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项目经费预算,严禁编制虚假预算套取科研经费。
第十四条 纵向科研经费根据相关项目来源单位的经费管理办法执行,预算应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包括申请的专项经费和其他渠道经费,支出预算包括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预算编制必须符合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对于项目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需按其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其他项目则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直接费用应按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分类编制,并根据需要详细说明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与项目研究的相关性及测算方法、测算依据。
第十六条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图书网络资源以及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和绩效支出等。
(一)间接费用预算按项目统一核定,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臵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下部分,间接费用核定比例为20%; 金额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核定比例为13%;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部分,核定比例为10%。
(二)绩效支出按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臵费后的5%核定。 (三)项目主管部门无明确要求编制间接费用预算的纵向科
研项目,按项目主管部门所规定的管理费比例上限编制管理费预算;没有规定管理费比例上限的,按项目经费7%编制管理费预算。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目标要求和实际需要,合理编制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的直接费用预算,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管理部门相关规定统一编制间接费用预算。直接费用预算和间接费用预算加总后形成项目总预算,上报项目拨款单位。
第十八条 纵向科研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不得超出项目预算范围开支费用。批复后的预算原则上不作调整。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经费预算执行造成较大影响的,可以按相关制度规定和程序进行调整,报归口部门批准后执行。总预算不变,项目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项目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按原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经学院(研究单位)及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由计财处批准后执行。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决算的编报要求和规定,严格按照项目实际开支情况,如实编报项目经费决算,并对项目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项目决算经计财处、审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根据要求报送并存档。
第四章 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到科研管理部门办理立项手续。纵向科研经费到账后,由科研管理部门和计财处根据项目的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核实经费所属类别,按规定提取间接费用(含管理费)后,核发科研经费电子账户,经费电子账户由项目负责
人保管使用。计财处根据科研管理部门的通知确认科研经费收入,并开具收款凭证。
第二十一条 纵向科研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制度。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经费预算和项目进度,合理安排经费支出,保证专款专用。同时承担多项科研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按各项目预算规定及经费开支相关性,分别在相关的项目中开支。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组成员使用科研经费出差,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出差由学院(研究单位)审批。项目组成员使用科研经费出境、出国,项目负责人应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等相关处室提出申请和经费预算,经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离职(正常调动工作、退休或意外情况不再承担科研工作),经费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理,项目未转出学校,仍以“贵州师范大学”为第一单位完成项目并且该项目完成涉及的所有文章和成果都是以“贵州师范大学”为第一单位的,经费由项目负责人使用。项目经费随着人员的调离而转走的,需经项目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同时需退回贵州师范大学给予该项目的全部奖励。
第二十四条 纵向科研经费转拨,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中预算批复中所列示的合作(外协)单位和金额范围办理。必须与转拨单位订立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转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并经科研管理部门、计财处审批后执行。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项目负责人对协作业
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并向科研管理部门签订与协作单位之间非关联性声明。
第二十五条 纵向科研经费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依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做到业务真实、票据合法、手续齐全、责任明确。不得安排无预算或超预算开支,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福利等与科研活动无关的支出。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转拨科研经费、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二十六条 纵向科研经费中直接费用支出范围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臵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科研经费购臵仪器设备应按预算和合同规定执行。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办公用品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我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设计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臵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等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
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对于野外调研所发生的无发票支出,课题负责人须写明支出明细,并提供收款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以及联系方式。对于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组成员私车公用所发生的费用,其保险费、年检费、驾驶员培训费、交通罚款、交通事故的赔款及因私用车的各项费用等不得报销,只可报销维修费、汽油费、过路费、临时停车费等,但是汽油费需书面说明项目相关事由。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在会议开始前,项目负责人应向科研管理部门提出会议申请和经费预算,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和学校有关外汇、外事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时,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应当事先报经项目总体专家组或项目牵头(主持)单位审核同意。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图书资料费、印刷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支出应在批准的预算额度内按要求据实列支。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