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也要严格慎重的对待,不能轻信;尤其是死刑证据规定第四十条:认定被告犯罪时是否已满十八岁,一般以户籍为准,但对户籍证明有疑义的,可以由出生证明文件和无利害关系人证言来证明。下面概括一下,证人跟案件或者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容易导致证言的失真,所以我们把证人的资格里面加了一条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第二点对于证人的精神状态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我们原来法律规定的是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证言不能做为定案根据。现在又增加了三种情况:明显醉酒、麻醉品中毒、精神药物麻醉状态下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规定在第十二条)。三是要求证人必须单个证明。(规定在十三条)一个证人旁听过案件事实,再来当证人就没有证人资格。四是单位的情况说明原则上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五是证人提供的意见证据一律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就是证人作的猜测性、推断性、评论性的证言,因为证人只能提供耳闻目睹的事实,而不能发表你的判断和推测(无法审查其真伪),以上跟大家的是五种证人资格新的限制和要求。以上情况下证人证言不具有证明力,如果涉及到证言笔录与当庭证言有矛盾时该怎么办呢?(规定在十五条)证人在法庭上的证言与庭前证言相互矛盾,如果证人能对当庭翻证提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用庭审证言,而不采纳庭前笔录(当庭证言优先选择原则)。我曾经看过无数判决书,其中的表达:如果证人作了书面证言笔录,当庭又推翻证言作了新的证言,我们判决书的逻辑是,除非证人能证明当庭证言是真实的,否则优先采用庭前笔录。证言笔录里还有一条也非常重要,就
一、证据审查判断的两个基本问题(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最近《两个证据规定》出台,各地检察机关都在学习证据规定,有人就说那么多的证据规定,比如《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定》十五条、《死刑案件的证据规定》多达四十一条,如此烦杂的证据规定,里面有没有一条线索或者叫“红线”,那么今天下午我们就来捋一捋这条红线,那就是单个证据首先要审查证据能力问题。它是法庭的准入资格;然后审查能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是证明力的问题;第二个内容是如何审查证据的证明力。我们将结合两个证据规定,新出台的一些具体规则,结合案例跟各位讲一讲从物证、书证到证人证言、被告人口供、鉴定意见;五种证据笔录:从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辩认笔录、证据提取笔录以及视听资料、电子证据还有一些检察机关在公诉中遇到的侦查员做的情况说明,这些常见的证据种类,它的审查判断有哪些规律性的东西,从证明力的角度给大家作个分析、梳理和概括。第三个内容是证据能力和非法证据排除问题,非法证据排除是一个小概念,证据能力是一个大概念,证据能力泛指证据在法庭上的准入资格,又叫证据的合法性。非法证据排除是指取证手段违法,要不要排除的问题,手段的违法性是它排除的前提,除了手段的违法性、合法性问题以外,还有主体的合法性、法庭调查方式的合法性,尤其在《两个证据规定》中这些问题出现了一些新的规则,我们结合两个规定谈一谈个人的一点认识,供大家参考。最后一个问题想讲一讲今后公诉工作所面临的一些挑战,我们应该采取的哪些应对措施。由于出台了两个证据规定,由于我国刑事案件出现了新的变化,整个
诉讼程序也要马上面临一个重大的改革,所以今后公诉工作出现一些新的问题,在某种意义上我们称作为挑战与机遇并存,挑战面临的成份更大一些,好下面首先讲第一个问题:证据审查判断的两个基本问题
