案、职工安置方案、财产分配方案、债权确认表等。
第六节 管理人报酬
第二十一条 【管理人报酬方案】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应当及时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无担保财产的价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进行预测,并制作《管理人报酬方案》和《提请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的报告》,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确定。
管理人报酬方案应当列明管理人投入的工作团队人数、工作时间预测、工作重点和难点等。重整或者和解案件,还应列明管理人对重整、和解工作的贡献。
管理人是由采取竞争方式指定的,管理人报酬方案应依据竞争担任管理人时的报价确定。
第二十二条 【债权人会议审查管理人报酬方案】
管理人在人民法院送达《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的通知书》后,无异议的,应当及时制作《提请债权人会议审查管理人报酬方案的报告》,并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报告,请债权人会议审查。
第二十三条 【管理人报酬方案的调整】
管理人在人民法院送达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的通知书后,认为获取的管理人报酬数额过低的,可向债权人会议提交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的报告,与债权人会议协商调整管理人报酬。协商一致的,管理人应根据债权人会议决议制作提请人民法院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的报告,请求人民法院核准调整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法院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
管理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后,在执行职务中发现管理人报酬方案不符合破产案件和管理人职责履行的实际情况的,可制作提请人民法院调整管理人报酬的报告,请求人民法院核准确认。
人民法院核准确认的,管理人应自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的通知书送达后三日内书面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成立债权人委员会的,应报告债权人会议主席。 第二十五条 【采取竞争方式的管理人报酬方案的调整】
管理人是由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指定的,对于人民法院根据其竞争报价确定的报酬方案,原则上不得请求人民法院调整,但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同意或人民法院主动调整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清算组中的管理人报酬方案】
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的,作为清算组成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的管理人报酬可以由法院根据清算组在对社会中介机构人员个体工作量考核的基础上,单独确定。
第二十七条 【管理人对担保物管理的报酬】
管理人对担保财产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可就报酬的确认与收取和担保权人协商,该报酬不包含在管理人报酬范围内。
协商不成的,管理人可以制作提请人民法院确认管理人对担保物管理的报酬报告,提请人民法院确定。
第二十八条 【管理人报酬的收取】
管理人收取管理人报酬的,应在收取前,制作提请人民法院准予管理人收取报酬的报告,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核准。
报告应包括:
(一)可供支付报酬的债务人财产情况; (二)申请收取报酬的时间和数额; (三)管理人履行职责的情况。
管理人收取管理人报酬的,应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分期收取或最后一次性收取。分期收取的,管理人在向人民法院提交准予管理人收取报酬的报告中应写明收取报酬时管理人完成的工作;最后一次性收取的,管理人在向人民法院提交准予管理人收取报酬的报告中应写明管理人职务执行完成的情况。
管理人为律师个人的,其管理人报酬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 第二十九条 【管理人报酬的风险】
管理人应当充分考虑到执行职务存在所收取的报酬低于成本或存在无报酬的风险。
第七节 管理人工作档案制度 第三十条 【文档规范】
管理人在办理破产案件的过程中应及时、准确、真实地制作必要的工作文档。统一文书格式,并存档备案。
工作文档,是指管理人在办理企业破产案件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和获取的资料,是判断管理人是否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
工作文档,应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并应分类整理,编制目录。
第三十一条 【文档内容】
管理人制作的工作文档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债权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破产申请书、债务人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破产案件的民事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以及人民法院向管理人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三)管理人团队内部工作计划、相关规章制度、管理人团队成员的人员组成及其分工、管理人对外出具文件等资料;
(四)有关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营运事务、印章和账簿、文书进行接管的资料; (五)债权通知、申报、审查及异议资料,包括债权通知凭证、债权申报表、证据材料、资金往来凭证、审查依据等;
(六)管理人依法调查债务人劳动债权相关的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缴纳等资料以及涉及劳动债权公示、异议、更正等资料;
(七)债务人设立、变更等历史沿革资料,涉及债务人生产经营、组织架构、债务人重大合同、协议及其他重要法律文件和会议记录;
(八)管理人的工作计划及其操作程序的记录。管理人与债务人相关人员相互沟通及会议情况的记录;对债务人提供的资料的查验、调查访问记录;往来函件、现场勘查记录、查阅文件清单等相关的资料及详细说明;
(九)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的诉讼文书及相关资料; (十)历次债权人会议通知,议程、会议资料、会议记录,会议表决等相关资料; (十一)其他管理人履行职责过程涉及的其他文件资料。
上述文档应当注明来源。凡涉及管理人向有关当事人调查所作的记录,须由当事人及二名以上管理人团队成员签字。
第三十二条 【工作文档的所有权及保管】
工作文档的所有权属于指定为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或指定为管理人的律师个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