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变动原因: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即由法律行为引发物权的设立、转让、变更或消灭,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即因法律行为之外的原因导致物权的设立、转让、变更或消灭,主要包括法定继承、生效法律文书、政府征收、合法建造房屋、拆除房屋。
以登记作为对抗要件的物权变动:1)土地承包经营权;2)地役权的设定;3)准不动产上的物权变动(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
所有权的特征:完全性、整体性、永久性
所有权的权能:积极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消极权能(指能够排除他人不正当的干涉)
国家所有权的客体范围:1)矿藏、水流、海域;2)城市的土地,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3)野生动植物资源;4)无线电频谱资源;5)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6)国防资产;7)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2)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3)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1)是一类特殊的所有权类型;2)具有集合性;3)具有整体性与不可分割性
业主:也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即依法登记取得或根据物权法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包括:1)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2)依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3)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
专有部分的界定:1)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2)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3)能够登记为特定业主所有的客体。
业主行使其专有部分应受到的限制:1)应当符合法律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2)不得擅自改变住宅用途,否则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等。
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1)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2)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属于城镇绿地或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3)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4)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5)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业主的管理权:1)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业主委员会的权利;2)重大事项的共同决定权;3)公共维修资金的共有和共同使用权;4)决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和收益的分配的权利;5)自行管理或委托他人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6)有权请求法院撤销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侵害自身权益的决定。
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区别:1)产生的原因不同,共同共有是基于共同关系而产生,以共同关系为前提,按份共有无须以共同关系为前提。2)权利享有与义务承担的不同,共同共有人之间对共有物享有平等权利、承担平等义务;按份共有人按照其应有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3)对共有物的处分和修缮不同,共同共有中对共有物的处分和修缮以全体共有人同意为原则;按份共有中对共有物的处分和重大修缮只需要得到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即可。
用益物权:指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的范围内加以使用、收益的定限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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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的特征:1)是一种限制物权;2)是一种他物权;3)是以占有、使用、收益为内容的定限物权;4)主要是以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
物权法上规定的用益物权包括:1)土地承包经营权;2)建设用地使用权;3)宅基地使用权;4)地役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点:1)客体具有特定性,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及其他农业用地。2)主体具有特定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3)内容具有特定性,土地承包经营人应在承包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使用土地。4)期限具有稳定性: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类型:1)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不宜采取此方式);2)通过其他方式(即招标、拍卖、公开协商)取得。
建设用地使用权:指单位或个人依法享有的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营造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1)是在国有土地所有权基础上产生的用益物权;2)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于国有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地下分别设立;4)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期限性:居住用地—70年;商业用地—40年;工业用地,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出让、划拨、转让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协议、招标、拍卖、挂牌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方式:出售(买卖)、互易、赠与
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臵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
宅基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宅基地上建设住宅的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特征:1)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2)只能用于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1)通过审批取得新增的宅基地使用权,审批实行“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制度”。2)通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的转让以及继承获得的宅基地。
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乡(镇)村企业用地使用权、乡(镇)村公益用地使用权 地役权:不动产权利人为了便利地使用不动产而通过法律行为设定的或者依法取得的对他人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加以使用的权利。需要其他不动产提供便利的不动产称为需役地,提供此种便利的不动产称为供役地。
地役权特征:1)是对他人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加以利用的用益物权;2)权利主体既可以是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也可以是不动产的使用权人(用益物权人)。3)客体是不动产;4)是权利人为了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而设定的用益物权。
地役权的属性:1)从属性,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抵押;2)不可分性,地役权不因供役地或需役地的分割而有所变化
担保物权:指为确保特定的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自己的动产、不动产或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权利人有权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一种限制物权。
担保物权的特征:1)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2)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特定的物以及其他财产权利为标的物而设定的限制物权;3)限制了债务人或第三人对担保标的物的处分权;4)附有担保物权的债权先于无担保的债权而受清偿;5)债权人享有对担保标的物的变价权(拍卖、变卖、折价)
担保物权的属性:1)从属性,必须从属于债权;2)不可分性,担保物权人可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3)物上代位性,担保物因灭失、毁损所获得的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可作为担保物的代替物由担保物权人优先受偿
抵押权的特征:1)属于担保物权;2)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上所设定的物权;3)是不移转财产的占有的物权;4)是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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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的属性:1)从属性,从属于所担保的主债权;2)特定性,抵押权的标的物必须特定;3)不可分性;4)物上代位性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的条款: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4)担保的范围。
抵押合同的形式:可以是单独订立的合同书、具有担保性质的信件和数据文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抵押权登记:1)不动产抵押权和以某些不动产物权设定的抵押权采取登记生效要件主义;2)动产抵押权和动产浮动抵押权采取登记对抗要件主义
抵押权登记机关:1)以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2)以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的,为相关部门;3)以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4)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5)以交通运输工具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6)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设定动产浮动抵押权的,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允许抵押的财产:必须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包括: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