一份证据拿到手里,一份案卷笔录摆在我们办案人员面前,我们如何从哪个角度切入审查判断它呢?通常说来我们从两个角度来切入。一个是证明能力问题,一个是证明力问题。我这里把证据能力放在前面,把证明力放在后面,我们举三个小例子:第一个例子我们某省办理一个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中,侦查机关提取了一份笔录:被告人的口供笔录,提取笔录以后,法庭上围绕着笔录的合法性发生了争议,辩护律师认为:这份笔录存在三个问题;一是这份笔录取证的手段应该存在一定违法问题,当时侦查机关对嫌疑人动用的是拘传手段,拘传是从第一天的下午16时50分开始到凌晨的4时50分,经过了十二小时,然后又从凌晨的4时50分开始又进行第二次拘传,又经过了十二小时,如此循环往复进行了十二次拘传,长达六天六夜,在案卷中出现了十二份拘传证书、拘传的材料,我们办案人员很坦率的把它写上4时50分开始、16时50分开始,由此辩护方认为:违反了我国规定的一次拘传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连续拘传的法律规定,通过这种违法得来的被告人口供不具有合法性,法庭应当把它排除于法庭之外。二是侦查人员一共拿到一份口供笔录,在案卷笔录中却出现了连标点符号、一些细节都极其相似的三份口供笔录,被告人当庭翻供,辩护人认为后两次讯问笔录根本就没有做,被告人只供述了一次,后
两次很显然存在着不合法的情况,它是否存在过都面临一些争议。三是当时动用的是拘传,拘传的地点在郊外侦查指挥中心,你是拘传却关在侦查指挥中心,剥夺了人生自由,实际上是变相的羁押和监禁。围绕着这三个问题在法庭上产生了激烈的争议,这个案件的结局最后我们不得而知。结合今天的讲课我把概括为第一个问题:拘传、羁押、讯问的合法性发生了争议。我们把这种由于证据取得的合法性问题,所产生的一些争议影响到证据的准入资格,我们把它称之为证据能力。下面看第二个案例:在某省发生的一起影响全国的大案中,嫌疑人被怀疑实施了杀人行为,杀人的现场有两个现场,一个是第一现场,在某地。另外一个现场在一辆昌河牌的警用客车,歹徒杀了人以后,把两具尸体放在客车里面,然后把车开到第二现场,侦查员有充分的证据怀疑歹徒开过这辆车,于是他们就对汽车的离合器和油门上的泥土进行了提取,然后又提取了嫌疑人裤腿和鞋底上的泥土,把这两份泥作为鉴定的样本、检材进行了相互比对,作了一个化学成份的鉴定,专家的鉴定结论表明,两份泥土化学成份高度吻合一致,几乎可以说是同一种化学成份,也就是说有充分的根据怀疑嫌疑人开过这辆车,这样就大大加强了他的犯罪嫌疑程度。法庭开庭的时候公诉人面对辩护人,辩护人提出在法庭上出示汽车上泥土的来源,公诉人连忙查看案卷笔录结果发现侦查员忽略了对整个勘验检查对证据提取过程的记载,泥土的来源、提取经过没有任何的记载,于是案件休庭,过了一段时间请侦查员作一个补充说明,侦查员提供了一个简单的情况说明,是由于当时工作匆忙没有来得及记录泥土的来源,但是泥土确实
是存在的,这个问题后来在法庭上引起了激烈的争议,按理说泥土的来源不明,意味着物证、书证源头不清楚,提取经过下落不清楚,如果来源不清楚,我们在鉴定科学中会称为鉴定的样品和检材来源不明;提取的过程不清楚,其真实性难以查清楚。它与证据的关联性难以得到证明,所以当时律师提出:这份泥土它是否存在过,没有得到充分的证据证明,应当排除。最后法庭采纳了辩护方的意见。那么由于这份泥土来源不明,源头不清楚,导致它的真实性跟案件的关联性产生较大争议,我们把这种情况统称为证据的可靠性、真实性存在问题。你来源不明就是真实性不清楚,真实性是证据的一个重要属性,它是证明力的范畴。第三个案例是在北京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一起盗窃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遇到一个难题,就是本案的作案手段与众不同,这个案件与传统的入室盗窃都不一样,它是嫌疑人爬到几十层的高楼,从楼顶上拴上绳索,从最高层开始偷起,盗窃顶层的几家,通常的入室盗窃基本上从底层开始,而且容易被盗,而这个案件反其道而行之,本案的嫌疑人因五年前盗窃受到了有罪处罚,案件新的盗窃事实发生的时候,从他假释出来不到一年半,而我们办案人员查阅了以前的办案经过和相关的案卷笔录,发现以前十几起入室盗窃都是用这种手段的,这次与先前的案件很相似,嫌疑人不承认说没有偷,从他住的地方和他控制的地方也没有找到赃款赃物,在案发现场也没有经过技术人员的勘验检查,也没有提取有用的物证痕迹,于是我们办案人员就面临一个问题,以前同一个人实施的相似的行为,比如说作案手段、作案习惯等非常相似的行为,能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