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州师范大学科研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等七个科研管理(6)

2019-03-28 11:36

失的,按学校经济责任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或法律责任。对于违反科研行为规范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示、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责令整改、终止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直至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建立科研经费管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和奖惩机制,对科研项目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考核和评价,对规范、科学、有效使用科研经费并做出突出成果的项目、单位或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学校将科研经费管理绩效纳入院系负责人的考核范围。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社科处和计财处负责解释。

贵州师范大学外聘导师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研经费管理,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及国家相关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聘导师经费是指外聘研究生导师为了培养学校研究生而以科研项目形式转入学校财务账户的科研经费,主要用于研究生的科研支出和生活补助。

第三条 外聘导师经费属研究生培养专项资金,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外聘导师经费实行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四条 外聘导师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牟取私利。

第五条 科研成果推广应用、转化转让(除项目管理办法或合同另有规定外)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成果转化法》、《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和《贵州师范大学专利和专有技术申请、维护、转化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类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和“分级报账、集中核算”的会计核算方式。在校长统一领导下,分管科研、财务的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分工负责,学校科研、财务、资产、审计、纪检监察、学院(研究单位)等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各司其责,共同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科技处、社科处(以下统称科研管理部门)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宣传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组织、协调和指导项目负责人合理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指导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科研进度和有关规定使用科研经费,配合财务处做好项目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计财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配合科研管理部门指导项目负责人合理编制经费预算,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编制项目决算等。

第九条 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审计科研经费使用的适当性、有效性、合法性,防止违规、违纪和违法现象的发生。

第十条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设立科研经费管理服务专门机构,负责制定和完善我校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提供政策咨询,组织业务培训,协助、指导项目申请人合理编制经费预算。对已批复或签订合同(任务书)的项目,提供到款通知、核发经费电子账户、经费分配、预算执行、经费使用、预算调整、决算编制、经费审计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管理实行外聘导师负责制。外聘导师是科

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对科研活动及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合规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外聘导师要熟悉掌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相关财经法规,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合理编制经费预算,按照预算、科研进度和相关制度使用科研经费,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依法据实编制决算。外聘导师如遇出国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需到科研管理部门办理科研项目委托代管手续。

第三章 预算与决算管理

第十二条 外聘导师必须根据科研项目和研究生培养的要求,在科研管理部门、计财处和学院(研究单位)的配合下,根据具体项目的实际情况,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三条 外聘导师根据项目决算编报的规定和要求,按照项目实际开支情况,如实编报项目经费决算。外聘导师对项目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项目决算经科研管理部门、计财处、审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根据要求报送并存档。

第四章 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外聘导师应及时到科研管理部门办理立项手续。科研经费到账后,科研管理部门和计财处核发科研项目经费电子账户,经费电子账户由外聘导师保管使用。计财处根据科研管理部门的通知确认科研经费收入,并开具收款凭证。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外聘导师经费需缴纳相关税费。应税金额按照合同到账金额确认,由项目经费承担。

第十六条 外聘导师经费使用实行导师“一支笔”审批制度。外聘导师根据科研经费预算和项目进度,合理安排经费支出,保

证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福利等与科研活动无关的支出。

第十七条 外聘导师经费必须依据科研活动的实际,做到业务真实、票据合法、手续齐全、责任明确。

第十八条 外聘导师经费实行预算管理,经费支出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它人员经费、办公费、管理费和其他支出等。

第十九条 研究生使用科研经费出差,由外聘导师审批。 第二十条 外聘导师经费购臵纳入政府采购品目的仪器设备、材料、家具等物品,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贵州师范大学关于集中采购、招投标等有关规定进行。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应加强论证,避免重复购臵,购买同类设备时,应充分考虑现有设备的利用率和共享情况。

第二十一条 人员经费开支主要包括劳务费开支、专家咨询费和其它人员经费。人员经费支出要严格审核发放人员资格、标准,支付给个人的费用必须由本人签收或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工资性开支。其支出应在批准的预算额度内按要求据实列支。

(二)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支出应在批准的预算额度内按要求据实列支,专家咨询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不得支付给与项目研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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