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 图文

2019-03-22 19:33

附件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7 年 2 月

前 言

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重 要内容,是我国公共卫生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自 2009 年启动以来,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得到了普遍开展,取得了一定成效。 2011-2016 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从 25 元提高至 45 元,先后 增加了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和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基本 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国家卫生计生委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 年版)》基础上,组织专家对规范内容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形成了《国家基本公 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以下简称《规范》)。

《规范》包括 12 项内容,即: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 6 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包 括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和 2 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 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 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在各服务规范中,分别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服务 对象、内容、流程、要求、工作指标及服务记录表等作出了规定。《规范》中针 对个体的相关服务记录表应纳入居民健康档案统一管理,工作指标标准由各地根 据本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规范》是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医疗卫 生机构为居民提供免费、自愿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参考依据,也可作为各级卫 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的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应接受当地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卫生计生监督等专 业公共卫生机构的相关业务指导。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可参照本《规范》执行。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范》的基本要 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 服务项目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公共卫生服务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不断调 整,国家卫生计生委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规范》进行修订。

各地在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过程中,要结合全科医生制度建设、 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工作,不断改进和完善服务模式,积极 采取签约服务的方式为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目 录

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 ................................. 1 健康教育服务规范 ........................................ 22 预防接种服务规范 ........................................ 26 0~6 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30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 43 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 53 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 56 2 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61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规范 ............................ 66 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 73 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 81 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服务规范 .............. 92 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 ................................ 95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常住居民(指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籍居民),以0~6岁儿童、 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患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肺结核患者等人群为重点。

二、服务内容

(一)居民健康档案的内容

居民健康档案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和 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

1.个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等基础信息和既往史、家族史等基本健康信 息。

2.健康体检包括一般健康检查、生活方式、健康状况及其疾病用药情况、健 康评价等。

3.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包括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的0~6岁儿 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严重精神障碍和肺结核患者等各类重点人群的健 康管理记录。

4.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包括上述记录之外的其他接诊、转诊、会诊记录等。 (二)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

1.辖区居民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接受服务时, 由医务人员负责为其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根据其主要健康问题和服务提供情况 填写相应记录,同时为服务对象填写并发放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卡。建立电子健康 档案的地区,逐步为服务对象制作发放居民健康卡,替代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卡, 作为电子健康档案进行身份识别和调阅更新的凭证。

2.通过入户服务(调查)、疾病筛查、健康体检等多种方式,由乡镇卫生院、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组织医务人员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并根据 其主要健康问题和服务提供情况填写相应记录。

3.已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的地区应由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 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通过上述方式为个人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并按照标准 规范上传区域人口健康卫生信息平台,实现电子健康档案数据的规范上报。

4.将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填写的健康档案相关记录表单,装入居民健康档案 袋统一存放。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数据存放在电子健康档案数据中心。

(三)居民健康档案的使用

1.已建档居民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复诊时, 在调取其健康档案后,由接诊医生根据复诊情况,及时更新、补充相应记录内容。

1

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 图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