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药事业部2014年营销方案(学习稿) - 图文(7)

2019-03-23 10:41

4、对欠款人员确认欠款后可以全额扣回的,则应收专员应在扣回确认欠款之日起三日内消除个人欠款账目,不能全额扣回的应当进行跟踪处理,直至全额扣回完毕。

5、在业务员入职后,商务部、财务部要确保货物保证金的及时到位,严格执行公司营销方案中关于发货的规定。对一些超额、异常发货的,须有事业部总监及相关领导以OA形式的批件,并打印批件存档,以备核查。若属于超额发货,没有相关领导批准,商务部、又提供不出相关领导批复的OA,则商务部对超额部分货款负全责。

6、商务部专员应认真严格审查合同,对一些异常发货的业务员,需及时请示商务部部长,经商务部部长审核,签字同意后方可发货,避免出现过多的窜货现象。 (二)、离职业务员的账款处理

1、业务员辞职、或被事业部、省区辞退的其最终审批权一律收归事业部总监批准。省区经理辞职、辞退由营销总监批准。

2、各类营销人员辞职、辞退后由批准人在第一时间以OA形式告知上级主管领导,抄送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包括所在事业部上级领导;财务部对应应收专员、费用专用、退货专员、应收科“离职清账箱”;商务部对应服务专员;稽查部相关领导;行政人事部人事专员等。

3、省区经理的辞职、辞退由行政人事部发文公布,商务经理辞职、辞退由所在事业部发文公布。公布稿抄送第二款相关人员。

4、财务部在收到业务员辞职或辞退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离退人员欠款进行全盘清算,将不能扣的欠款发送至对应省区经理,由省区经理跟踪落实,直至欠款追收完毕。

5、省区经理应在收到离职申请或辞退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市场移交、折价移交(包括移交金额、移交货物明细),对不能移交的货款及退货费用进行签名确认。

6、省区经理应在市场处理完毕之日起三日内将确认好的市场移交表、欠款确认书寄回财务部应收会计科,统一由应收会计科归档保存原件。应收专员应提醒省区经理及时上交市场移交表、欠款确认书。对省区经理逾期不上交市场移交表、欠款确认书的,特别是经应收专员提示,仍不能及时提交的,财务部按每份1000元对省经理进行处罚。

7、 应收专员应对离职业务员的欠款进行跟踪处理。市场移交清楚、欠款金额确定的离职业务员经应收专员跟踪处理后,对其中不配合欠款追收的人员,省区经理应及时与离职业务员的担保人沟通,说明利害关系,令其协助追收欠款。省区经理将与担保人的沟通情况反馈到稽查部,稽查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8、省区经理空缺的省份,业务员离职等相关的所有工作则由事业部总监(大区总监)负责。 9、原任省区经理离职后,由新任省区经理负责跟踪追收、清理原省区经理任职期间的应收账款,并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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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省区经理为市场移交、欠款确认的第一责任人。省区经理若没有按照规定处理离职业务员账款,由此造成的死账、呆账,省区经理承担90%的责任,大区总监8%,事业部总监2%。

11、商务经理提出离职省区经理应第一时间报事业部、财务部、商务部和稽查部,各个部门第一时间协助省区经理处理市场问题,如因省区经理不上报造成的死呆账,全额由省区经理承担。

12、商务经理离职后因省区经理没按方案规定对市场进行移交造成货物过期而产生的死呆账,此责任应由事业部总监承担10%、大区总监承担30%、省区经理承担60%(如果有助理省区,省区经理与助理比例为6:4)。

13、保证金转货款应按离职业务员在职时的方案规定进行计算提成。

六、关于市场移交的处理细则

1、根据公司营销方案规定,离职业务员市场移交过程中,对于生产日期在6个月内(含6个月)的货物,接交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对于生产日期在6个月至9个月以内(含9个月)的货物,接交人按营销方案理应接受,但对于个别接交人不接收的,省区经理应妥善做好移交人、接交人的工作,本着解决问题的原则,合理合情地做好移、接交双方的利益设置,圆满解决移交问题。

2、 对于生产日期在9个月以上的货,接交人可以不接受,这类货物处理原则为: (1)、由原业务员将该批货物退回公司,公司按退货管理规定处理。

(2)、或者由省区经理协调分销,由省区经理协调分销的货物可由省区经理向事业部申请报营销总监审批,可以酌情降价销售。省区经理协调分销的货物由省区经理将调剂至商务(或商务片区)的明细报财务部应收会计科(省经理、接收商务、转出商务必须同时签名确认),应收会计据此进行调帐处理。

