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陈瑞华刑事证据审查与应用(2)

2019-03-22 23:10

据。我们确定了两个排除规则都规定在第八条(死刑证据排除规则):“原件、原物它的外形特征在复制件、复制品中得不到反映的,书证的内容得不到复制件反映的,该复制件、复制品一律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主要是考虑到我国书证、物证传来证据的形式得到了一定滥用,出现了个别的冤假错案,吸取了这种教训,我们做了这么一个规定,要引起大家的重视。在物证、书证中存在的第二个问题:也是作出明确规定的,就是物证、书证的鉴真问题。什么叫物证、书证的鉴真呢?这是证据法学近五年在理论上出现一个大的发展。物证、书证要想发挥证明作用,具有证明力,一般说来它有两条线索。我们通常比较熟悉的线索就是物证、书证要对它进行辩认,如果辩认解决不了问题,对它的真实性、相关性常人用经验、用普通的知识难以解决的,怎么办呢?我们就要用专家的智慧、专家的知识经验和专门的科学技术设备来鉴定,我们把专家用科学的知识、技术、经验、设备对一个物证、书证的鉴别叫鉴定,鉴定等会还要专门讲解。我们通常对物证、书证的审查用鉴定的方式比较多,偶尔会用辩认,辩认它是否原件、原物,鉴定是鉴别它的真伪,鉴别它的相关性,但是我们忘记了一个问题,也是两个规定中三令五申提出 的问题,也是冤假错案出现频率较多的问题:证据的原头如何?收集状况如何?提取的经过如何?法庭上出示的那个证据是不是原来的那个证据?给各位举两个小例子:在某省发生的一起杀人案件中,由于案发的时间距离法庭审判的时间较长,过了二年多的时间,案件的一个重要的凶器——刀,当我们的公诉人把这把刀呈现在法庭面前让被告人辩认的时候,被告

人说不是这把刀,你们可以查看原来的勘验检查笔录和我的口供,原来我作案的那把是亮晶晶的,没有一点锈、没有一个豁口,是进口的一把钢刀,在我口供里有我对它的外观、尺寸的描述。现在再看这把刀,已经没有任何的亮色,锈迹斑斑,豁口很多,已经破损不勘,后来公诉人只好休庭,请侦查人员作一个情况说明:侦查人员说确实是这把刀,由于在证据库里保管不善导致的,虽然这个案件有惊无险,同时给我们提出一个问题:这把还是不是原来的那把刀呢?如果不原来的那把刀,即使对它鉴定又有什么意义呢。我们再举一个例子: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我们所了解的一些案例中,当然都是带有教训的案例:在有一个案件里某公安机关破获了一起特大盗窃案,犯罪嫌疑人盗窃的是某百货商场,一个珍贵物品的柜台里的瑞士的手表和珠宝,价值几十万,结果当时商场保安安装了一个秘密的摄像头,把整个作案经过给拍摄了下来,由于是24小时连续录像,不知道是什么人擅作主张把录像带剪接了,只留下作案的那一部分,而且录像的技术较差,整个也没办法说明作案的时间,当这份录像带出现在法庭的时候,就引起了法庭一系列的争议,是不是原来那个录像带?是不是录的是案发的经过?剪接的过程是不是让人觉得可信?是谁剪接的?是谁提取的?到法庭上的录像跟原来的录像是不是同一段?都无法说清楚。警方的勘验检查笔录、证据提取笔录也没有祥细的记载。所以这段录像它的真实性、它的来源成了问题。下面给大家概括一下:物证、书证的鉴真是指:在实际办案中物证、书证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它的来源是可靠的。比如我们这里有个杯子,它是在现场提取的,

