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陈瑞华刑事证据审查与应用

2019-03-22 23:10

证据审查判断和运用授课内容(完整版)

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与运用 (根据视频资整理)

授课人:陈瑞华 北京大学教授

授课时间:8月16日下午14:30至16:30 主要内容:

尊敬的各位检察官朋友们,下午好。非常高兴就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与运用问题跟大家进行两个小时的交流,可以说在我们的公诉中工作,如果说定性问题,认定一个案件罪与非罪问题、此罪与彼罪问题是非常重要的。那么在认定此罪与彼罪及案件的定性过程中,证据的运用、证据的审查与判断应该是一个意以贯之的问题。从一个公诉人、检察官拿到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笔录,一直到这个案件诉到法院,乃至在法院开庭过程中,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可以说,整个的审查起诉和公诉的过程,都贯穿着证据的审查判断和运用问题。 我们在座的资深检察官朋友们,可能都有一个经验和体会:案件拿到手,他在审查的时候,他总有自己一些固定的或者说久经考验的格式和样式,比如我们看到案卷,会把言词证据作一个分类;考察口供、证言、被害人陈述它前后变化情况;比如我们把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统称为实物证据,把它结合起来,观察它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尤其把这些证据要跟五种证据笔录结合进来审查判断,我们会看到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本身不是孤立存在的,它的存在是跟那五种笔录有着密切的联系的,勘验检查笔录往往证明书证、

物证的来源;搜查扣押笔录证明书证、物证的来龙去脉,尤其是扣押清单证明书证、物证从何而来,它的存在方式如何等。证据提取笔录也能够向我们证明某一个证据从它的源头到最后法庭出示的时候,整个的提取过程来证明它的原貌;甚至象辩认笔录能够跟书证、物证形成很强的印证、佐证关系。大家可以简单地看一看,一个案卷拿到手里,言词证据审查它的变化情况;物证要与五种笔录证据结合起来审查,所以我们说资深的检察官眼里会形成一条一条的证据线索,有了这种证据线索,他在审查判断过程中就有了一定的章法,一些证据不足、没有达到公诉条件的案件就会被审查出来,乃至被剔除出去,这样来最大限度地提高公诉质量,避免在公诉工作中陷入一定的被动。那么今天下午有这么一个机会,我们就证据的审查判断(主要是单个证据的审查判断)跟各位进行交流。今天下午讲四个问题。向弱者” ,德国法有一条:疑问时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当证据的证明力有疑问的时候,做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请问这是逻辑法则呢?还是经验法则!都不是,这是价值系统、是人的价值判断、是人的良知系统,在社会的整个法律在判断的时候发生矛盾时,作一个价值选择、价值判断。疑罪从无——价值判断,疑问时作有利于被告人解释——价值判断。讲到这里我们的死刑案件证据规则第四十条:关于被告人的年龄问题:用的就是良知系统、价值判断。当没有办法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在实施犯罪的时候已满十八周岁,他是否在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查不清楚的时候怎么办?这时候经验法则、逻辑法则都失灵了,不能发挥作用了,那要作不能认定其犯罪时

已满十八周岁,作有利于被告人的推定。这一点现在看来为我们检察官、法官所接受,这个用的就是良知系统,一个价值判断的理念。时间关系第一个问题就讲到这里。跟各位讲什么叫证据能力?什么叫证明力?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关系?以及判断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几个依据?理论性较强,为我们下面的讲课打下基础。下面讲第二个问题

二、证明力的审查判断

正如我们刚才给大家所讲证明力是个逻辑问题、经验问题、事实问题,尽管是一个逻辑问题、经验问题、事实问题。但是我国两高三部这次通过的《两个证据规定》考虑到我国司法实践、办案的实际情况,针对我国侦查人员、公诉人员、审判人员在实践中经常发生问题和争议地方,总结了实践中经验和教训,我本人对很多条文都知道它的出处来自哪里,来自哪几个案件我都能找到。这两个规定中大量的规定对近二十年来是对中国刑事司法经验的总结,所以把相当多的证明力问题上升到了法律的高度,形成了司法解释的条文,大家会看到证明力问题,不单纯是个经验问题、逻辑问题、价值问题,它也成了法律规范问题,把一些成熟的、为大家所公认的、没争议的证明力准则吸收到法律条文之中,是这两个证据规定取得了较大突破。下面从物证、书证讲起,依次讲解审查判断证据的一些基本线索。 1.物证、书证

