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就说明直接证据相关性较强,间接证据相关性较弱。这一点可能在《两个证据规定》中也给出了相应的规定,以上给各位讲了证据能力真实性、相关性,下面我们概括一下:我们把证据的合法性、法庭的准入资格统称为证据能力,我们把一个证据真实性和相关性的结合统称为证明力,一个证据既是真实可靠的、又是相关的两者结合起来我们称为相关性(又叫关联性)。一个证据在真实性上和相关性上出了一个问题,都说明它证明力出现了危机或者不具有证明力,刚才把两个概念概括起来了,是三个方面概括为两个大的范畴,证据能力是法律问题,合法性问题;证明力是逻辑问题,经验问题、事实问题。我们把两者关系给各位进行一个梳理,下面讲课就比较容易了。总体上来说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是法律对每个证据能不能转化为定案根据两个同等重要的要求,又被称为双重资格审查的标准。但尽管是同等重要的,它有个时间先后顺序,判断的先后顺序。在诉讼法学中有个原理和规律,待会非法证据排除重点讲解。我们非法证据排除它有个原理这是符合世界惯例的,叫程序审查优先原则,在诉讼过程中程序审查具有优先性,证据能力是证据法中的程序问题;证明力是证据法中的实体问题。证据能力是否具有合法性,有没有法庭准入资格,这在证据法中是个程序问题,根据程序审查优先原则,我们单个证据出现在法庭上,首先要审查它的合法性,证据能力是否具有法庭准入资格,只有确定它具有证据能力之后,才谈得上是真实的、相关的下一步的审查判断问题,所以今天讲的是证据的审查判断,它在这里有个时间先后顺序,先审查证据能力之有无,符合不
符合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在这个问题和争议解决之后,再来解决证据的真实性和相关性问题,也就是证据的证明力问题,从这个角度说,证据能力作为程序问题优先于证明力问题,所以我在讲课大纲中给大家列的是:单个证据能不能具有法庭准入资格——证据能力问题;它能不能作为最后的定案根据——证明力问题。你只有先具有法庭准入资格,才能谈得上是否作为定案根据,这是第一个它们的关系。第二个关系证据能力是法律问题,旨在法律明文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审查判断,法律不明文规定就不存在证据能力问题,在诉讼法学上有个概念:无明文则无无效。没有明文规定就不存在程序有效无效的问题,这是在二次大战前,各大陆法系国家都普遍采用的基本的准则,那这是证据的证据能力以明文规定为前提,到目前绝大多数国家都仍然遵循这条原理,目前我国两个证据规定也采纳了这么一个逻辑,以明文规定为前提,把非法证据排除,不具有证据能力排除于法庭之外,以明文规定为限制,没有明文规定的不在此限。但是最近几十年来,有些国家发生了重大变化,它出现了另外一个概念:无权力则无无效,无利益则无无效。什么意思呢?它是指没有人的利益受到损失、受到侵害就不存在无效问题,就不存在证据排除问题。证据排除以侵害重大利益为前提,象美国、英国、意大利、法国等国家都吸收了这样一个理念,以侵犯利益、侵犯重大法律理念作为判定一个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的基础,无明文则无无效仍然是主流,但是出现了变化,比如美国从上世纪六十年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对象大量是违反宪法的规定,即使没有明文规定,只要违反宪法了也可以排除,这是给各
位概括一下,什么是法律问题?法律问题就是违反了程序法,违反了证据法所带来的证据准入资格被排除于法庭之外,所以证据能力是证据法、证据规则规范的范畴。下面看证明力,证明力包含的两个要素:真实性和相关性,在证据法学理论中基本认为它是逻辑问题、经验问题、事实问题,大陆法律国家有个内心确立或内心确信原则(自由心证原则),对证据证明力大小强弱,法律不做明文规定,由司法官员根据经验、理性、良心来加以判断,顾名思义叫自由心证原则,自由心证的对象是证明力,不是证据能力。证据能力是法律明文规定的,那么真的是自由吗?想怎么办就怎么办吗?有无限的自由裁量权吗?回答是否定的,从世界各国的惯例来看,它受三方面的限制:一是逻辑法则。逻辑法则是人类认识事物、发现事实进行逻辑推理的基本准则,我们说一个不符合逻辑、非理性说的是一个意思,你的结论是不信的因为不符合逻辑法则。