你要向我证明它在现场什么地方提取的;它的源头是什么;它的来源是什么;要证明它的来源和源头,其次要证明提取的经过,谁把它提取过来的?谁提取过来的?提取的经过、收集的过程,然后还要向我们证明在整个案件从侦查到审判这个过程中得到了完善的保全,最后一点还要向我们证明法庭出示的这个杯子就是原来那个杯子。于是我们可以看到一个物证、书证的源头、提取、收集、保全、到法庭上出示的整个动态过程要得到充分的证明。让人相信没有伪造、和变造,是原来的那一个具有同一性。我们把证明案件的来源、提取经过、收集过程以及法庭上出示跟原来的证据是同一个的证明过程,叫作鉴真过程。所以这两个证据规定里面第九条用了三个条款强调,无非就是鉴真问题。换句话说要用相关的证据鉴别它的真伪,来源的可靠性、提取的合法性、收集的可靠性、法庭上出示的可靠性。那么我们用什么手段来鉴真它的真伪呢?司法实践中有这么几种证据:第一勘验检查笔录。其最大的证据价值是证明物证、书证的来源;第二证据提取笔录。其最大的证据价值是证明物证、书证的来源、提取经过。第三搜查笔录。是国家强制性的搜查手段所作的一个记载,搜查笔录里往往记载了搜查的经过、搜查的对象所得来的相关物证、书证。第四扣押清单。它是在搜查完毕之后,扣押物证、书证的一个清单。它能够证明某个物证的来源。我们国家的侦查制度有一个最大的问题,多年来解决不了,就是赃款、赃物这个物证它们角色发生混乱,这是来源于我国财政政法经费拔款制度,由于多年来政法拔款归地方,中央财政对此控制力不强,尤其是公安机关,由于政法经费保障不足,所以

很多是物证、书证,明明是物证、书证在实践中被当成了赃款、赃物。忘记这是物证、书证,证据的意识较差,这也是实践中屡次出问题的原因。第四个辩认笔录。有时候对一个现场、物证、书证的辩认也构成了一个鉴真的过程,有庭前辩认、当庭辩认,这种辩认的过程是对物证、书证的鉴真,鉴别它的真伪,证明它是跟原来那个证据是同一个。所以第九条有二个排除规则:那就是物证、书证来源不明的,没有附有勘验检查笔录、证据提取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不能物证、书证来源的,不能作为定案根据;还有一个对物证、书证的来源和搜集过程有疑问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各位检察官朋友们,第九条通过两个条款两次提出不能作为定案根据,都强调了鉴真问题,我们在证据的审查判断中要高度地重视鉴真问题,我这里再加一句话:鉴真高于鉴定。如果从物证、书证的证明力判断来看,先解决真伪问题,再来解决鉴定问题。鉴真解决的是样本、检材来源的可靠性;鉴定解决的是真实的检材、样本它的证明力问题、它的相关性问题。这几张纸首先作为鉴定的对象——检材、样本的来源,它的来源是可靠的、真实的,不能伪造、变造的,然后再出作鉴定,比如说笔迹鉴定。如果我侦查员给你检材本身来源不明,真实性存在问题,你的鉴定结论再高明、专家再权威也毫无价值。所以等会我们讲到鉴定意见还要再说。那就是来源不明的检材和样本得出的鉴定结论一律不得作为定的根据。有一次我到某省司法鉴定培训班讲课,中间休息的时候,有二位当地国家重点大学的著名的教授他们就问我:“我们所在领域中权威专家所做的鉴定结论难道还需要法

官审查吗?法官有我们权威吗?”,我跟他们讲了二个观点后。他们都接受了,我说给你的检材只要错了你的鉴定再科学也只能是错的,我们认为鉴定是在鉴真的前提下解决物证、书证的真实性、来源的可靠性后,运用科学的技术知识经验由专家做出一个鉴别叫物证、书证的鉴定。这们就把物证、书证的三条线索给大家进行了梳理。下面讲第二个问题: 2、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运用频率最高的一种证据种类,如果说被告人口供近年来在很多案件中出了问题:翻供现象、口供得不到佐证、印证问题,引起了我们很多公诉人、审判人员的高度警惕和警慎以外,证人证言应该说运用较高,几乎每个案件都有证人证言,但是证人证言出现的问题也比较多,对它的规律性认识还不够,坦率地说我们作为搞程序法学和证据法学研究的人来说也是责无旁待的。首先证人证言要研究证人的资格。证人的资格是两个规定特别强调的内容,在我国这两个规定中第一次出现了对证人资格的一系列的要求,从刑诉法、民诉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要求来看,凡是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都可以做证人,这似乎给我们一种印象,证人似乎没有什么资格要求的,只要了解案件情况都可以做证人,三大诉讼法只有两种人进行限制:一个未成年人、一个精神病人,除此这外对证人资格再无规定和限制。两个证据规定吸取近年来的经验教训对证人的资格作了五个方面的限制:第一原则上证人必须跟案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有利害关系的人(不是说绝不能做证人)原则上不能做证人,即使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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