3、 业务员离职,省区经理暂时找不到新业务员进行市场移交造成市场无法移交的,由省区经理根据实际情况将离职业务员的货物按实际情况调剂到其他市场销售。省区经理调剂分销的货物由省区经理将调剂至商务经理的明细报财务部应收会计科(省经理、接收商务、转出商务必须同时签名确认),由应收会计科进行调帐处理。

4、由商务经理提出离职的一个月内,省区经理不按上述1、2、3款处理,造成所有的损失,全部由省区经理全额承担。

5、业务员离职时若遇到省区经理调离岗位的,该调岗省区经理必须跟踪处理离职业务员的市场,直至市场交接完毕后省区经理方可离岗。

6、省区经理在离职业务员市场移交后,七天内没有将市场移交表寄回公司财务部门进行调帐,由此造成的死账、呆账由省区经理全额负责。

七、每季度对账确认制度

1、事业部营销人员建立季度对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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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季度对账事宜采取省区经理负责制,由商务经理负责实施各自业务单位的对账事宜,省区经理监督执行所辖省区的每季度对账事务,稽查部负责抽查营销人员的对账函,发现有虚假对账的,按每单对商务经理处以3000元以上、省经理处以1000元的罚款,大区总监处以200元的罚款,并暂停发货,停发提成及费用。

3、应收会计科应收专员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号前(遇节假日顺延)将上季度对账函发送给相应的商务经理,商务经理在收到对账函后,必须在月底前完成对账。

4、季度对账函由应收会计以OA邮件发送,商务经理OA确认签回,应收会计存档。

5、季度对账:商务经理必须书面签名确认,并寄回公司财务部应收会计科存档;必须将各商业公司对账函交由各商业公司核对与确认(必须加盖商业公司财务章或公章确认),并将对账函原件寄回应收会计科,由应收会计科负责存档。

6、大区总监及省区经理负责监督落实所辖省区季度对账工作,如果所辖省区商务经理没有按公司规定完成季度对账工作,每缺少一个商务片区对大区总监处罚20元,每缺少一个商务片区对省区经理处罚100元;同时对未按规定完成对账的商务经理,暂停提成及费用的发放;如果季度对账,商务经理未能完成商业公司对账确认工作,则停止该商业公司的发货。并对商务经理未完成季度对帐的商业每家处罚商务经理200元。 7、有省区经理助理的省区,对省区经理的罚款由省区经理及助理共同承担,比例为6:4。

八、事业部合作商业公司的管理

1、普药事业部一律不允许选择挂靠商业作为合作商。合作商业必须是真正与公司合作的,任何挂名的商业一律不允许发生。

2、省区经理对区域内新开户的一级商业必须亲自上门验证,事业部大区总监对新开户的合作一级商业必须认真审核,确保所有一级商是真正合作的商业,从源头上杜绝“挂靠、挂名”的商业存在。由于省区经理验证、大区总监审核不严,导致“挂靠、挂名”的商业发生的,对省区经理处罚1000元、大区总监各处罚500元,造成货物货款损失的,省区经理承担50%、大区总监承担15%。

3、普药事业部商务经理不允许从合作商业中调货至个人销售,私自从合作商业中调货至个人销售的或者未经公司批准,私自从合作商业中调货至其它商业销售的,一经发现,一律按侵占公款论处,追究法律责任。 4、 普药事业部合作一级商业不能消化库存货物时,经商务经理申请,省区经理同意,事业部大区总监审批同意后,可以从合作一级商业调货至其它一级商业销售。

5、调货报经省经理同意、大区总监批准后,从原合作一级商调入其它一级商分销的货物由商务经理提交调入其它一级商业产品明细表、补签调入其它一级商业的产品销售合同、提交调入商业的产品入库凭证,并将上述调货明细表、补签的销售合同、调货商业的产品入库凭证寄回公司财务部应收科应收专员,由应收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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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负责办理调账手续。财务部收到商务经理的上述资料后必须在三天内做好调账,并将调账结果告知商务经理、省区经理。

6、未经批准擅自调货或虽经批准调货,但不能及时提交相关资料给财务调帐处理的行为一律不允许发生(及时性要求:大区总监批准调货之日起,商务经理必须在7天提交相关资料给财务部应收专员,否则为不及时),一经发现将对商务经理按每次处于不少于3000元的罚款,并连带处罚省区经理1000元。

