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现金担保品,由上海清算所根据风险监控情况确定。
变动保证金包括超限保证金和盯市保证金。超限保证金和盯市保证金的计算方式如下:
超限变动保证金要求=(资金清算净额(绝对值)-清算限额)×保证金率×风控乘数。
盯市变动保证金要求=盯市亏损-保证金余额×盯市亏损预警值(90%)。
其中,盯市亏损=
Σ(买入证券的净价-买入证券的估值净价)×交易证券面值(万元)× 100+Σ(卖出证券的估值净价-卖出证券的净价)×交易证券面值(万元)× 100
上海清算所实时计算变动保证金,并有权视具体情况收取变动保证金。
6.2.4 变动保证金追加
日间,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上海清算所将向现券净额清算会员发出变动保证金追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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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现券净额清算会员的盯市保证金要求超过10万元; B.现券净额清算会员资金清算净额(绝对值)超过“清算限额+容忍度”,其中容忍度为清算限额的200%。
上海清算所触发保证金追缴通知后,系统自动通过客户端向清算会员发出保证金追缴通知单。同时,上海清算所将自动直接从现券净额清算会员的资金结算专户或开立在大额支付系统的清算账户扣划相应资金至其保证金账户。
因资金结算账户资金不足导致保证金扣划失败的,现券净额清算会员应在收到保证金通知后的30分钟内将相应资金补足至资金结算账户。
现券净额清算会员自收到保证金追缴通知30分钟后仍未能成功缴纳保证金的,构成保证金违约,按保证金违约程序处理。
6.2.5 保证金违约
现券净额清算会员保证金要求发生变动、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的,构成保证金违约。
(1)最低保证金违约的,上海清算所有权视情况采取暂停新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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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终止业务资格等措施;
(2)变动保证金违约的,按下述方式处理:
A.因超限导致变动保证金违约的,上海清算所将按照该清算会员当前累计清算净额,启动银行授信借入等同于当时该清算会员资金清算净额的资金,并按照借入授信资金的千分之一向清算会员计收相关费用,上海清算所同时向授信银行支付授信费。同时,上海清算所有权视情况采取暂停新业务、终止业务资格等措施;
B.因盯市亏损导致变动保证金违约的,上海清算所将启动银行授信操作,向授信银行借入变动保证金不足部分,并按照借入授信资金的千分之一向清算会员计收相关费用,上海清算所同时向授信银行支付授信费。同时,上海清算所有权视情况采取暂停新业务、终止业务资格等措施;
6.2.6 保证金计息
保证金的计息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或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
计息规则、计息方法、付息日同结算资金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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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账户的结息金额计入保证金账户。 6.2.7 保证金提取
现券净额清算会员可从客户终端查询保证金可提取额。 保证金可提取金额=保证金账户余额-最低保证金要求-变动保证金要求。
需提取保证金的,应在客户端提交保证金提取申请,上海清算所在核实保证金可提取金额足额后,记减现券净额清算会员的保证金账户余额,并根据其资金结算路径的不同进行后续处理:
(1)对通过大额支付系统清算账户进行资金结算的,清算系统生成CMT231报文,将相应资金主动划付现券净额清算会员大额支付系统清算账户;
(2)对通过开立在上海清算所资金结算专户进行资金结算的,则直接记增其资金结算专户余额,现券净额清算会员可将相应资金从该专户划拨至其事前预留的往来账户。
现券净额清算会员可通过客户端查询提取申请的处理状态。 保证金提取指令不得晚于每日16:30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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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清算基金操作
清算基金是指现券净额清算会员参与现券净额清算业务前交纳的现金,以弥补现券净额清算会员违约时保证金不足以覆盖的损失。
6.3.1 清算基金计算
清算基金按清算限额、会员资信因子及清算基金比率收取。清算基金随清算限额调整而变动。清算限额调整后的次一工作日,清算基金进行相应调整。
6.3.2 清算基金交纳
上海清算所计算现券净额清算会员应交纳的清算基金数额,向现券净额清算会员发出初始清算基金交纳通知(附9)或清算基金调整通知(附10)。现券净额清算会员应在收到清算基金交纳及调整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足额清算基金通过大额支付系统或其开户银行直接将款项汇入上海清算所指定的清算基金专户,上海清算所在收到资金后,记增现券净额清算会员的清算基金资金余额,并向现券净额清算会员发送清算基金到账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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