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给国内中小企业带来巨大冲击,对此大多数企业尚没有应对良策。温州烟具协会此次能够将众多中小企业组织起来应诉欧盟的反倾销调查并取得成功,说明依托行业协会可以使中小企业在参与国际经济竞争过程中形成合力,做成单个企业所不能做的事情。温州烟具协会作为温州众多行业协会的一个代表,反映了行业协会的生长和发展离不开市场经济和民营企业的发展壮大。温州是中国市场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的一个典型地区,温州的企业都是在国内或国际市场竞争过程中,完全凭借自身的竞争能力而生存下来的。它们最能了解自身在市场中的优势和弱点。从我们前面对烟具协会生产过程的分析可以看出,民营企业成立行业协会完全是从自身利益的需要出发的,是私人秩序的一种合理扩展。可以说,没有在市场经济土壤上成长起来的具有独立人格的民营企业,也就不可能产生为这类企业的利益服务的行业协会。或者换个角度说,只有具有广泛社会合法性、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行业协会才能担当起为民营企业利益服务的重任。当然,市场经济和民营企业并不构成行业协会生长的充分条件。民营企业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按照自愿的意志和认同的方式组建行业协会,还要取决于其他的外部制度和政府的政策。相比于其他一些民营经济发展也不错的地区,比如广东、江苏等地,温州市政府对行业协会采取了更加宽松的支持政策,这一点的重要性也不可忽视。
政府作为一国对外贸易政策的制定者,必须要最大限度地维护本国的经济福利。在市场经济国家,一国的经济福利是由不同利益主体的福利所共同构成的。所以,政府的对外贸易政策要在充分了解各个利益集团要求的基础上形成。行业协会作为一定地区或某一行业企业的利益代表,它的利益表达往往已经综合了其会员企业的各种利益要求。在当前,行业协会的利益表达尤其反映了中小企业的呼声。我们前面已经分析过,行业协会在信息收集和利益综合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所以,政府从行业协会的要求中可以更清楚地了解到国内和国际产业经济动向,从而更准确地为相关行业企业提供政策支持。比如,在本案例中,烟具协会要求政府与欧盟交涉市场经济地位问题,都有力地支持了打火机企业打破欧盟的贸易保护意图。
WTO是以规则为基础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其成员是各个国家或单独关税区,其各项协定、协议规范着各成员的政府行为,特别是关于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一系列政府管理行为。相比之下,在WTO的法律文本中,只有在《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即《WTO协定》)第5条第2款2,以及《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以下简称《反倾销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等个别协定中,涉及到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非政府机构(non-governmental body)、行业协会或商会(tradeor business association)。作为一个企业自治的非盈利组织,行业协会在WTO规则下的国际贸易中有着广泛的活动空间。比如,行业协会可以代表产业提出受到了进口商品的损害,从而要求本国政府采取反倾销等措施来保护当地产业;或是通过设定行业标准、质量标准、检验条件、劳动标准、价格协调等非关税手段来保护本国企业利益。从各国的实践看,行业协会作为反倾销申诉人的案件占绝大多数,而以政府反倾销机构或单个企业作为申诉人的情况十分罕见。
因此,在开放经济中应当将行业协会信息协调优势同政府处理国际贸易纠纷的国家优势相结合,为企业发展赢得更广阔的空间。在本案例中,行业协会和政府两者之间明显存在着功能互补和相互支持的关系。比如,由于中国政府与欧盟的磋商,欧盟同意在反倾销调查中,在有关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实行个案处理,这一结果为中国企业单独申请市场经济地位创造了条件。再比如,政府运用驻外机构所具有的社会网络,积极帮助烟具协会穿梭于欧盟的相关部门。另外,政府部门组织部署涉案企业和协会进行反倾销应对会议,在应诉策略、律师聘请等技术性问题上给予指导。这些事项充分说明,行业协会与政府在对外贸易政策的实施上并非各自为战,而完全可以在职能划分相对明确的基础上再形成合力。
