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转继承: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有权接受的遗产转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遗产按照遗嘱继承办理的情形:1)无遗赠抚养协议;2)被继承人立有遗嘱且合法有效;3)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并未丧失继承权,也没放弃继承权。
遗嘱的形式: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和死因行为,形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两个以上见证人)、录音形式的遗嘱(两个以上见证人)、口头遗嘱(危急情况下所立,两个以上见证人,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遗嘱的实质要件:1)遗嘱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3)不能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4)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遗嘱人的个人财产;5)不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遗赠: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赠的表示,到期未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
遗赠扶养协议:自然人(遗赠人、受抚养人)与抚养人之间关于抚养人抚养受抚养人,受抚养人将遗产遗赠给抚养人的协议。公民可以与扶养人、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行政法部分
行政:公共行政(行政法所指)、私人行政
公共行政:指的是执行国家意志的关于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执行性政策、组织、调控和处理等公共管理活动或过程。
公共行政特点:广泛性、复杂性、多变性
行政法:是调整公共行政的组织、活动、程序、监督和救济等方面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行政关系包括:行政管理关系、监督行政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
行政法形式上的特征:1)缺乏统一完整的法典;2)由不同效力层次的法律规范组成
行政法内容上的特征:1)内容广泛;2)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没有严格的界分;3)富有变动性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四项具体内容:行政组织法定(即行政组织的权限、行政权的划分、行政机关的设臵、职能以及行政编制等由法律设定),法律优先(指一切行政行为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但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仍可在其法定权限或授权范围内作出规定或采取措施),法律保留(指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只能通过法律加以规定),符合法律规定(即形式合法、实质合法、违法的行为无效);2)比例原则(行政法中的帝王条款),包括三项内容:适当性(即行政行为必须能够达到法定目的),必要性(最小侵害性),比例性(均衡性);3)行政信赖保护原则(指为了保护人民正当权益,行政主体对其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可预期行为、承诺、规则、惯例、状态等可预期因素,必须遵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行政应急性原则,指行政主体为保障重大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对人的根本利益,维护经济与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协调发展,在突发事件导致公共管理危机等紧急情况下特别是进入紧急状态下,可实施行政应急措施。
行政主体:独立拥有行政职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活动,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的机关或组织。
行政主体范围: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行政机关:是按照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政权,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国家机关,包括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组织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性自治组织
行政主体特征:1)是组织而非个人;2)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并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3)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4)是能够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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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务人员的特征:1)行政公务人员是个人;2)是直接或间接代表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职务的人员;3)实施行政管理行为的法律基础是基于一定公务身份关系;4)所实施的行政职务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他所代表的行政主体
行政公务人员的范围:行政公务员和其他行政公务人员 行政公务员的任用:选任、委任、聘任
行政行为的特征:1)是由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2)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3)是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的三种情况:1)行政法律行为的辅助行为;2)行政法律行为的阶段行为;3)行政公务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作出的事实行为
行政行为的类型:1)抽象行政行为(不以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2)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征用、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
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处分性、特定性、单方性、外部性
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1)根据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不同,分为羁束行为和自由裁量行为;2)根据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启动条件不同,分为依申请行政行为和依职权行政行为
行政登记分类:许可性登记和确认性登记
许可性登记的特征:1)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2)登记的事项是法律赋予但不得任意行使的权利;3)是羁束性行政行为;4)登记目的在于抑制公益上的危险或影响秩序的因素,从而更好地保障相对人权利的有效实现;5)是要式行政行为,有着严格的程序要求。
比较常见的确认性登记:婚姻登记、房产登记、车辆过户登记、土地登记
确认性登记的特征:1)登记的目的在于实现相对人的正当权益;2)是一种羁束性行政行为;3)登记的目的在于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的确定、认可和证明,从而更好地保障相对人的有效实现;4)是要式行政行为。
房地产登记行为的特点:1)是房地产登记机构依法登记的行为;2)是一种依申请的记载行为;3)是一种物权公示的行为;4)是一项要式行为
房地产登记的性质:具有行政属性
行政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已有违反行政法的行为存在;2)行为人具有法定的责任能力;3)行为人违反行政法的行为,必须在情节、后果上达到一定严重的程度
行政主体法律责任的追究:应由具有法定监督权的主体来进行,主要包括:1)权力机关以作出决定的方式追究;2)司法机关以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裁决的方式追究;3)行政复议机关以复议决定的方式追究;4)上级行政机关以作出决定的方式追究;6)行政机关中专门的监督部门如审计、监察部门以作出决定的方式追究;6)行政主体自己主动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公务人员法律责任的追究:主要由对其具有法定人事任免、奖惩权力的国家机关进行,主要包括:1)权力机关以作出罢免决定的方式追究;2)具有人事管理隶属关系的行政机关以行政处分、追偿决定的方式追究;3)行政机关中专门的监察部门以作出监察决定的方式追究
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1)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2)赔礼道歉、承认错误;3)恢复名誉、消除影响;4)返还权益;5)恢复原状;6)停止违法行为;7)责令履行职责;8)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9)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10)赔偿损失
行政公务人员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1)罢免行政领导职务;2)行政处分;3)对违法所得的没收、追缴或退赔;4)赔偿损失;5)其他责任形式(责令检讨、予以通报批评、当面向受害人作出赔礼道歉等等)
行政相对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1)履行法定义务;2)接受行政处罚;3)向受害人承认错误、赔礼道歉;4)返还原物、恢复原状;5)赔偿损失
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权属纠纷、经营自主权保护、农业承包合同、违法设定义务、行政许可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社会保障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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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排除范围:1)内部行政行为;2)行政居间行为(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3)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由人民政府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1)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2)对省、自治区政府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3)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还不服的,申请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国务院申请终局裁决,国务院终局裁决的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
