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在我国长期大量存在,在广大农村特别是边远地区,事实婚甚至占当地婚姻总数的百分之六、七十。
※我国相应法律规定,以1994年2月1日(即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日)为界,之前已符合婚姻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之后符合实质要件的,应补办结婚证,未补办的,视为同居关系 1.事实婚姻(狭义):
(1)具有与登记婚姻同样的效力,当事人具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 (2)双方不能自行解除事实婚姻关系
实践中,民政部门不会受理事实婚姻关系的解除,因此只能向法院提出离婚之诉 诉讼中,调解不成的,只能判准予离婚,不能判不离 事实婚姻关系解除的后果同离婚
2.同居关系(1)不具备法律效力
(2)在1994年2月1日后符合婚姻实质要件的,应补办结婚登记
※补办的结婚登记是否有溯及力?
(3)向法院起诉解除同居关系时,法院应告知补办结婚登记后再受理
单纯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予受理 但涉及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法院应受理
同居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同婚姻无效 ※论未婚同居及相应法律完善
婚姻的效力
一、概述
(一)概说 婚姻的效力是指婚姻成立后产生的法律后果 广义:所有的法律部门
狭义:婚姻家庭领域,包括直接效力(夫妻之间)及间接效力(对外效力) (二)法律地位(立法上)
1.夫妻一体主义:双方人格互相吸收
但实质,男方人格吸收女方人格,女方无独立人格,人身上随夫姓,财产上无私货
2.夫妻别体主义:各自人格独立
(1)男尊女卑,夫权统治 (2)法律形式上平等 (3)由形式平等向实质平等过渡 3.我国:原则规定:地位平等,权利和义务平等 二、人身关系
(一)姓名权: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姓名的法律意义:
1.自然人特定化的社会标志,是民事主体资格的外在话表现 2.姓名是自然人作为人所必须的人格利益 姓名权的内容:
1.姓名决定权:可以随父或母姓,也可以采取其他姓或不要姓,也可以决定自己的名
2.姓名变更权:依法定程序
3.姓名使用权:包括自己使用、不使用及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 夫妻姓名权的内容: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同时又有选择权
1.夫妻间:随夫姓或随妻姓或各保留自己姓或姓其他姓 2.子女:可随夫姓或母姓
(二)人身自由权: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尤其是保护妇女参加社会活动,进行社会交往、从事社会职业的权利 ※此项权利以不影响家庭共同生活和子女教育为限
(三)婚姻住所决定权:夫从妻居或妻从夫居或另觅共同住所或各自居住 与对方亲属共同生活时,仍只是姻亲关系,而不具备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计划生育的义务 完善: (五)同居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未规定同居的权利和义务,只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准予离婚。因此,一方不得违背另一方意愿与之发生性关系。一方不愿意同居的,另一方只能申请离婚
(六)互负忠实义务 我国仅为倡导性规定
(七)家事代理权:夫妻因家庭事务而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的代理权,被代理
方对由此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此种代理不以明示为必要,但应以日常生活所需范围为界
(八)生育权:生育或者不生育的权利 生育权有对内和对外两方面的效力 三、财产关系 (一)财产制
关于夫妻婚前、婚后财产归属、使用、管理、收益、处分或者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并不局限于财产所有制 1.种类
(1)从立法形式上,有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
a.法定财产制:直接由法律明文规定,但各国家规定有所不同。如日本采用分别财产制,德国采用剩余共同制,我国台湾地区采用联合财产制 b.约定财产制:法律允许夫妻以协议的方式确定使用的财产制形式
目前,绝大多数国家都允许夫妻缔结财产契约,并且效力优先于法定财产制 (2)按财产制的内容
a.统一财产制:建立在夫妻一体主义基本上
除特定财产外,将妻的原有财产估价额,转归其夫所有,妻保留对估价金额的返还请求权。
此种财产制带有浓厚夫权色彩,多为早期资本主义国家民事立法所用 目前,瑞士民法将其作为约定财产制中的一种
b.联合财产制(管理共同制):除特有财产外夫妻各自保留其财产所有权,但财产联合一起由夫管理
此种制度已开始关注女性权益 目前,我国台湾地区采用为法定财产制 c.共同财产制: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夫妻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依法合并为夫妻共同财
产,夫妻共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婚姻终止时加以分割
依共有范围不同,又可分为一般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动产及所得共同制、
劳动所得共同制,剩余共同制等 目前不少国家采用此制度
d.分别财产制:夫妻独立财产制,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全部归各自所
有,并各自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该制度并不排斥夫妻一方以契约形式将自己财产交对方管理,也不排斥双方有共同财产
目前英美法系的多数国家及大陆法系的少数国家如日本,以此制度作为法定财产制
2.我国立法
我国夫妻财产制是法定制与约定制的结合 包括共同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
(1)共同财产制:在我国是法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特征: a.主体:要求是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当事人
b.财产范围只限于婚后所得财产,并且有所限制
c.此种共有是共同共有d.适用上具有补充性,有约定的先从约定 范围(《婚姻法》第十七条)
a.工资、奖金b.生产、经营的收益c.知识产权的收益 ※到底是财产还是财产权?
d.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明确属于一方的除外
e.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司法解释: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2)法定个人财产制:包括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特有财产
范围:a.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不再因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而改变性质)
b.一方因身体受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还包括补助金、人身保险金、(军人)复员费、转业费、医药补助费、回乡生产补助费) c.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d.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不包括高档消费品 e.其他
(3)约定财产制:双方以契约的形式来约定财产的归属、使用、管理、收益等内容 有效要件: a.双方均具有缔约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应取得代理人同意)
b.意思表示真实c.内容应当合法,不得规避法定义务 d.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效力: a.适用上的优先效力:先于法定b.对夫妻双方当事人具有直接约束力
c.对第三人:欲对第三人发生效力,一方或双方负有告知义务
案例:家住河南省巩义市的田某因怀疑妻子有外遇,在家中用刀将妻子李某捅伤,致李某肝脏破裂,经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其损伤为重伤。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同时,李某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田某对其所受伤害进行赔偿,但不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田某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合议庭能够达成一致意见。 争议焦点:对李某提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是否支持,合议庭存在不同意见。 (二)抚养义务:包括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帮助 从婚姻合法有效成立时至有效终止时
(三)继承:夫妻互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
思考:配偶权的概念时英美法系国家提出并完善的,我国目前未使用
配偶权是什么性质的权利?配偶权应当包括什么内容?哪些行为会侵犯配偶权?
婚姻的终止
一、概述
(一)概念: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一定法律事实而消灭 1.严格的法律意义:合法有效的婚姻
2.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不同的事实,法律后果不同 3.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广义:一切法律部门 狭义:婚姻家庭领域(如对子女的权利义务) 最狭义:当事人之间。如再婚权的取得、共同财产的分割等 (二)法律事实
1.一方死亡(自然事件) 配偶关系的存在以双方生命存在为前提 (1)自然死亡:对内效力:终止 对外效力:并不绝对停止 (2)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同自然死亡
时间上:a.自宣告之日(我国) b.自再婚之日 后果:a.推定正确
b.推定错误:被宣告人重新出现;其配偶已婚:保护后婚;
婚姻关系: 其配偶未婚:自行恢复(我国);其配偶未婚:履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