况的,管理人应在将提存情况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将提存的分配额交付给人民法院后,再制作终止执行职务的报告给人民法院,自人民法院送达《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决定书》后,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
《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的报告》应主要列明破产程序终结情况以及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执行职务的情况,并说明无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情况。 第一百四十条 【终止执行职务后的账户、公章销毁】
自人民法院送达《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决定书》后,管理人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管理人印鉴章的销毁手续和管理人银行帐户的销户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四十一条 【效力】
本指引为律师担任管理人业务的指导性意见,旨在向律师提供办理管理人业务方面的借鉴和经验,而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本指引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有抵触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准。 第一百四十二条 【解释】
本指引由江苏省律师协会民事专业业务委员会和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共同负责解释。 第一百四十三条 【实施】
本指引经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