禁止抵押的财产: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可以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关于抵押人的一些注意事项:1)国家机关、公益事业单位不得作为保证人;机关法人不得签订抵押合同成为抵押人。2)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按公司章程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股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并过半数通过;上市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总额的30%,应由股东大会决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债权人可以依法实现抵押权的情形: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无须通过诉讼事件,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2)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合同:指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有名合同(典型合同):法律上作出了明确规定的合同,即法律对之设有相应的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保管合同
无名合同:法律上未对之设有相应的规范,也没有确定其名称。如医疗合同、旅游合同、美容合同、信用卡合同、特许经营合同、企业咨询合同、物业管理合同、分时度假合同
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即为他方当事人所负有的义务。如买卖合同
单务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如借款合同 有偿合同: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绝大多数反映交易关系的合同都是有偿的
无偿合同: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不支付任何报酬。如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借用合同
诺成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绝大多数合同为诺成合同
实践合同: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客运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
要式合同:根据法律法规应当或必须采用特定方式的合同。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抵押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订立
不要式合同: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采取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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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而为存在前提的合同。如担保合同 合同的成立要件:缔约人、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虽然成立但却没有生效的情形:1)尚未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手续;2)附生效条件或附生效期限的合同
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条款:通常是以合同书中载明的各个条项的形式表现出来,也可以以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
一些主要合同的必要条款:1)买卖合同—标的物的种类与数量;2)借款合同—借款的金额;3)抵押合同—抵押财产与被担保债权的种类
合同无效的原因: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1)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2)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无效也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3)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4)因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而导致合同无效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合同可撤销事由: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但并未损害国家利益。4)一方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的法律效果:1)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不得撤销。2)合同被撤销后,该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3)合同被撤销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4)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效力待定合同: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有效(纯获利益的合同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2)表见代理以外的欠缺代理权而代理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3)无权处分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
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约定支付利息的,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借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典当行
金融机构贷款合同特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不需以贷款人贷款的交付作为要件,属要式诺成合同。
金融机构贷款合同内容包括: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
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与自然人之间订立的下列借款合同无效: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买卖合同特点:1)一方当事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另一方支付价值;2)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
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了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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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主要内容,还可约定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文字及其效力等其他内容。
赠与合同的特点:1)属于典型的有名合同,非单方法律行为;2)必须存在给予行为;3)是诺成、单务、无偿合同
委托合同特点:1)以为他人处理事务为目的;2)以委托人和受委托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前提;3)是诺成、不要式合同;4)一般为无偿合同。
受托人的义务:1)依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2)受托人负有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经委托人同意可以转委托);3)报告义务;4)财产转交义务;5)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时受托人负有赔偿义务。
委托人的义务:1)支付费用的义务(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2)有偿委托的委托人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委托合同终止的特殊原因:1)当事人一方任意解除合同;2)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
结婚的必备要件:1)必须经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必须符合法定婚龄,男不早于22周岁,女不早于20周岁;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结婚的禁止要件: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姻终止的原因: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婚姻关系可因配偶一方死亡(自然死亡或宣告死亡)而消灭,可因夫妻双方离婚而消灭
应准予离婚的情形: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夫妻感情破裂是判断婚姻是否破裂的根本标准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法定的夫妻一方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
法定的夫妻共有财产: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未确定只归一方的);4)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6)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7)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臵补偿费
夫妻在处理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双方应平等协商。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定继承的适用情形: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4)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遗产;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顺序:1)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权的接受:只要继承人没有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视为接受继承权 继承权的放弃: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以明示的意思作出放弃继承 继承权的丧失(仅限于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5)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子女晚辈直系血亲的范围: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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