7、所有商业公司发货必须遵守“四统一发货管理规定”,特殊情况,需上报营销总监批准后,方可发货。

九、事业部坏账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普药事业部客户账款管理,减少坏账风险,明确营销各级人员(商务经理、省经理、事业部总监)责任,明确公司清欠小组职责的管理责任,清晰界定客户坏账及其处理流程,特制定本规定。 (一)、客户坏账

(1)、坏账的定义:普药事业部应收货款超过180天(含)以上的统一界定为坏账,并纳入坏账处理程序。计算应收货款的时间应从货物从公司仓管科出库之日起计算。

(2)、公司财务部每月15日前,依据上述坏账定义,提交普药商业客户坏账报表,报经财务部长审核后,发送给相关人员(商务经理、省经理、事业部总监、营销总监、财务部长、财务副总、稽查部、清欠小组成员)。

(3)、财务部提交的普药商业客户坏账报表应包括以下内容:商业客户名称、所属商务经理、省经理、往来明细账以及简要情况说明。

(4)、稽查部收到财务部的坏账通知后,在三个工作日对坏账责任人(商务经理)下达收取滞纳金的初步处罚通知(滞纳金收取标准见第五条)。并对坏账的性质开展调查,然后,依据调查结果对坏账的责任人再做进一步处理(处理见第二节)。

(5)、对坏账责任人(商务经理)稽查部自下达处罚通知之日按坏账金额的(公司结算价计算)日千分之一收取滞纳金,至此清欠完毕。滞纳金在责任人的工资、提成中扣缴,稽查部下达处罚通知后由财务部按月执行。

(二)、坏账责任落实与处理

1、坏账属被责任人贪占、挪用的,对责任人的处理:

稽查部通过对坏账的性质调查后,确认坏账已被责任人贪占、挪用的,根据如下处理:

a、金额在二万元以内的责任人除了在三天内还清所欠帐款外稽查部视责任人态度下达处罚决定,处罚金额在1000元至5000元以内,具体标准由稽查部提出建议报责任人所属事业部总监、公司营销总监批准后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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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部执行,罚款视金额大小在责任人的工资、提成中分月扣缴或在责任人的管理保证金中扣缴。 b、金额在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内的责任人除了在七天内还清所欠帐款外稽查部视责任人态度下达处罚决定,处罚金额在2000元至10000元以内,具体标准由稽查部提出建议报责任人所属事业部总监、公司营销总监批准后交财务部执行,罚款视金额大小在责任人的工资、提成中分月扣缴或在责任人的管理保证金中扣缴。

c、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内的稽查部视责任人还款情况及认错态度下达是否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的决定,如还款积极、态度诚恳的按上述第二款执行。如还款不及时、态度恶劣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

d、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一律移交司法部门追究责任人刑事法律责任。

以上责任人,除了经济上处罚外,贪占、挪用金额达5000元以上者,行政上一律予以开除处理;如还款不及时、态度恶劣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

2、坏账属客户经营不善产生的或被骗,对责任人的处理:

a、因客户破产、重组、兼并或者6个月以上无业务往来,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坏账中如已开具发票的,此笔坏账所应承担的税金也应列入坏账的承担金额中),此类坏账由事业部总监承担1%,大区总监承担4%,省区经理承担15%,商务经理承担80%。

b、被骗货物产生的坏账,属商务经理管理不善造成,因此,被骗货物全部由商务经理承担。 3、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坏帐,可由责任人打申请,营销总监审核确认后,报总经理确认为死帐后,由公司承担坏帐部分的50%,事业部总监承担1%,大区总监承担4%,省区经理承担15%,商务经理承担30%。 4、坏账处理(责任落实):

财务部应收科依据坏账清单以及上述第七条规定,编制坏账责任处理报表,报经财务部长审核、财务副总审批后,进行相关账务处理;由各人员承担的坏账损失金额,从相关人员的业务提成或费用报账中一次扣回,一次性无法扣回的,由财务挂账分次扣回。

坏账损失一经批准处理(财务副总审批),由财务部应收科OA通知相关人员,同时抄送营销总监、公司清欠小组成员。

5、商业客户坏账一经财务处理(清欠小组收到财务发送的坏账处理报表),坏账相关资料转入清欠小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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