创建行业协会健康发展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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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使国内的商会组织发展成为规范的、具有广泛社会基础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行业协会,从而能够在最广泛的意义上代表工商界的利益,具备进行利益表达、服务企业和行业内协调自律的功能,真正作为社团性利益集团去影响和参与政府对外贸易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建议:
一: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对政府的经济职能按照市场经济原则进行界定,减少政府对企业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只有政府的职能范围缩小到合理的边界,才能为行业协会腾出发挥作用的空间。
二:加快对行业协会的立法工作,明确规定商会的性质、法律地位、成立程序、治理结构和组织机构,以及财务监督等内容。在此需要强调的是,立法过程一定要避免一种倾向,即将《商会法》立成一个政府对商会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律,导致将立法的内容侧重在规定商会的职能、对商会的管理制度等方面。要明确《商会法》属于私法范畴,强调对商会的任意性规范,而不是强制性规范。
三:改革目前由政府部门主管商会(行业协会)的管理体制,逐步取消行业协会在政府部门的挂靠;与此同时,强调各级工商联对商会(行业协会)的管理。这项工作可以先从地方(省、市、县)做起,把目前挂靠在地方政府经委、发改委和外经贸委(局)等部门的行业协会转归当地工商联管理,同时,政府不再直接任命各行业协会包括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在内的负责人。这一改革将有利于原体制内形成的商会向规范的行业协会转变。
四:清理对行业协会的发展构成阻碍的各种法规和文件。比如,1991年中央15号文件规定工商联的工作对象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部分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国有企业,强调工商联是统战性的人民团体,而且规定归口工商联的同业公会、行业商会的试点只能在县、镇两级进行。该文件极大地束缚了行业协会的发展。目前有的地方,如温州、深圳实际上已经突破了该文件的限制。另外,由于以前政府对企业实行按行业归口管理,因此要求按行业成立协会组织,各个企业也必须按所属行业入会。由于行业的划分过细,一些小行业的协会企业数量太少,实际上发挥不了作用。所以,应该允许建立跨行业、跨区域的商会组织,允许企业自愿加入各类行业协会。 促进行业协会与政府的良性互动
建议之一:政府应该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和WTO规则的要求,深化外贸管理体制改革。政府的干预之手应该从企业的微观经营层面退出,而要专注于为企业提供公共服务,创造有利于参与国际竞争的宏观经济环境。比如,政府对企业要加强指导性工作,包括对WTO规则和不同成员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与培训;要及时公告国际经济最新信息与动态;要保持汇率的稳定。行业协会的职能则定位在微观领域单个企业所难以实现的功能,包括同业企业之间的利益协调,以及专业性的服务工作。
建议之二:目前中国出口产品在国外屡遭反倾销申诉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尚没有得到完全的承认。所以,政府应该要继续与美国、欧盟等国家和组织进行磋商,力争提前让各国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或者,至少达成对中国企业实施个案处理的次优结果。这将有利于行业协会或企业进行反倾销应诉,防止进口国运用不恰当的“第三国价格”等办法来确定倾销的存在。
建议之三:行业协会和政府应该共同建立行业预警机制,提前知晓和规避各成员国可能采取的贸易保护措施。行业预警机制的重点在于建立分国别和地区的市场信息库,以及了解进口国政府的政策动向。行业协会的优势在于可以与进口国的进口商协会保持及时的沟通,更了解本行业的出口数量和价格;政府的优势在于更了解进口国的宏观和产业经济状况,通过驻外机构在当地政府的社会网络来预测进口国的政策动向。
