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旧规程对照 - 图文(3)

2019-03-22 18:42

水量和含砂量。涌水量较大或涌水中含砂时,必须停止钻进,及时注浆;钻孔中无水时,必须及时严密封孔。 (八)注浆管露出井壁的管端与提升容器之间的间隙,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三百八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在开凿或延深立井、安装井第三十三条开凿或延深立井的施工组织筒装备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天轮平设计中,必须有吊盘、保护盘以及凿岩、台、翻矸平台、封口盘、保护盘、吊盘以抓岩、出矸等设备的设置、运行、维修及凿岩、抓岩、出矸等设备的设置、运行、的安全措施。 维修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八条延深立井井筒时,必须用坚第五十四条 延深立井井筒时,必须用坚固的保险盘或留保护岩柱与上部生产水固的保险盘或留设保护岩柱与上部生产平隔开。只有在井筒装备完毕、井筒与水平隔开。只有在井筒装备安装完毕、井井底车场连接处的开凿和支护完成,制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的开凿和支护完成、定安全措施后,方可拆除保险盘或掘凿制定安全措施后,才可拆除保险盘或掘凿保护岩柱。 保护岩柱。 第五十五条向井下输送混凝土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混凝土强度等级大于 C40或输送深度大于400m时,严禁采用溜灰管输送。 第五十六条斜井(巷)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明槽开挖必须制定防治水和边坡防护专项措施。 (二)由明槽进入第四十七条由下向上掘进25°以上的暗硐或由表土进入基岩采用钻爆法施工倾斜巷道时,必须将溜煤(矸)道与人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三)施工15°行道分开,防止煤(矸)滑落伤人。人以上斜井(巷)时,应制定防止设备、轨行道应设扶手、梯子和信号装置。斜巷道、管路等下滑的专项措施。 (四)由与上部巷道贯通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下向上施工25°以上的斜巷时,必须将溜矸(煤)道与人行道分开。人行道应设扶手、梯子和信号装置。斜巷与上部巷道贯通时,必须有专项措施。 第三十九条采用反向凿井法掘凿暗立井第五十七条采用反井钻机掘凿暗立井、煤或竖煤仓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木仓及溜煤眼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垛盘支护时,必须及时支护。爆破前最扩孔作业时,严禁人员在下方停留、通行、末一道木垛盘与工作面的距离不得超过观察或出渣。出渣时,反井钻机应停止扩1.6m。木垛盘的基墩必须牢固可靠。行孔作业。更换破岩滚刀时,必须采取保护人、运料眼与溜矸眼之间,必须用木板措施。 (二)严禁干钻扩孔。 (三)及隔开。在人行眼内必须有木梯和护头板,时清理溜矸孔内的矸石,防止堵孔。必须护头板的间距最大不得超过3m,护头板制定处理堵孔的专项措施。严禁站在溜矸上的矸石必须及时清理。爆破前,必须孔的矸石上作业。 (四)扩孔完毕,必将人行眼和运料眼盖严。爆破后,首先须在上、下孔口外围设置栅栏,防止人员通风,吹散炮烟,之后方可进入检查,进入。 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经过检查,确认通风、信号正常,人行间、隔板、护头板、顶板、井帮等无危险情况后,方可进行作业。 (二)采用吊罐法施工时,绳孔偏斜率不得超过0.5%,绞车房与出矸水平之间,必须装设2套信号装置,其中1套必须设在吊罐内。爆破前必须摘下吊罐,放置在巷道内安全地点,将提升钢丝绳提到安全位置。爆破后必须指定专人检查提升钢丝绳和吊具,如有损坏,修复后方可使用。吊罐内有人作业时,严禁在吊罐下方进行工作或通行。 (三)采用反井钻机施工时,在扩孔期间,严禁人员在孔的下方停留、通行或观察。扩孔完毕,必须在孔的外围设置栅栏,防止人员进入。 (四)扩井时,必须有防止人员坠落的安全措施。爆破前必须拆除爆破孔底以下0.3m范围内的木垛盘。 溜矸眼内的矸石必须经常放出,防止卡眼,但不得放空。严禁站在溜矸眼的矸石上作业。 第五十八条施工岩(煤)平巷(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掘进工作面严第四十一条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禁空顶作业。临时和永久支护距掘进工作靠近掘进工作面10m内的支护,在爆破面的距离,必须根据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前必须加固。