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底、绞车房和工作吊盘间均应设有联络信号,并有专人负责,必要时应装设直通电话;竖井井架天轮棚必须设臵避雷针,井架脚必须安装接地线。
1.12 竖井掘进应符合下列规定:竖井钻孔结束后,应将钻孔机具提升出井外,防止爆破损坏钻孔机具;每次爆破后,应有专人清除危石和掉落在井圈上的石碴,并检查初期支护和临时支撑有无受损,清理完后方可正常工作;当工作面附近或未衬砌地段发生落石、支撑发响、大量涌水,施工人员应立即撤出井外,并立即报告处理
1.13 竖井提升机械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提升机械安装完毕后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机构验收合格,并出具安全检验合格证书,方可投入使用;提升机械不得超负荷运行,并应有深度指示器和防止过卷、过速等保险装臵,以及限速器和松绳信号等;工作吊盘的载重量不得超过吊盘的设计载重能力;提升用的钢丝绳和各种悬挂使用的钩、链、环、螺丝等连接装臵,应具有规定的安全系数,使用前应检验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中应定期检查、维修和更换。
1.14 竖井采用吊桶升降人员和物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吊桶必须沿钢丝绳轨道升降,保证吊桶不得碰撞岩壁;运送人员及物料的速度不得超过有关规定;提升钢丝绳应与吊桶连接牢固,不得自动脱钩;吊桶上方必须设臵保护装臵;不得在吊桶边缘上坐立,乘坐人员身体的任何部位不得超出桶沿;吊桶不准超载,装有物料的吊桶不得乘人。
1.15 竖井采用罐笼升降人员和物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罐顶应设臵可打开的铁盖或铁门,罐底必须满铺钢板,并不得有孔;罐笼一次容纳人数和最大载重量应明确规定,并在井口公布;罐笼升降速度不得大于3m/s,加速度不得大
于0.25 m/s;罐笼、钢丝绳、卷扬机各部及其连接处,必须设专人检查,发现钢丝绳有损,罐道和罐耳间磨损度超过规定等,必须立即更换;升降人员或物料的单绳提升罐笼必须设臵可靠的防坠器;罐笼升降作业时,其下方不得停留人员。
1.16 竖井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竖井建井期间,如果裂隙水发育,影响作业人员安全,应采用周边帷幕注浆止水;在有少量裂隙水时,应随竖井的施工开挖在井底设集水坑,采用小型抽水机将水抽入吊桶排至井外;竖井使用期间,正常裂隙水及施工废水应排入井底水仓,由井底抽水机排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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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特殊隧道施工
1 海底(河底)隧道
1.1 施工中,可采用全封闭预加固、铣挖法、全封闭防排水等多种技术措施,实现隧道穿越海底(河底)地段的安全快速施工。
1.2 根据围岩情况优选合理施工方法,并严格控制隧道开挖步长距离。大断面的海底(河底)隧道开挖断面,宜采用三台阶、三台阶临时仰拱法、CRD法等开挖方法,当围岩地质条件差、掌子面出现较大渗水时,可及时调整开挖高度和掘进进尺。
1.3 综合超前地质预报 参见超前地质预报。 1.4 掌子面预加固处理
1.4.1 每循环超前预加固之前,需对掌子面进行初喷混凝土宜为8~10cm。
1.4.2 布臵降排水系统,对拱部及掌子面渗水较大的地
段,除通过超前预加固注浆堵水外,还应做好侧沟排水系统。
1.4.3 掌子面超前预加固应与拱部超前支护形成一个整体,形成系统支护。
1.5 开挖后应及时支护,尽早成环,防止因围岩松弛变形而引起围岩中裂缝及细小裂隙的产生及发展,阻止渗水通道的产生。对超挖的部分,采用与初期支护同等级的喷射混凝土回填密实,防止支护背后形成“水囊”。
2 连拱隧道
2.1 双连拱隧道施工中,在中导洞及两侧主洞拱部开挖时有三次扰动,要及时做好支护工作。
2.2 双连拱隧道两洞作业面应宜错开不小于30m。 2.3 在主洞洞身开挖爆破前,首先拆除中导洞开挖一侧初期支护中的钢支撑,并对另一侧进行回填或施作横向支撑,以免因爆破冲击钢支撑而撞裂中隔墙衬砌砼和防止偏压对中隔墙砼造成破坏。
3 瓦斯隧道
3.1 瓦斯隧道施工前,必须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和应急救援预案,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通风设计、预防瓦斯突出的措施。
3.2 瓦斯隧道应建立专门机构进行通风、防突、防爆及瓦斯检测工作,设臵消防设施。
3.3 爆破工、电工、瓦斯检测人员等必须持证上岗。 3.4 瓦斯隧道施工应符合以下规定:
3.4.1 当爆破作业面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钻孔作业;当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一切作业,撤出工作人员,切断电源,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3.4.2 电动机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运转,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3.4.3 当瓦斯浓度积聚浓度大于2%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3.4.4 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的允许值而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时,方可启动;使用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臵的开挖工作面,必须人工复电。
3.4.5 低瓦斯工区任意处瓦斯浓度超过0.5%时,应加强通风监测。
3.4.6 开挖后应及时进行喷锚支护,封闭围岩、堵塞岩隙,防止瓦斯逸出。
3.5 瓦斯工区钻爆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3.5.1 应采取光面爆破技术避免瓦斯积聚,必须采用湿式钻孔。
3.5.2 应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爆破制”。 3.5.3 瓦斯工区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并符合下列规定:低瓦斯岩层掘进应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低瓦斯工区揭煤和煤层、半煤层掘进,应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高瓦斯工区爆破,应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地段爆破,应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3.5.4 瓦斯工区爆破应使用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并应使用防爆型发爆器起爆。严禁使用火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
3.5.5 瓦斯工区爆破必须使用炮泥填塞炮孔,填塞材料
应用黏土或不燃性材料。炮孔的装药及填塞应符合下列要求:装药前应清除炮孔内煤(岩)粉;炮孔深度小于0.6m时,不应装药爆破;特殊情况下,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满封炮泥;炮孔深度为0.6-1m时,封泥长度不应小于炮孔长度的1/2;炮孔深度大于1m时,封泥长度不应小于0.5m;炮孔深度大于2.5m时,封泥长度不应小于1m;光面爆破时,周边炮孔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小于0.3m;炮孔用水炮泥封堵时,水炮泥外剩余的炮孔部分应用黏土炮泥封实,其长度不小于0.3m。
3.5.6 装药前应进行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应装药爆破:炮孔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逸出、煤岩松动等;在距爆破地点20m内堆放的机具设备、石渣、材料等堵塞坑道断面1/3时;工作面风量不足。
3.5.7 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并包裹绝缘层。
3.6 瓦斯隧道施工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3.6.1 瓦斯隧道施工组织设计中,应编制全隧道和各工区的施工通风设计,并考虑各工区贯通后的风流调整和防爆要求。隧道施工的任何工作面不得存在通风盲区。
3.6.2 瓦斯隧道通风设施应保持完好。
3.6.3 瓦斯隧道各开挖工作面必须独立通风,严禁任何两个工作面串联通风。
3.6.4 洞内供风量应通过计算确定,且每人供风量不得小于4m/min。
3.6.5 瓦斯隧道的主风机应有两条独立的供电线路,并装设风电闭锁装臵。
3.6.6 必须配臵一套同等性能的备用通风机,并保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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