建议之四:中国政府应该借鉴其他国家实施贸易保护的经验,更充分地运用WTO规则所允许的各种手段来防止国外企业的不正当竞争。当务之急是要在已有的法律基础上,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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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惯例完善对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各种技术标准的实施细则,提高国内企业和行业协会运用这些武器的可操作性。
建议之五:在面临别国的技术壁垒或反倾销措施时,应该建立企业、行业协会和政府的立体式应对框架,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行业协会要组织企业积极进行抗辩和应诉,中国政府则要主动与该国政府进行磋商与交涉,必要时候可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来处理。另外,政府要通过公平贸易基金的运用来鼓励国内企业和行业协会积极地应对各种贸易壁垒。
4. 联系本职工作谈谈中国加入WTO的后过渡期,你们已经和将要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答:中国加入WTO的后过渡期,“挑战与机遇并存,中长期利好”是我们对加入WTO的基本判断,然而近期冲击绝非风拂面,我们必须面对挑战,将这种自表及里的痛苦调整转化为竞争动力,从挑战中攫取机遇。
——从降低关税的角度看,我国关税水平的较大幅度下降将使国外产品增强在国内市场的竞争力。
目前在WTO中,发达成员方的加权平均进口关税已从过去的40%下降到3.8%左右,发展中成员方也下降到11%左右,整个WTO成员的总体平均关税水平大约为7%。而我国现在的关税平均水平为17%左右。加入WTO之后,大多数产业的最高关税要降低到15%以下,极少数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实施保护的幼稚产业的最高关税也要约束在30%之下。而根据美国的要价,中国工业的平均关税要从1997年的24.6%降低到9.44%,对美国优先程度较高的产品的关税更是要降到7.1%;其中2/3的降税在2003年之前实施,其余的除了极少数的例外之外,也要在2005年之前实施。关税水平的较大幅度降低将导致国外产品对国内市场的较大冲击,目前进口依存度较高并且关税水平较高的产业将面临很大的市场竞争压力。
当然,由于我国存在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及走私偷漏税问题,目前实际关税水平远远低于名义关税率。例如,1994年我国的名义关税率为42%左右,但世界银行专家认为实际关税水平只有大约5%。加入WTO之后名义关税率较大幅度降低,各种税收优惠特别是偷漏税现象也会明显减少,因而实际关税水平的变动幅度不会太大,由此造成的市场的实际冲击也会小于理论预期。
——从减少非关税壁垒的角度看,我国非关税壁垒的明显减少将使进口产品大量增加。 非关税壁垒是各国在关税下降的趋势下用于保护国内市场的基本手段。在加入WTO的谈判中,中国被要求削减进口许可证、配额、以及外汇管制、技术检验标准等非关税壁垒,并将不得不在这方面作出一定让步。按照美国的要价,我国在加入WTO的同时,就要对美国优先度较高的领域的商品取消数量限制,对其他商品的数量限制也要在5年内分阶段取消。在配额方面,我国将对美国优先度较高的品种(如化肥、光纤电缆等)取消现行的进口配额制,其他一般配额也将在2002年之前,最迟在2005年之前逐步废除。减少数量限制的进程是,以现在的水准为起点,将配额每年减少15%。
同时,与降低关税一样,非关税壁垒的减少作为市场准入谈判中达成的协议,将按WTO的最惠国待遇原则,逐步给予一切WTO的成员方。这个变化将使国内市场进一步受到国外产品大量进入的冲击。
——从产业竞争力的角度看,我国多数产业在加入WTO之后将受到国外进口产品的较大冲击。
