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国家级成果奖并在奖项里排名前三的)、由我校科研人员所获得的上述科研成果奖。凡本校人员参加但未署名“贵州师范大学”的获奖成果,不在本奖励范围。
3.奖励金额
凡以贵州师范大学作为第一获奖单位的,按获奖奖励金额1:1比例进行奖励;凡贵州师范大学作为非第一获奖单位的(按单位排名只计前3名),按照“获奖奖励金额/名次”进行奖励。
(五)知识产权奖励 1.奖励类型
国家和国际授权的专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软件产品登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基因序列登记、动植物新品种审(认)定和标准发布。
2.奖励条件
凡以我校教师作为第一权人、以贵州师范大学为第一权人单位的上述知识产权。
3.奖励金额 知识产权类型 专利授权 0.4 奖励金额(万元)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 0.2 0.1 0.4 国家级 5.0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5.0 2.0 省级 2.0 地方标准 1.0 0.1 2
软件产品、基因序列登记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 动植物新品种审(认)定 标准发布 注:国际授权的知识产权按照国内授权奖励标准的2倍进行
奖励。
第六条 单位科研绩效与当年学院(研究单位)入账学校财务的科研经费直接挂钩。纵向科研经费参照《贵州师范大学纵向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提取,横向科研经费参照《贵州师范大学横向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提取。各学院(研究单位)需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制订分配方案报学校备案,并统筹安排使用。
第七条 科研奖励的发放程序。科研奖励工作由科技处、社科处负责组织实施。所有奖励在发放前需公示7天。除科研项目外,所有科研奖励均为一次性奖励。科研项目一旦立项,在当年奖励总奖金的50%,待项目按时结题验收通过后再奖励剩余的50%。对于结题验收延迟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只兑现剩余奖励金额的一半;对于结题验收延迟时间超过一年的,不兑现剩余奖励。
第八条 学校在职人员必须认真对待科研成果,切实做到诚实守信。对于剽窃、侵夺他人发现(发明)的,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研奖励的,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后,要追回奖励。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凡获科研奖励的人员,需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2年、2013年和2014年科研成果奖励,试行期一年。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和计划财务处共同解释。
贵州师范大学纵向项目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科研经费管理,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及国家相关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和公益性行业的各类科研计划(含基金)所取得的项目经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包括科技部、教育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科规划办公室等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地方各厅局等直接下达给我校的各类研究经费、各类基金资助的研究经费,以及我校作为合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的项目中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校的经费(合同中需明确贵州师范大学作为子课题负责单位)。学校用事业经费安排的校级科研经费及中央基本科研业务费按照现行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纵向科研经费属国有资金,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纵向科研经费实行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四条 纵向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国
有资产(除科研项目立项合同中有明确规定以外),按照《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牟取私利。
第五条 科研成果推广应用、转化转让(除项目管理办法或合同另有规定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成果转化法》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和《贵州师范大学知识产权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类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和“分级报账、集中核算”的会计核算方式。在校长统一领导下,分管科研、财务的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分工负责,学校科研、财务、资产、审计、纪检监察、学院(研究单位)等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各司其责,共同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科技处、社科处(以下统称科研管理部门)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宣传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组织、协调和指导项目负责人合理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指导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科研进度和有关规定使用科研经费,配合计财处做好项目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有关工作。
学校计财处和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我校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提供政策咨询,组织业务培训,协助、指导项目申请人合理编制经费预算。对已批复或签订合同(任务书)的项目,提供到款通知、核发经费账户、经费分配、预算执行、经费使用、预算调整、决算编制、经费审计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 计财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配合科研管理部门指导项目负责人合理编制经费预算,指导项目负
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编制项目决算等。
第九条 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审计科研经费使用的适当性、有效性、合法性,防止违规、违纪和违法的现象发生。
第十条 学校科研贵重仪器设备采购严格按照学校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及国有资产管理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学院(研究单位)作为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负责组织管理本单位科研工作,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各学院(研究单位)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臵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监督项目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对科研活动及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合规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项目负责人要熟悉掌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相关财经法规,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合理编制经费预算,按照预算、科研进度和相关制度使用科研经费,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依法据实编制决算。项目负责人如遇出国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需到科研管理部门办理科研项目委托代管手续。
第三章 预算决算和预算调整管理
第十三条 纵向科研经费预算是开展科研活动和使用科研经费的基本依据。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管理部门、计财处和学院(研究单位)的配合下,根据具体项目的规定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