物证、书证又称为实物证据,一般说来物证是以它存在的外观、形状、

颜色、尺寸等物理属性发挥证明作用的物体和痕迹。书证是以表达的思想、内容来发挥证明作用的文件和相关的物体。物证、书证它区分的关键不在于它的表现形式,而在于它发挥证明作用的方式,物证发挥证明作用,是以它的外观属性、物理属性发挥作用,而书证是以它的表达的思想和内容发挥证明作用,物证、书证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出问题较多,特别是许多暴力案件:抢劫、强奸、杀人等传统的暴力案件,在我国执行死刑的也是这些暴力案件,那么物证、书证出现的频率较高,当然就书证而言。可能一些金融、票据经济类的犯罪也会大量运用,象金融诈骗罪、贪污贿赂罪也会经常出现书证的运用,它的物证的出现频率并不高,所以物证、书证因案而异,物证在暴力犯罪中大量运用,书证在经济类的犯罪运用比较多,一个案件如果说没有任何物证、书证只有言词证据:被告人口供、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这种案件比较少见,可能比较集中地反映在受贿案件中,在证据运用中的难题是物证、书证出现的频率较低,主要靠言词证据,物证、书证在近期司法实践中出问题较多,概括起来有这么几个问题:一是物证、书证经常出现复制品、复制件等传来证据和原始证据的关系问题,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关系出现了问题。比如一个物证它的复制品究竟有没有证据价值,尤其是在复制品与原件不一致的情况下,究竟相信哪一个,是原件呢?还是复制件。再比如说一个书证,它的复印件或者它用录音、录像形式表达的书证,这种传来证据与书证原件的关联性怎么解决呢?尤其不一致的情况下怎么办呢?这个在实践中困扰着我们很多的司法人员,比如在司法实践中

我经常遇到这样的案例:尤其在受贿案件中,一个证人把了解的案情告诉第二个人,第二个人继续传播,告诉了第三个人、第四个人;依次往下传递,我们办案人员把这所有的传播来源,一直被传播的对象一个个都找到了,在某省发生一起受贿案件中,一共找到十八个这样的证人,张某某说我给谁行贿了送了八万钱,那个人把这个事情告诉了自己的亲戚、朋友、同事等十八个人,这十八的人他们证据价值与张某某的源头证据是什么关系呢?我们很多办案人员认为这些都是证据,都能证明案件事实,这种观点是正确的,但是你别忘记一条,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有一个重大问题,源头是同一个,所以它们从证据信息传播的来源上是孤证,传播哪怕有一千种都是孤证。今天下午我告诉同志们一个消息、一个事实,在座几十位朋友知道这个事实,假如这个事实成为某个案件中的证据,把我们所有证据提取过来,取了几十份证言笔录,请问这些笔录能相互印证、佐证吗?我们所有的证据从证据的载体上是几十个,但从证据的信息上来看就只有一个,源头是我,我错了你们都错了,因为你们没有第二个信息源,有点像多米诺骨牌效应,第一个倒了其他接着都倒了,除非你有新的信息源,否则你所传播的都是我转说的话,在物证、书证运用中存在类似的问题,就是物证、书证的复制品跟原件之间的关系怎么解决?下面给大家讲一讲两个证据第八条:确立了一个重要原则:物证、书证的复制件、复制品等如果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特征、不能反映书证原件内容的,一律不得作为定案的证据。换句话说你都不能反映你所复制你所传播对象那个源头的外形特征和它的内容的,一律不得作为定案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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