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旧规程对照 - 图文

2019-03-22 18:42

原《煤矿安全规程》条款 第一编 总则 修订后条款 第一编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从业人员的人身安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全与健康,保障煤矿安全生产,防止煤矿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职业病防治法》、《煤炭法》、《矿山制定本规程。 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煤炭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程。 第三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简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 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三条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第四条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制。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煤矿必须制定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煤矿企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第四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机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和装备。 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 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 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 第五条煤矿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第八条 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督。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安全监督组治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必须织的活动,发挥职工群众安全监督作用。 支持群众组织的监督活动,发挥群众的监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督作用。 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离至安全地点;当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业。 有权拒绝作业。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六条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矿全教育和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务局(公司)局长(经理)、矿长必须作业。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特种作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矿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 第十条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第七条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过论证并制定安全措施;新设备、新材料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试验安全标志。 煤矿严禁使用已淘汰的措施。 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第八条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制安全技术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发展规划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与职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业病危害防治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划。安全技术措施所需费用、材料和设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 煤炭生产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 与煤矿建设的安全投入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提取、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第十二条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施。 煤矿企业每年必须至少组织1次矿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井救灾演习。 第十三条入井(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品,穿带有反光标识的工作第十条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服。入井(场)前严禁饮酒。 煤矿必须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度;必须掌握井下人员数量、位置等实时酒。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信息。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标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识卡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 第十四条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第十二条井工煤矿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一)矿井地质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一)矿井地质和图和水文地质图。 (二)井上、下对照水文地质图。 (二)井上、下对照图。 图。 (三)巷道布置图。 (四)采掘工(三)巷道布置图。 (四)采掘工程平程平面图。 (五)通风系统图。 (六)面图。 (五)通风系统图。 (六)井井下运输系统图。 (七)安全监控布置下运输系统图。 (七)安全监测装备布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 置图。 (八)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八)压风、排水、防尘、防火注浆、抽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 采瓦斯等管路系统图。 (九)井下通信(九)井下通信系统图。 (十)井上、系统图。 (十)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十一)井下避(十一)井下避灾路线图。 灾路线图。 第十三条露天煤矿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第十五条露天煤矿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一)地形地质图。 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一)地形地质(二)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综合图。 (二)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 (三)水文地质平面图。 (三)采剥工程平面综合水文地质图。 (四)采剥、排土工图、断面图。 (四)排土工程平面图。 程平面图和运输系统图。 (五)供配电(五)运输系统图。 (六)输配电系统系统图。 (六)通信系统图。 (七)防图。 (七)通信系统图。 (八)防排排水系统图。 (八)边坡监测系统平面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 (九)边坡图。 (九)井工采空区与露天矿平面对监测系统平面图、断面图。 (十)井工照图。 老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 第十六条井工煤矿必须制定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保证矿井供电、通风、 排水和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落实24h值班制度。复工复产前必须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健全规章制度,编制应急预案,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并定期检查补充。 煤 矿必须建立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对井下人员进行安全避险和应急救援培训,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有创伤急救系统为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应有创伤急救系统为其服务。创伤急救系统应配备救护车辆、其服务。创伤急救系统应配备救护车辆、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等。 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等。 第十四条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主第十九条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有关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规定及时报告。 第二十条闭坑前,煤矿企业必须编制闭坑 报告,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编 地质保障 第二十一条煤矿企业应设立地质测量(简 称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应及时编绘反映煤矿实际的地质资料和图件,建立健全煤矿地测工作规章制度。 总工程师负责矿井地测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当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不得进行煤矿设计。矿井建设期间,因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等条件与原地质资料出入较大时,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当露天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建设及生产需要时,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井筒设计前,必须按以下要求施工井筒检查孔: (一)立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中心不得超过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不小于井筒设计深度以下30m。地质条件复杂时,应增加检查孔数量。 (二)斜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纵向中心线不大于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不小于该孔所处斜井底板以下30m。检查孔的数量和布置应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 (三)井筒检查孔必须全孔取芯,全孔数字测井;必须分含水层(组)进行抽水试验,分煤层采测煤层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性煤样;采测钻孔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参数,查明地质构造和岩(土)层特征;详细编录钻孔完整地质剖面。 第二十五条新建矿井开工前必须复查井筒检查孔资料;调查、核实钻孔位置及封孔质量,采空区情况,邻近矿井生产情况和地质资料等,将相关资料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编制主要井巷揭煤、过地质构造及含水层技术方案;编制主要井巷工程的预想地质图及其说明书。 第二十六条井筒施工期间应验证井筒检查孔取得的各种地质资料。当发现影响施工的异常地质因素时,应及时采取探测和预防措施。 第二十七条煤矿建设、生产阶段,必须对揭露的煤层、断层、褶皱、岩浆岩体、陷落柱、含水岩层、矿井涌水量及主要出水点等进行观测及描述,综合分析,实施地质预测、预报。 第二十八条井巷揭煤前,应探明煤层厚 度、地质构造、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及顶底板等地质条件,编制揭煤地质说明书。 第二十九条基建矿井移交生产前,必须编 制建井地质报告,并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审定。 第三十条掘进和回采前,应编制地质说明书,掌握地质构造、岩浆岩体、陷落柱、煤层及其顶底板岩性、煤(岩)与瓦斯(二 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危险区、受水威胁区、技术边界、采空区、地质钻孔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煤矿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或探测工作,并提 出报告,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当井工煤矿开采形成的老空区威胁露天煤矿安全时,应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十二条 生产矿井每5年应修编矿井 地质报告。地质条件变化影响地质类型划分时,应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 第三十三条矿井闭坑地质报告必须有完善的各种地质资料,在相应图件上标注采 空区、煤柱、井筒、巷道、火区、地面沉陷区等,情况不清的应予以说明。 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一章 矿井建设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煤矿建设单位及参与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具有 与工程项目规模相适应的能力。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不得超资质承揽项目。 第三十五条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 必须先抽后建。矿井建设开工前,首采区突出煤层应开始地面钻井预抽煤层瓦斯。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 管理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职责。 第三十七条 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必须设 置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安全、技术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十五条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第三十八条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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