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支出应在批准的预算额度内按要求据实列支,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专家咨询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不得支付给与项目研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如下: 咨询专家 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咨询方式 会议咨询 标准(元) 500-800(人/天)300-400(人/天)(第1、2天) (第3天以后) 通讯咨询 60-100(人/个项目或课题) 300-500(人/天)200-300(人/天)(第1、2天) (第3天以后) 其他专业技术会议咨询 人员 通讯咨询 40-80(人/个项目或课题) (十一)资料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臵费等。
(十二)数据采集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 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十三)印刷费:是指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十四)其它支出:是指无法归入上述费用但在经费预算中有单独明确列示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纵向科研经费中间接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间接费用中非绩效支出部分(以下简称“间接费用I”)是学校和学院(研究单位)等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图书网络资源以及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一般在经费到账时提取,其中,70%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30%由学院(研究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主管部门无明确要求编制间接费用预算的纵向科研项目,按项目规定比例提取管理费,其中,80%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20%由学院(研究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八条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部分(以下简称“间接费用Ⅱ”)由项目负责人统筹安排,主要作为项目组成员科研劳务支出。在项目经费到账时,先拨付绩效支出的50%;经科研管理部门中期检查审核合格后,再拨付20%;在项目结题后,根据绩效考核情况拨付剩余30%。
第二十九条 纵向科研经费购臵纳入政府采购品目的仪器设备、材料、家具等物品,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贵州师范大学关于集中采购、招投标等有关规定进行。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应加强论证,避免重复购臵,购买同类设备时,应充分考虑现有设备的利用率和共享情况。
第三十条 学院(研究单位)应制定科研经费大额支出管理办法。理工医科类科研经费单笔金额超过 20 万元(含 20 万元)的大额支出,人文社科类科研经费单笔金额超过 10 万元(含 10万元)的大额支出,须经学院(研究单位)审批方可办理支出。
第五章 结余经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 纵向科研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按照科研拨款部门的有关规定或按照项目合同使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三十二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科研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计财处负责对科研经费收支的会计监督,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收支的审计、监督和检查,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全部科研项目实施抽查审计,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学校及各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及科
研经费提供方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预算和科研合同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凡虚构经济业务和使用假发票等非法手段套取科研经费、为个人牟取私利、损坏学校声誉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学校经济责任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或法律责任。对于违反科研行为规范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示、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责令整改、终止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直至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建立科研经费管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和奖惩机制,对科研项目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考核和评价,对规范、科学、有效使用科研经费并做出突出成果的项目、单位或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学校将科研经费管理绩效纳入院系负责人的考核范围。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社科处和计财处负责解释。
贵州师范大学横向项目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研经费管理,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及国家相关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项目经费是指学校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种非政府计划安排的科研经费,包括科技开发、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等取得的收入。
第三条 横向项目经费属国有资金,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横向项目经费实行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四条 横向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除科研项目立项合同中有明确规定以外),按照《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牟取私利。
第五条 科研成果推广应用、转化转让(除项目管理办法或合同另有规定外)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成果转化法》、《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和《贵州师范大学知识产权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类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和“分级报账、集中核算”的会计核算方式。在校长统一领导下,分管科研、财务的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分工负责,学校科研、财务、资产、审计、纪检监察、学院(研究单位)等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各司其责,共同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科技处、社科处(以下统称科研管理部门)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宣传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组织、协调和指导项目负责人合理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指导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科研进度和有关规定使用科研经费,配合计财处做好项目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计财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配合科研管理部门指导项目负责人合理编制经费预算,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编制项目决算等。
第九条 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审计科研经费使用的适当性、有效性、合法性,防止违规、违纪和违法的现象发生。
第十条 学校科研贵重仪器设备采购严格按照学校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及国有资产管理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设立科研经费管理服务专门机构,负责制定和完善我校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提供政策咨询,组织业务培训,协助、指导项目申请人合理编制经费预算。对已批复或签订合同(任务书)的项目,提供到款通知、核发经费账户、经费分配、预算执行、经费使用、预算调整、决算编制、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