目前我国各个产业的对外开放程度和国际竞争力差别很大,加入WTO之后受到的冲击将很不一样。一些具有比较优势的传统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如纺织行业、轻工行业等,以及一些对外开放度较高,国内各种所有制企业的竞争本来就比较激烈的产业,如家电行业、日化行业等,产业国际竞争力相对较强,扩大市场开放一般不会对这些产业带来太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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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一些发展层次较低的技术密集型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如机电行业(包括汽车工业)、化工行业、医药行业等,一些规模经济要求较高的产业,以及对外开放程度低,国有经济比重较高的产业,如石化行业、石油行业、钢铁行业等,还有一些因资源条件而长期受到保护的产业,如农业、部分采掘业等,由于生产技术水平、规模经济水平和劳动生产率与国际水平相比差距较大,产品质量较低而成本和价格较高,产业国际竞争力很低,在降低关税和减少非关税壁垒的条件下,国外产品的大量涌入将使这些产业受到很大冲击。
——从企业竞争力的角度看,国有企业在加入WTO之后将受到较大的冲击。 我国工业部门中的国有企业尚处于体制转轨时期,原有的历史包袱没有完全消除,还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责任,加上多年来技术进步缓慢,生产率水平较低,市场竞争力相对较差,随着加入WTO之后国内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大多数国有企业将受到更大的冲击。同时,加入WTO要求国有企业按国际上通行的商业规则运作,消除政府对国有企业的各种扶持和援助,这也使国有企业必须依靠自身的力量在国外产品的冲击下求得生存和发展,从而面临更为严峻的挑战。从这个角度上说,国有企业比重较大的产业,国际竞争力会相对较低;而在加入WTO之后受到冲击较大的产业中,很多国有企业将有被冲垮或破产的危险。
显然,国内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被外国产品冲垮的直接后果,是社会失业人数的大量增加,这是加入WTO可能造成的对我国经济的最大影响。
——从开放服务业市场的角度看,我国的很多第三产业部门将受到更大的冲击。
WTO统计的服务行业多达150多种,都将属于开放的范围,因此,加入WTO之后,中国不得不在较短时期内逐步对外开放服务业市场,这将使大多数第三产业部门,尤其是金融、保险、电信、航空、旅游、以及一些高层次的服务业,受到比其他产业更大的冲击。因为在很多第三产业部门中,至今仍是国有经济居垄断地位,非国有经济进入很少,产业中竞争不足,市场机制不能对产业生产率的提高起有效的调节作用,导致目前大多数企业的经营效率很低,与国际水平相比差距很大,国际竞争力很差,在市场开放后将难以经受国际跨国公司的强有力冲击。
——从外商直接投资的角度看,目前外资企业比重较低的产业在加入WTO之后将受到较大的冲击。
根据WTO有关协议,中国在加入世贸之后将要对外资企业全面实行“国民待遇”政策,并进一步扩大外商直接投资的范围。因此,国内外资企业比重较低的第三产业部门,以及农业和一些基础工业如石油、冶炼行业等,将在加入WTO后面临国外进口商品和外商直接投资均大幅增加的双重冲击。
有人认为,加入WTO之后,由于关税及非关税壁垒的大幅减少,我国进口产品将不再受到明显阻碍,因而可能导致外商直接投资的减少。然而,我国毕竟具有资源优势特别是劳动力成本低的优势,这个优势使进口产品的价格竞争力受到较大限制,何况关税的降低和非关税壁垒的减少有一个过渡期,因此,加入WTO之后,至少在2005年之前,外商直接投资仍将较快增长。但对于不同的产业来说,产品进口和外商投资的变动趋势及其影响将很不一样。在我国制造业中,1998年,外资工业增加值占全行业比重在40%以上的产业有: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占58.6%)、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49.4%)、服装及其他纤维制品制造业(49.0%)、化学纤维制造业(42.3%)、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61.3%)、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53.5%)、家具制造业(40.6%)和塑料制品业(40.4%)。这些产业的进口增加将受到国内外资企业的制约,外商直接投资将继续增长,国外产品对国内市场的冲击相对较小。外资工业增加值比重在10%以下的产业,除了烟草加工业之外,有石油加工及炼焦业(占1.4%)、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4.3%)和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9.7%),这些产业在加入WTO之后,如果没有特殊的保护措施,国内市场将受到进口产品的较大冲击,外商直接投资也将大幅度增加。而对于外资工业增加值比重目前在20%-40%之间的大多数产业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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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之后外商投资增长的势头可能要大于国外进口产品的进入。
