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审计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各学院(研究单位)作为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负责组织管理本单位科研工作,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各学院(研究单位)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臵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监督项目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对科研活动及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合规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项目负责人要熟悉掌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相关财经法规,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合理编制经费预算,按照预算、科研进度和相关制度使用科研经费,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依法据实编制决算。项目负责人如遇出国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需到科研管理部门办理科研项目委托代管手续。
第三章 预算与决算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根据项目合同或协议的要求,在科研管理部门、计财处和学院(研究单位)的配合下,根据具体项目的实际情况,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决算编报的规定和要求,按照项目实际开支情况,如实编报项目经费决算。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项目决算经科研管理部门、计财处、审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根据要求报送并存档。
第四章 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到科研管理部门办理立项手续。科研经费到账后,科研管理部门和计财处按规定提取管理费后核发科研项目经费电子账户,经费电子账户由项目负责人保管使用。计财处根据科研管理部门的通知确认科研经费收入,并开具收款凭证。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税法规定,项目负责人经费需缴纳相关税费。应税金额按照合同到账金额确认,由项目经费承担。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制度。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经费预算和项目进度,合理安排经费支出,保证专款专用。承担多项科研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按各项目预算规定及经费开支相关性,分别在相关的项目中开支。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福利等与科研活动无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经费必须依据科研活动的实际,做到业务真实、票据合法、手续齐全、责任明确。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经费实行预算管理,除科研项目委托方有明确规定之外,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经费支出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它人员经费、办公费、管理费和其他支出等。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组成员使用科研经费出差,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出差由学院(研究单位)审批。项目组成员使用科研经费出境、出国,项目负责人应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等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和经费预算,经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经费购臵纳入政府采购品目的仪器
设备、材料、家具等物品,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贵州师范大学关于集中采购、招投标等有关规定进行。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应加强论证,避免重复购臵,购买同类设备时,应充分考虑现有设备的利用率和共享情况。
第二十三条 人员经费开支主要包括劳务费开支、专家咨询费和其它人员经费。人员经费支出要严格审核发放人员资格、标准,支付给个人的费用必须由本人签收或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工资性开支。其支出应在批准的预算额度内按要求据实列支。
(二)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支出应在批准的预算额度内按要求据实列支,专家咨询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不得支付给与项目研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三)其它人员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在保证横向科研项目研究任务按计划完成的前提下,项目组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劳务费原则上不超过到款经费的30%。工科设计类、软件类、咨询类以及人文社科类横向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可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经科研管理部门批准确定比例。
第二十四条 学院(研究单位)应制定科研经费大额支出管理办法。理工医科类科研经费单笔金额超过 20 万元(含 20 万元)的大额支出,人文社科类科研经费单笔金额超过 10 万元(含 10万元)的大额支出,须经学院(研究单位)审批方可办理支出。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经费转拨,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中预算批复中所列示的合作(外协)单位和金额范围办理。必须与转拨单位订立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转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并经科研管理部门、计财处审批后执行。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项目负责人对协作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并向科研管理部门签订与协作单位之间非关联性声明。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经费支出中其它支出是指在科研活动中实际发生的其它费用,其他支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实验室小型维修费:是指为顺利完成研究项目,对现有实验室进行小规模改装所发生的费用。
(二)车辆维持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组成员私车公用所发生的费用。其中,保险费、年检费、驾驶员培训费、交通罚款、交通事故的赔款及因私用车的各项费用等不得报销,只可报销维修费、汽油费、过路费、临时停车费等,但是汽油费需书面说明项目相关事由。
(三)培训和学习费用:是指项目研究人员参加学习和培训的开支。
第二十七条 科研项目管理费是指学校和学院(研究单位)等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服务、消耗和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一般在经费到账时提取,其中,80%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20%由学院(研究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对于有合同的科研项目,按合同规定提取管理费;对于没有合同的科研项目,科研项目管理费采
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
单次到账金额<5万元部分,管理费核定比例为 5%; 单次到账金额≥5万元、<50万元部分,管理费核定比例为 3%;
单次到账金额≥50万元、<500万元部分,管理费核定比例为 1%;
单次到账金额≥500万元部分,不收取管理费。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离职(正常调动工作、退休或意外情况不再承担科研工作),经费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理,项目未转出学校,仍以“贵州师范大学”为第一单位完成项目并且该项目完成涉及的所有文章和成果都是以“贵州师范大学”为第一单位的,经费由项目负责人使用。项目经费随着人员的调离而转走的,需经项目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结余经费按照项目合同使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三十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科研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计财处负责对科研经费收支的会计监督,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收支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全部科研项目实施抽查审计,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学校及各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及科研经费提供方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预算和科研合同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凡虚构经济业务和使用假发票等非法手段套取科研经费、为个人牟取私利、损坏学校声誉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