爆破崩倒、崩坏的支架必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并制定防须先行修复,之后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止冒顶、片帮的安全措施。 (二) 距掘修复支架时必须先检查顶、帮,并由外进工作面10m内的架棚支护,在爆破前必向里逐架进行。在松软的煤、岩层或流须加固。对爆破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先砂性地层中及地质破碎带掘进巷道时,行修复,之后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修复必须采取前探支护或其他措施。 在坚硬支架时必须先检查顶、帮,并由外向里逐和稳定的煤、岩层中,确定巷道不设支架进行。 (三) 在松软的煤(岩)层、护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流砂性地层或破碎带中掘进巷道时,必须采取超前支护或其他措施。 第五十九条使用伞钻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井口伞钻悬吊装置、导轨梁等设施的强度及布置,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验算和明确。 (二)伞钻摘挂钩必须由专 人负责。 (三)伞钻在井筒中运输时必须收拢绑扎,通过各施工盘口时必须减速并由专人监视。 (四)伞钻支撑完成前不得脱开悬吊钢丝绳,使用期间必须设置保险绳。 第六十条使用抓岩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抓岩机应与吊盘可靠连接,并设置专用保险绳。 (二)抓岩机连接件及钢丝绳,在使用期间必须由专人每班检查1次。 (三)抓矸完毕必须将抓斗收拢并锁挂于机身。 第七十四条使用耙装机必须遵守下列规第六十一条 使用耙装机应遵守下列规定:(一) 耙装机作业时必须照明。(二) 定: (一)耙装机作业时必须有充足的耙装机绞车的刹车装置必须完整、可靠。 照明。 (二)耙装机绞车的刹车装置必(三)必须装有封闭式金属挡绳栏和防须完好、可靠。 (三)耙装机必须装有耙斗出槽的护栏;在拐弯巷道装岩(煤)封闭式金属挡绳栏和防止耙斗出槽的护时,必须使用可靠的双向辅助导向轮,栏;在巷道拐弯段装岩(煤)时,必须使清理好机道,并有专人指挥和信号联系。 用可靠的双向辅助导向轮,清理好机道,(四)耙装作业开始前,甲烷断电仪的并有专人指挥和进行信号联系。 (四)传感器,必须悬挂在耙斗作业段的上方。 固定钢丝绳滑轮的锚桩及其孔深和牢固(五)固定钢丝绳滑轮的锚桩及其孔深程度,必须根据岩性条件在作业规程中明与牢固程度,必须根据岩性条件在作业确。 (五)耙装机在装岩(煤)前,必规程中作出明确规定。(六) 在装岩(煤)须将机身和尾轮固定牢靠,严禁在耙斗运前,必须将机身和尾轮固定牢靠。严禁行范围内进行其他工作和行人。在倾斜井在耙斗运行范围内进行其他工作和行巷中移动耙装机时,下方不得有人。上山人。在倾斜井巷移动耙装机时,下方不施工倾角大于20°时,在司机前方必须设得有人。倾斜井巷倾角大于20°时,在护身柱或挡板,并在耙装机前方增设固定司机前方必须打护身柱或设挡板,并在装置。在倾斜井巷中使用耙装机时,必须耙装机前方增设固定装置。倾斜井巷使有防止机身下滑的措施。 (六)耙装机用耙装机时,必须有防止机身下滑的措作业时,其与掘进工作面的最大和最小允施。 (七)耙装机作业时,其与掘进工许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七)作面的最大和最小允许距离必须在作业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和有煤尘爆炸危险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七十五条高瓦斯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和石门域、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煤巷掘进工揭煤工作面,严禁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作面,严禁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 机。 第六十二条使用挖掘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在作业范围内进行其他工作和行人。 (二)2台以上挖掘机同时作业或与抓岩机同时作业时应明确各自的作业 范围,并设专人指挥。 (三)下坡运行时必须使用低速挡,严禁脱挡滑行,跨越轨道时必须有防滑措施。 (四)作业范围内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第六十三条 使用凿岩台车、模板台车时, 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节 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第六十四条井塔施工时,井塔出入口必须搭设双层防护安全通道,非出入口和通道 两侧必须密闭,并设置醒目的行走路线标识。