——从国内市场需求的角度看,我国加入WTO之后受到冲击较大的将是高档、优质产品的市场。
在加入WTO和国内市场进一步开放之后,对于大部分工业产业来说,国内企业在中、低档产品市场上仍有较强的价格竞争力,预计受到的影响不大;但在高档、优质产品市场上,随着关税的较大幅度降低和非关税壁垒的逐步减少,国外进口产品将在价格和数量上提高竞争力,很可能较快占领这些国内市场,从而对成长中的国内产品和企业形成了较大的冲击。由于国内市场对高档、优质产品的需求在不断增长,因此这些市场冲击将产生较大的影响。
——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看,加入WTO将使产品开发和创新能力差的产业受到较大的冲击。
WTO要求各成员方扩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中国在1991和1995年曾就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与美国达成了一定的协议(所谓“特别301条款”)。因而加入WTO之后,中国势必要在一系列产业和产品领域扩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这将使有关的国内企业要通过支付专利许可证费用来合法购买西方发达国家的专利,政府也有责任惩办任何有损国家和企业名誉的侵权行为。在这种条件下,一些产品开发和创新能力差,在较大程度上通过仿制来进行生产和销售的产业,如化工、医药、食品、计算机软件等行业,将受到很大的影响,其中仿制率很高的产品将难以继续生产和销售,从而会导致很多企业出现减产、停产以至破产。
市场冲击的波及影响,是指当一些产品的国内市场受到冲击以后,还会波及到其他产品以至整个产业,产生更大范围或更加严重的不利影响。
市场冲击波——负面影响不容忽视
1.高档产品市场所受冲击将可能波及到原本有一定竞争力的中低档产品市场。 对于大多数工业产业来说,加入WTO之后受到较大冲击的将是高档、优质产品的市场,因为经过多年的改革开放和市场竞争的锻炼,我国民族工业在中、低档产品市场上已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但是,高档产品与中、低档产品之间具有一定可替代性,关税大幅度下降使进口高档产品与国产品的价格差距缩小,可替代性增强,从而使市场冲击的范围波及到中、低档产品市场。同时,我国城市居民的消费升级和工业部门的技术升级对高档、优质产品形成了越来越强烈的需求,这些产品的市场需求比重在上升,而中、低档产品的市场需求比重在下降,因此,国外高档产品对国内市场的冲击不仅会波及到整个产业,而且在相当一段时期内这种冲击会持续增大,一直要到我国民族工业能够在高档、优质产品市场上与国外大工业相抗衡的那一天才能结束。
2.高技术产品市场所受冲击将对相关产业的发展及升级产生波及影响。 在我国的很多产业中,一些技术水平高的产品国内不能生产或质量不过关,进口依存度较高,但目前仍受到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限制。加入WTO之后这些产品的国内市场将受到进口增加的冲击,并波及到同类产品以及可替代产品的市场。另一方面,一个产业中的高技术产品往往代表了该产业发展的方向或趋势,是该产业中市场需求份额增长最快的产品,因而进口产品对这些市场的冲击既影响到国内企业发展有关技术和产品,也影响到有关产业的发展趋势和市场前景,以及产业升级的进程。这是一个相当突出的问题。
3.上游产品市场所受冲击将对下游产业产生波及影响。
加入WTO之后我国的原材料市场将受到国外高档原材料(如高档服装面料、高档优质的钢材、建材等)和低价原材料(如低价格的原油、钢材、化学原料等)的双重冲击,国内的一些原材料市场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被进口产品所分割。这虽然有利于生产下游产品的国内产业降低成本,提高国际竞争力,但同时也使国内下游产业,特别是机电、石化、化工等产业,过多地依赖于国际市场的原材料,其发展趋势、结构变动和产业升级将直接受到国际市场波动以至发达国家大跨国公司行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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