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世界法系发展与中国法律体系构建》(7)

2019-03-27 23:16

为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制定了行政处罚法。

为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制定了行政复议法。

为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 公务员的监督,制定了公务员法。

在文化、教育、科技领域,制定了学位条例、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文物保护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

在医药、卫生、人口领域,制定了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母婴保健法、献血法、执业医师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

在环境保护领域,制定了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防沙治沙法等。

在司法、国防、国家安全、外交等领域,制定了监狱法、律师法、兵役法、军官军衔条例、预备役军官法、国家安全法、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入境处境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我国在行政法领域内的立法,涉及行政管理活动的各个 方面。 4、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因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调控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经济法是在国家干预市场活动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门类,一方面与行政法的联系很密切,另一方面又与民法商法的联系很密切,往往在同一个经济法中包括两种不同性质法律规范,既有调整纵向法律关系的,又有调整横向法律关系的,因而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有的国家把经济法作为行政法的一部分,称为 “经济行政法”,有的国家则把经济法归入民法商法范围。

经济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既有纵向的、又有横向的,纵横交错,既不同于民商法只调整横向的法律关系,又不同于行政法只调整纵向的法律关系。

截至2010年底,我国已制定这方面的法律59件。 5、社会法

社会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 体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关系的总和,调整的是政府与社会之间、社会不同部分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国家实现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

在社会法形成之前,法律按照其调整的社会关系分为公法和私法,公法强调权力和权利平衡,权力和责任的平衡,私法强调意思自治和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社会法以国家理念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 社会公平。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社会法对于保护劳动者和特殊弱势 群体的合法权益,解决市场经济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促进社会公平、公正,发挥着重要作用。

截至2010年底,我国已制定这方面的法律18件。 其中,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 制定了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 制定了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从法律制度上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和人身安全。

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包括社会保险法、就业促进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

我国为保障职工和各类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先后制定了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等法律。

6、刑法

刑法是规范犯罪、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 和。刑法是一个传统的法律门类,与其他法律门类相比,具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最广泛。其他法律部门一般只调整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而刑法则调整各个方面的社会关系,不论哪一方面的社会关系,只要发生了构成犯罪的行为,都受刑法调整。二是强制性最严厉。所有法律都有强制性,但都没有刑法严厉。

刑法是保证其他法律有效实施的后盾,是国家和社会同违法行为作斗争最重要也是最后的手段,在维护国家和社会安全、稳定和发展,

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等各个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规范解决社会纠纷的诉讼活动与非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解决纠纷通常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通过诉讼,通常叫“打官司”,由司法机关对纠纷进行审理作出判决;一种是通过仲裁,由非司法机关的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审理作出裁决。我国的诉讼制度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种。

刑事诉讼,是关于确认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如何定罪量刑的活动。民事诉讼,是关于确认民事纠纷谁是谁非 以及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活动。 以及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活动。

行政诉讼,是关于确认行政机关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以及 是否应当追究行政机关责任的活动。

此外,针对海事诉讼的特殊性,制定了海事诉讼特别程 序法,作为民事诉讼法的补充。

为了处理国与国之间的犯罪引渡问题,制定了引渡法,作为对刑事诉讼法的补充。

制定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解决劳动争议提供便捷 的程序。 解决经济纠纷,除通过民事诉讼制度“打官司”外,还可以通过仲裁这种非诉讼途径。

截至2010年底,我国陆已制定这方面的法律10件。

包括: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三大诉讼法律,以及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人民调解法等非诉讼程序法。

此外,我国还制定了引渡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通过了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等。

西方法学(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通常将其法律体系划分为公法和私法。这是从古罗马乌尔比安对法律体系做出公法、私法划分以后,一直沿袭至今的划分方法。

在这个基础上,当代西方法学家又做出了进一步划分,派生出了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经济法”和“社会法”,使法律体系的划分成为“四分法”的格局。

以公法和私法划分为基本前提,有的法学家建构了“五 法体系”或者“六法体系”法体系。

那么,社会主义国家法律体系、尤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法律体系的划分为什么不同于西方国家?新中国关于法律体系的认识,主要是源于苏联法律体系的传统理论。而苏联法律体系理论的产生和发展,有特定的历史背景。 定的历史背景。

在苏联,学者们根据革命导师列宁于1922年确立的政治原则和政治逻辑:“我们不承认任何?私法?,在我们看来,经济领域中的一切都属于公法范围,而不属于私法范围……由此只是扩大国家干预?私法?关系的范围,扩大国家废除?私人?合同的权力……而是把我们的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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