采用冻结法施工的井筒,严禁在未完全融化的人工冻土地基中施工井塔桩基。 第六十五条井架安装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遇恶劣气候时,不得进行吊装作业。采用扒杆起立井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扒杆选型必须经过验算,其强度、稳定性、基础承载能力必须满足设计要 求。 (二)铰链及预埋件必须按设计要求制作和安装,销轴使用前应进行无损探伤检测。 (三)吊耳必须进行强度校核,且不得横向使用。 (四)扒杆起立时应有缆风绳控制偏摆,并使缆风绳始终保持一定张力。 第六十六条立井井筒装备安装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井筒未贯通严禁井筒装备安装施工。 (二)突出矿井进行煤巷施工,且井筒处于回风状态时,严禁井筒装备安装施工。 (三)封口盘预留通风口应满足通风要求。 (四)吊盘、 吊桶(罐)、悬吊装置的销轴在使用前应进行无损探伤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吊盘上放置的设备、材料及工具箱等必须固定牢靠。 (六)在吊盘以外作业时,必须有牢靠的立足处。 (七)严禁吊盘和提升容器同时运行,提升容器或钩头通过吊盘的速度不得大于0.2m/s。 第六十七条井塔施工与井筒装备安装平行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土建与安装平行作业时,必须编制专项措施,明确安全防护要求。 (二)利用永久井塔凿井时,在临时天轮平台布置前必 须对井塔承重结构进行验算。 (三)临时天轮平台的上一层提升孔口和吊装孔口必须封闭牢固。 (四)施工电梯和塔式起重机位置必须避开运行中的井筒装备、材料运输路线和人员行走通道。 第三十七条安装井架或井架上的设备时第六十八条在安装井架或井架上的设备必须盖严井口。装备井筒与安装井架及时必须盖严井口。安装井筒装备与安装井井架上的设备平行作业时,井口掩盖装架及井架上的设备平行作业时,井口掩盖置必须坚固可靠,能承受井架上坠落物装置必须坚固可靠,能承受井架上坠落物的冲击。 的冲击。 第六十九条 井下安装应遵守下列规定: 第四百三十条 开凿立井时,悬挂吊盘、(一)作业现场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二)水泵和其他设备的稳车,必须装设可靠大型设备、构件下井前必须校验提升设备的制动装置和防逆转装置,并设有电气的能力,并制定专项措施。 (三)巷道闭锁。 内固定吊点必须满足吊装要求。吊装时应有专人观察吊点附近顶板情况,严禁超载吊装。 (四)在倾斜井巷提升运输时不得进行安装作业。 第四节 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第七十条建井期间应尽早形成永久的供电、提升运输、供排水、通风等系统。未形成上述永久系统前,必须建设临时系 统。 矿井进入主要大巷施工前,必须安装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通信联络系统。 第七十一条建井期间应形成双回路供电。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用电负荷。暂不能形成双回路供电的,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 量应满足通风、排水和撤出人员的需要。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进入巷道和硐室施工前,其他矿井进入采区巷道施工前,必须形成双回路供电。 第四百三十条 开凿立井时,悬挂吊盘、第七十二条悬挂吊盘、模板、抓岩机、管水泵和其他设备的稳车,必须装设可靠路、电缆和安全梯的凿井绞车,必须装设的制动装置和防逆转装置,并设有电气可靠的制动装置和防逆转装置,并设有电闭锁。 气闭锁。 第七十三条 建井期间,2个提升容器的导向装置最突出部分之间的安全间隙,不得小于0.2+H/3000(H为提升高度,单位为m);井筒深度小于300m时,上述间隙不得小于300mm。 立井凿井期间,井筒内各设施之间的安全间隙应满足表1的规定。 表1 立井凿井期间井筒内各设施之间的安全间隙 序号 井筒内设施 安全间隙/mm 1 吊桶最突出部分与孔口之间 ≥150 2 吊桶上滑架与孔口之间 ≥100 3 抓岩机停止工作,抓斗悬吊时的最突出部分与运行的吊桶之间 ≥200 4 管、线与永久井壁之间(井壁固定管线除外) ≥300 5 管、线最突出部分与提升容器最突出部分之间: 井深小于400m 井深400~500m 井深大于500m ≥500 ≥600 ≥800 6 管、线卡子的最突出部分与其通过的各盘、台孔口之间 ≥100 7 吊盘与永久井壁之间 ≤150 第三百八十条 立井中升降人员,应使用第七十四条建井期间吊桶提升应符合下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在井筒内作业列规定: (一)应采用阻旋转提升钢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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