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方同一券种成交记录的加权平均价×未交付数量×(1+万分之五)与延迟收券方进行现金结算,完成对延迟收券方的结算义务。
6. 资金操作处理 6.1 结算资金操作 6.1.1 存入
通过开立在大额支付系统的清算账户进行结算的现券净额清算会员,其存在清算账户的资金可直接作为结算资金使用;通过开立在上海清算所的资金结算专户进行结算的现券净额清算会员,通过其开户银行直接将款项汇入上海清算所指定的资金结算专户,上海清算所在收到款项后,记增现券净额清算会员的结算资金余额。
汇款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汇款时间:工作日16:30前
(2)结算方式:汇兑,即采用电汇或网银中的跨行汇款等。 (3)请选择开户时指定的资金往来账户作为汇款账户(付款账户),以便系统能自动入账。
(4)请正确填写收款人信息。收款人名称、收款人账号应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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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现券净额清算会员在上海清算所开立的结算资金专户的户名、账号,收款人开户行名称、行号应分别填写银行间市场清算所、909290000007。
示例:X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清算所开立的结算资金专户户名、账号分别为XXX证券公司结算资金专户、10200300007230,则收款人信息的填写方法如下:
收款人名称:XXX证券公司结算资金专户 收款人账号:10200300007230 收款人开户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 收款人开户行行号:909290000007
现券净额清算会员可通过客户端实时查询资金结算账户余额和资金出入记录。
6.1.2 提取
通过开立在上海清算所的资金结算专户进行结算的现券净额清算会员,提取资金结算账户的结算资金时,应通过客户端提交资金提取指令。资金系统在检查其资金足额后,扣减现券净额清算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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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的结算资金余额,并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将款项汇入现券净额清算会员指定的存款账户。
提款指令应不晚于16:45前提交。 6.1.3 计息
对现券净额清算会员资金结算专户的资金,上海清算所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或双方约定的利率向现券净额清算会员计付利息。
计息规则 :按日计息,按季结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计息方法:积数计息法
付息日:结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现券净额清算会员应收利息直接计入其在上海清算所开立的资金结算专户中。
6.2 保证金操作
保证金是现券净额清算会员向上海清算所交纳的担保品,用于弥补现券净额清算会员违约对上海清算所造成的损失。保证金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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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保证金和变动保证金。
6.2.1 最低保证金
最低保证金是指现券净额清算会员根据上海清算所规定事先交纳的担保品。最低保证金的计算方式如下:
最低保证金要求=清算限额×保证金率 保证金率=现券价格变动因子×会员资信因子 上海清算所可视业务情形适时调整保证金率。 6.2.2 最低保证金的交纳和调整 (1)业务开展前的最低保证金交纳
现券净额清算会员正式开展业务前应缴纳最低保证金。初期只接受现金保证金。
上海清算所发出保证金交纳通知(附8)后,现券净额清算会员应在收到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足额保证金通过其开户银行直接汇入上海清算所指定的保证金专户,上海清算所在收到资金后,记增现券净额清算会员的保证金资金余额。
汇款注意事项同结算资金存入操作。现券净额清算会员可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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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端实时查询保证金账户余额和资金出入记录。
(2)最低保证金调整
根据清算限额、保证金率等变化,现券净额清算会员的最低保证金要求应随之调高或调低。
最低保证金要求调低的,上海清算所将于调整生效日日终自动释放相应保证金,相应增加现券净额清算会员保证金可提取金额;最低保证金要求调高、且现券净额清算会员保证金账户可提取余额不足的,上海清算所将于生效日日终发出最低保证金追缴通知。
现券净额清算会员收到最低保证金追缴通知后,应于次一工作日在其资金结算账户中备足相应资金。上海清算所将自发出最低保证金追缴通知次一工作日上午9点起,自动从现券净额清算会员的资金结算专户或开立在大额支付系统的清算账户扣划相应资金至其保证金账户。当日上午10点前扣划资金不成功的,构成现券净额清算会员保证金违约。
6.2.3 变动保证金
变动保证金是指现券净额清算会员根据上海清算所规定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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