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法律意识运用到?公民法律关系?上去”,进而否定了公法和私法划分的前提与标准。
同时,为了显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西方资本主义关于 法律体系理论的根本区别,适应理想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基础的性质,苏联学者另辟蹊径,“试图找到其特有的将法律体系划分为部门的?独特的?主要标准。”
这种强烈的政治愿望和现实需要,引发了苏联学者对于 法律体系的理论争论。
在1938—1940年的第一次争论中,得出了法分为部门的基础是实体标准——受法调整的关系的特殊性或法律调整对象的结论。
依据这一标准,将现行法律体系分为10个法律部门——国家法、行政法、劳动法、土地法、集体农庄法、财政预算法、家庭法、民法、刑法和诉讼法。
1956年,第二次讨论苏联法律体系问题时,大多数苏联学者认为只以法律调整对象作为划分标准已不够了,同意把法律调整对象同法律调整方法一起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根据。
苏联科学院国家与法研究所契克瓦泽和齐夫斯合写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一文认为,苏联法律体系由以下九个部门组成:
国家法(宪法),行政法,财政法,民法,家庭法,劳 动法,土地法和农业生产的法律调整(即集体农庄法),刑法,诉讼程序和司法组织。
1982年在第三次关于苏联法律体系的讨论中,法律原目的和一系列其他因素被列入其中,作为法律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补充。
苏联学者对于法的部门的不断增多和系统构成因素的不断增加的反应是一致的:法的体系开始建立在熔合了的 多层次的基础上。
例如阿列克谢耶夫认为,苏维埃法的体系可分为三组法 的部门: 1、专业性(基本的)部门:国家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
2、其他基本部门:劳动法、土地法、集体农庄法、家庭法、财政法、社会保障法;
3、第二层次的综合部门:海洋法、银行法、经济法、 保险法和自然保护法)。
(二)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历史任务和发展过程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邓小平的民主法治思想,十六字方针。
“必须做到有法可依,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
实现有法可依,是新时期法制建设的首要任务。 1、改革开放以来的立法发展
(1)立法的全面恢复和发展(1978-1982)
这一时期,除全国人大全面修改颁布了1982年宪法外,全国人大和常委会还制定颁布了现行有效的法律22件,它们是宪法及宪法
相关法7件,民商法3件,经济法2件,社会法2件,刑法1件,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1件。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统计分析(1978-1982) (2)有计划商品经济背景下的立法(1983-1992)
在这个时期,除全国人大于1988年对宪法做了个别修改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还制定颁布了现行有效的法律 70件,它们是:宪法及宪法相关法16件,民商法9件,行政法19件 经济法18件 社会法5件,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3件。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统计分析(1983-1992)
(3)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背景下的立法(1993-2002) 这一时期,除全国人大于1993年、1999年对宪法做了两次修改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还制定颁布了现行有效的法律98件 它们是:宪法及宪法相关法11件,民商法15件,行政法38件,经济法24件,社会法7件,非诉讼程序法3件。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统计分析(1993-2002)
(4)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背景下的立法(2003- 2008.03) 以法律的方式体现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2003年以来中国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中心任务。
这一时期,除全国人大于2004年对1982年宪法做了必要修改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还制定颁布了现行有效的法律32件,它们是:宪法及宪法相关法3件,行政法12件,经济法9件,社会法3件。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统计分析(2003-2008.03) (5)2008年3月至2011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统计(共38件,其中制定13件)
2、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演变和发展过程 1980年邓小平进一步重申: 要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今后也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我们的民主制度还有不完善的地方,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条例,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现有法可依,是新时期立法工作的一个基本目标。
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工作报告中首次明确提出,“立法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社会主义法制原则,逐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独立的法律体系。”
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向全世界宣布:“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建设逐步发展,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
1988年3月,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指出:“过去五年立法工作的重大进展,使中国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已经不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可依。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
邓小平南巡讲话以后,为了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建立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3年在中国共产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我国法制建设的目标是:“加快经济
立法,进一步完善民商法律、刑事法律、有关国家机构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
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提出:“按照宪法的要求,常委会把经济立法作为第一位的任务,争取在本届任期内大体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框架。”
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续把立法工作放在首位,加快经济立法,在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方面迈出了重要步伐。”
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工作报告指出,过去一年常委会的立法工作“在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方面迈出了重要步伐,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四节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在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同时,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的立法目标——“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1998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一次会议工作报告在总结立法工作时指出,过去五年的“立法不仅数量多,质量也有所提高,为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今后的立法工作要按照党的十五大提出的目标和任务, 继续加强立法工作,把经济立法放在重要位置,提高立法质量,努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