我们举个例子:这也是两个规定确立的逻辑法则。被告人口供和辩解发生反复,在开庭前供认有罪,又翻供了,作了无罪的辩解,出现了反复,被告人当庭不供认有罪的,如果供认有罪的口供笔录得不到其它证据的佐证和印证,法庭不得将其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一点规定在《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二条最后一款,不知道朋友们是否注意到这一款。这三十年最大的突破,这也是在十几年前在辽宁抚顺创立的“零口供”规则在两个规定中得到了确立。供了翻、翻了供出现了反复,当庭又不供认的,这个时候如果庭前供述笔录得不到其它证据的佐证和印证的,庭前供述笔录视为不存在。这又从何而来——逻辑法则。同一人对同一件事判断出现了
矛盾的说法,一会说有罪一会说无罪,同一个人对同一个事实的描述相互矛盾,从逻辑上看不可能同时成立,一个为真一个为假,根据逻辑上的排中率和矛盾率两个自相矛盾的陈述对同一个事实不可能同时存在,你排除不了其中一个,两种可能性都存在,结论是两者都不能采用。这条来自逻辑法则,这是我们认定证明力的基础,你说我作为一个法官可以随意的自由心证,那是不允许的,自由只在法律明文规定,法律不限制你,但你不能违背逻辑法则,违背了公诉方就会提出抗诉,辩护方会提出上诉,对证明力的判断还有一个法则叫经验法则。在我们两个规定中出现了多次表述,所谓经验法则:指认定案件事实和证据它是否真实的、相关的要符合基本的社会生活的经验和常识。违背了经验和常识这个证据就不具有证明力,比如:在我们这次两个规定中物证、书证来源不明的、提取、搜集过程有疑问得不到合理解释的一律不得作为定案根据。我不认识这是一个典型的逻辑法则的运用,这是经验法则,来源不明的物证、书证你要用它,就非常危险,大量的经验教训表明,来源不明物证、书证它的真伪不明,有时候是伪造的或变造的。刚才讲的那个案例,泥土来源不明,在近来年我参加了一些检察院、法院的案例讨论中,我本人都接触了好几类似的案例,比如在犯罪现场找到了一枚指纹,经过鉴定是被告人所留,但这枚指纹来源不明,勘验检查笔录没有记载,又没有照片、也没有相应把它固定下来的证据,一句话该指纹不知道从何而来。大家想一想一枚指纹不知道从何而来,把它鉴定是被告人留下的,而且是留在犯罪现场的,那个指纹如果是伪造的怎么办呢?那这不就是冤假错案
了吗!在我们某省发生的一起抢劫杀害出租车司机的案件,在社会上反响很大,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的一个律师给他辩护,当时一个最大的问题:烟蒂的来源不明。在尸体旁边,发现了一枚过滤嘴的烟蒂,经过切割烟蒂上残留的唾液证明它的血型是阳性,被告人血型也是阳性,另一半烟蒂经过做DNA鉴定证明跟被告人的DNA的分子结构统一认定率高达99.95%,这是某省公安厅比较先进的技术侦查部门所做的鉴定结论。大家想一想在被害人的尸体旁边,找到了这枚烟蒂,如果证明血型确实跟他一致的,DNA的分子结构跟他一致的,我想他的犯罪嫌疑程度大加深,但是非常遗憾的是法庭开庭的时候,公诉人查遍了整个案卷找到烟蒂的来源的任何说明,没有原件、没有照片、勘验检查笔录没有任何提取说明,这说明我们极个别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有待提高。所以根据经验法则来源不明的物证、书证有可能被怀疑是伪造的、变造的、不真实的予以排除。这次确立下来了。第三个判断一个证据的证明力还有一个法则——良知法则(经验、理性和良知)什么叫良知?它是指人的价值系统,对证据证明力的判断除了要符合经验法则、逻辑法则以外,还要符合一般的法律价值观,要符合价值判断的基本要求。比如在价值判断中有几项非常重要的要求:凡是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需要达到较高的标准;凡是认定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和事实,相对来说就不是那么严格。在德国法中有一个概念叫严格证明,严格证明平主要针对定罪量刑,对被告人不利用严格证明;对被告人有利的(包括在程序法上的一些事实、量刑上的一些事实)用的是自由证明。相对简单、要求不高、标准较低。大家看这背后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