由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1)对于县级以上各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向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但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2)对国务院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必须向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由派出机关、派出机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1)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对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由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应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其他有关行政复议管辖的规定:1)对两个以上行政部门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能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参加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确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标准:1)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直接申请复议的,该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3)对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应以被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4)对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5)行政机关已被撤销的,以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6)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7)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第三人:指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以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其参加,或自己申请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程序:申请(60日内)、受理(5日内审查)、审理
行政复议申请的条件:1)申请人具备提出复议申请的主体资格;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5)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受理主要审查的内容:1)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要件;2)复议请求是否超过法定期限;3)复议申请提出之前,是否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已经受理。
审理:1)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其他有关材料及答辩书;2)以书面审理为主,以直接审理(听证)为辅;3)复议机关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4)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7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有权机关应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审理的审查:是全面审查,主要包括:1)复议审查不受复议申请人申请范围的限制;2)复议审查既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要审查其适当性。
行政复议的撤回: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经说明理由并征得复议机构的同意,可以撤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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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终止,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决定:1)维持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2)驳回决定:适用于行政机关没有享有法定职责或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相关规定的。3)履行决定:适用于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拖延履行法定职责。4)撤销、变更或确认决定。5)赔偿决定
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或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情形: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适用依据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4)超越或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决定撤销或确认行为违法的,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且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复议机关应当作出变更决定的情形:1)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适用依据错误的;2)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复议机关审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赔偿决定的类型:1)依申请作出的赔偿决定;2)依职权作出的赔偿决定(申请人未提出赔偿请求,但行政行为是直接针对财物作出的)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9)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的地域管理:1)一般地域管辖: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复议机关改变原行为的,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2)特殊地域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因不动产起诉的,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3)共同管辖: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原告可以任选,原告向两个以上法院都起诉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法院管辖;复议机关改变原行为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或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不服起诉的,由原告或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因不动产起诉的,不动产涉及两个以上法院管辖区的,由两个以上法院共同管辖。4)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行政诉讼原告的资格转移:1)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起诉;2)有权起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组织可以起诉
行政诉讼的权利:享有诉讼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权利,但没有起诉与反诉权,不得与原告自行和解(除行政赔偿)
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认定:1)相对人直接起诉的,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2)复议机关维持原行为的,作出原行为的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行为的,共同为被告;4)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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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为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行为的,委托的机关为被告;5)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为被告;6)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为,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7)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作出的行为,以组建该机构的机关为被告;8)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或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情况下作出的行为,以该机关为被告;9)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的行为,以实施该行为的机关或组织为被告;10)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行为不服,以作出原行为的机关为被告;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的,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行政诉讼被告的举证责任: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接到诉讼状副本之日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行为的证据、依据。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将被认定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行政诉讼原告的举证责任: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超过走起诉期限的由被告举证;2)不作为案件的,证明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事实,被告应依职权主动履行或登记制度不完备的除外;3)一并提起行政赔偿的,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行政诉讼原则:不告不理(接到起诉,法院7日内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不服一审的,判决书送达起15日内上诉(裁定的10日内),法院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管辖
法院审查起诉的主要内容:1)案件是否符合受案范围和管辖;2)案件是否符合起诉条件;3)应先复议的是否已经复议;4)是否符合起诉期限的规定,起诉状的内容是否明确、齐备,是否属于重复起诉。
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宣告判决 原告经法院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缺席判决。
行政诉讼判决类型: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2)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3)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二审判决: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护原判;2)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3)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对妨害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1)训诫;2)责令具结悔过;3)罚款(最多不超过1000元);4)拘留(不得超过15日)
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2)无过错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3)违法归责原则(我国)
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1)侵权主体要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侵权行为要件(必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3)损害结果要件(损害必须具有现实性和确定性,损害必须是针对合法权益而言);4)因果关系要件(损害结果必须为违法执行职务行为所造成)
侵权主体不包括:立法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军事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行政赔偿的范围: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
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1)违法拘留或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6)造成公民身体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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