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世界法系发展与中国法律体系构建》(2)

2019-03-27 23:16

1、法律规范和由法律规范支撑构成的法律制度,这是两者共同的规范要素。

2、追求公平正义、自由平等、统治秩序,这是两者共同的价值要素。

3、保障生命、财产、秩序和安全,这是两者共同的功能要素。 4、由一定的经济社会文化条件所制约和决定,这是两者共同的基础要素。

本讲座把法系与法律体系放在一起介绍,是为了从世界法律文化和法治发展的整体视角,更加全面地了解和认识当代世界的法系和法律体系问题,更加宏观地观察和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世界意义、中国价值和中国特色。

(三)古代世界法系概况

美国著名学者威格摩尔在1928年出版的《世界法系概览》(A Panorama of the World s Legal Systems),将世界古代各国法律制度分成16个法系,即埃及法系、美索不达米亚法系(巴比伦法或楔形文字法)、希伯来法系、中华法系、印度法系、希腊法系、罗马法系、日本法系、伊斯兰法系、凯尔特法系、斯拉夫法系、日尔曼法系、 海事法系、教会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

例如,古埃及法系

古埃及法系是人类最早的法系之一。大约在公元前4000年左右,埃及就已经逐渐形成了自己的法律体系。

在古埃及国家的形成过程中,古埃及的法律也是经历了 从不成文的习惯法到成文法、法典化的过程。

古埃及法系不仅具有古代法的一般特征,也具有神权法和法老一人专制主义的色彩。

由于古埃及法律多以纸草为载体,而纸草最容易湮灭,因此,没有一部古埃及法典幸存下来。尽管如此,经由考古资料、古埃及文献和古典著作中的有关记述,古埃及法系的内容仍可窥见一斑。

古埃及的汉姆哈伯国王(约前1300年),立法者 用象形文字书写的法律文书

埃及出现的用希腊文书写的罗马法(罗马司法官在埃及对罗马当事人作出的判决)

公元前2500年的法院审判记录(世界上现存的最早的法院审判记录)

又如,美索不达米亚法系

美索不达米亚法系,创始于公元前约3000年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形成的法系之一。

该法系产生过《苏美尔法典》、《汉穆拉比法典》(约公元前1792一前1750年 )、《亚述法典》等重要成文法典,尤其是《汉穆拉比法典》,在人类的法律发展史上留下了重重的一笔,它是世界上最早的国家法典。

两河流域的商业特别发达,世界上最早的可转让票据,最古老的银行都产生于此,因而它的商业习惯与习惯法非常发达。但是楔形文字法在《汉穆拉比法典》制定后就停滞了,在随后近2千年的时间内,其方式和风格也几乎没有任何改变。

古巴比伦王国灭亡以后,楔形文字法逐渐走向衰落,无大的建树,美索不达米亚法系也于公元前1世纪最终灭亡。不过,从史料来看,尽管楔形文字法在公元前1世纪就灭亡了,但是一些法律原则被保留到了《圣经》中,进而通过希伯来法对西方文明产 生了深刻的影响。

巴比伦的庙宇塔楼

汉穆拉比的石柱法典

苏美尔法典(约公元前21世纪)

公元前2000年的判决 公元前2000年的判决 2000 再如,中华法系

中国是世界著名的文明古国,至少在公元前21世纪左右的夏朝已经建立了国家,形成了法制。中华法系不仅起源早,而且经过四千多年的发展过程,一直没有中断过,这是在世界文明古国中所仅有的。因此中华法系的历史沿革非常清晰,无论是某一部法典,还是某一项制度,都有清楚的源流关系,形成了一个博大精深的完整系统。中国古代法制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独树一帜的、特色鲜明的传统,而与世界其它法系相区别。伟大而独特的中华法系对世界也造成了巨大的影响,特别是对古代的东亚及东南亚地区,在有些国家,法律作为中华文明的一部分,对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几乎有着支配性的影响,典型的如日本、朝鲜、越南、琉球等国家和地区。

民国时期的著名法律史学家杨鸿烈认为“中华法系”就是指 “数千年来支配全人类最大多数,与道德相混自成一独立系统且其影响于其他东亚诸国者,亦如其在本部之法律制度之谓也。” 中华法系的十大特点: 1. 引礼入法,礼法结合; 2. 法自君出,权尊于法; 3. 家族本位,伦理法治; 4. 天人合一,情理法统一; 5. 民刑不分,重刑轻民; 6. 司法行政不分,司法从属行政; 7. 刑讯逼供,罪从供定;

8. 援法定罪,类推裁判; 9. 无讼是求,调处息争; 10.依法治官,明职课责。

《世界法系概览》一书中所附的中国地图 孔子和他的弟子们正在研究礼仪法度 大清律例重订辑注通纂 中华民国宪法 主审判厅,1922年 最高法院院长余棨昌,1925 这些法系以后的历史命运:

1、有的消亡了,如埃及法系、美索不达米亚法系、希腊法系、希伯来法系、凯尔特法系、教会法系; 腊法系、希伯来法系、凯尔特法系、教会法系;

2、有的被融合了,如罗马法系、斯拉夫法系、日尔曼法系、海事法系、日本法系;

3、有的基本上未经融合而生存下来,如中华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

4、有的经历了大规模融合更新和再造,几乎面目全非,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1884年日本东京大学法学教授穗积陈重将世界各国的法律划分为七大法系:印度法、中国法、伊斯兰法、英国法、罗马法、斯拉夫法和日耳曼法。

德国比较法学家K·茨威格特在1971年出版的《比较法总论》一书中,赞同将世界法系分为七种的观点,即法国法系、日尔曼法系、

斯堪的纳维亚法系、英吉利法系、 俄罗斯法系、伊斯兰法系和印度法系。

为什么要划分法系?法国著名比较法学家达维德在1964年出版的《当代主要法律体系》一书中指出:“我们可以把法归类为?系?, 就像宗教方面(基督教、伊斯兰教、印度教等)、语言等方面(罗曼语、斯拉夫语、闪米特语、尼罗河流域语等)一样,可以忽略次要的区别不去管它,而确认?系? 的存在。

达维德认为,把法归类成系,简化为少数类型,以便于对当代世界各国法的介绍和理解。”

第二节

(四)当代世界三大法系

达维德强调指出,“从实效出发,我们只首先简要地突 出主要特征,这些特征使我们得以辨认现代世界上三个主要法系”,“它们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社会主义 法系。 法系。”

达维德认为:“这些法系,不论它们多么重要、传播多 么广泛,都远不能反映现代法律世界的全部真实情况。”

1、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大陆法系最先产生于欧洲大陆,以罗马法为历史渊源,以民法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

大陆法系包括两个支系,即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

法国法系是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建立起来的,它以强调个人权利为主导思想,反映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社会经济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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