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127关于印发《江苏省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6)

2019-03-22 12:50

管理人编制的补充债权表和调整债权表的核查、异议和确认,参照本指引第八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七条 【补充申报债权】

债权人在人民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没有申报债权,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向管理人补充申报债权的,管理人应当接收该债权人的补充申报债权材料,并登记造册,并经审查后编制补充债权表。

该补充债权表的核查、异议和确认,参照本指引第八十六规定处理。

债权人补充申报债权的,管理人应要求其承担因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 第八十八条 【债权申报材料和债权表的保存、查阅】

债权申报材料和债权表(含补充债权表和调整债权表)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第十一节 召开债权人会议 第八十九条 【推荐债权人会议主席】

管理人可以根据债权数额、债权性质等因素向人民法院推荐债权人会议主席的人选,并就债权人会议主席人选的情况和推荐的理由等作出书面说明。 第九十条 【债权人会议通知】

债权人会议无论是否由管理人提议召开,均由管理人通知。

管理人应当将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会议资料等,提前十五天通知全体债权人。

会议通知可以采取函件、传真、电子信件、现场送达等安全有效的方式。管理人应当保留相关的会议通知记录。 第九十一条 【文件制定审核】

对审计报告、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清算报告、财产管理和变价方案、财产分配方案等重要法律文件,管理人应与制定报告的单位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告审核。 第九十二条 【会前意见交流】

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应对需经会议讨论的事项与金额较大的债权人事前沟通,听取意见并将意见书面报告人民法院。 第九十三条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在出现以下情形时,管理人应当同时制作提请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报告和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事项的报告给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并审议该事项:

(一)需要债权人会议核查补充债权表和调整债权表; (二)需要债权人会议与管理人协商管理人报酬方案; (三)需要债权人会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四)需要债权人会议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五)需要债权人会议通过重整计划; (六)需要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

(七)需要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八)需要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九)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债务人的诉讼,涉及债务人资产核销,涉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的修改、补充,涉及债务人资产变现,涉及宣告债务人破产,涉及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的重大事项,以及法院认为有必要由债权人会议决定的事项等。

债权人会议主席拒绝召开会议或者不履行主持债权人会议职责的,管理人可向人民法院书面提议要求召开债权人会议和重新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

债权人会议要求管理人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交有关文件的,管理人应当执行。

第九十四条 【方案执结报告】

对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方案,管理人在执行完毕后,应当同时书面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报告执行情况。

第九十五条 【提请法院裁定方案】

对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和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管理人应及时制作书面报告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第九十六条 【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会议决定成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破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时,或是债权人会议委托债权人委员会审议表决的事项时,应及时书面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管理人应每三个月定期召开债权人委员会会议,向其汇报工作进展,听取工作意见。债权人委员会要求管理人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交有关文件的,管理人应当执行。

第十二节 提请裁定宣告破产或终结破产程序 第九十七条 【提请裁定宣告破产或终结破产程序】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应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或终结破产程序:

(一)管理人经调查债务人财产并依据相关财务会计报告,初步确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以及可以申请重整或者和解的申请人已表示不愿意申请重整或者和解,或者在合理期间内没有提出重整或者和解申请的,管理人可以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前,管理人认为债务人无财产可以分配或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三)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前,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或者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或者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管理人可以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第三章 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后管理人业务操作流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十八条 【一般规定】

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后,是指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后之日起,至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及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管理人提交监督报告时止。 第九十九条 【管理人职责的范围】

人民法院直接裁定债务人重整的,管理人应依照本指引第二章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和本章的规定,履行管理人职责。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裁定债务人重整的,管理人本应履行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的管理人职责,在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时没有履行完毕的,管理人应继续履行。

第二节 管理人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 第一百条 【告知及负责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

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后,管理人应及时书面告知债务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债务人没有提出申请或人民法院没有批准由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负责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

第一百零一条 【聘用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聘用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的,应当制作提请人民法院许可聘用工作人员报告,请求人民法院许可。 第一百零二条 【借款设定担保】

管理人为继续债务人营业的,可以借款,并可用债务人财产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第一百零三条 【特定财产担保权的维护】

债权人行使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担保权的,管理人应拒绝其行使。

管理人应负责维护担保物,如发现存在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情形的,应及时书面报告人民法院。 第一百零四条 【取回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

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要求取回的,管理人应当根据其是否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及时向取回申请的财产权利人作出决定同意或不同意取回财产的通知书。 第一百零五条 【分配投资收益和转让债务人股份】

管理人发现债务人的出资人分配或变相分配投资收益的,应及时制止,并可以将该已分配收益追回,出资人拒不返还的,管理人应诉请人民法院追回。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份的,应事先向管理人提出申请,管理人审查后认为该股权转让已经纳入重整计划草案中有关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安排,并且该股权转让不影响重整程序的进行的,提请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份,未事先向管理人申请的,管理人应及时制止,并书面提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三节 管理人监督债务人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第一百零六条 【管理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人民法院批准由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没有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不再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和营业事务。

第一百零七条 【管理人履行职责范围】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与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相关的管理人职责,由债务人履行。但以下职责,仍由管理人履行:

(一)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

(二)追回可撤销行为涉及的财产、追回无效行为涉及的财产、追缴出资人欠缴的出资和追回债务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侵占的财产;

(三)接收及审查申报债权。 第一百零八条 【监督权】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可以通过临时报告、阶段性报告、接受债权人投诉等方式对债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临时报告,是指债务人在决定可能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当债务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公司营业的或者有《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时,管理人应要求债务人在依法向人民法院或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报告的同时,也向其提交报告。

阶段性报告,是指管理人应要求债务人定期将除临时报告事项外的职权行为,向管理人提交报告。

管理人在行使监督职权时发现债务人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报告。

第四节 重整程序的终止 第一百零九条 【重整程序终止】

重整期间,管理人发现重整债务人发生破产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制作提请人民法院终止重整程序的报告,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该报告应当列明导致重整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的具体情形,如重整债务人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发生恶化的,应当列明恶化的具体程度,并附相关的证据材料。

第五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通过与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 【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及申请延期】

重整期间,由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在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同时提交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管理人认为有正当理由的,应及时制作申请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报告,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延期。该报告应向人民法院说明申请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正当理由及延长的期限。

第一百一十一条 【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的事前交流】

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时,应当充分听取债权人、债务人和出资人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进行交流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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