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课件整理(8)

2019-03-28 14:59

(4)偿还:由双方共同清偿。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确定。

?高某欠刘某

5万元工程款,该欠款系高某(男方)与李某(女方)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所欠,一年中刘某多次向高某催讨,但对方就是赖着不还。2004年春节过后,刘某又找到高家,高妻李某说自己已与高离婚,要钱直接去找高本人;刘某找到高某,而此时高某却出示一份离婚判决书,说法院已将该债务判给了女方,自己已无义务还此债务。但该欠条系由高某出具的。刘某无奈于2004年5月将高某与李某原夫妻二人起诉到了法院。法院应该如何处理此项债务?( ) A.属于共同债务 B.用高某和李某的共同财产清偿 C.用高某的财产清偿 D.用李某的财产清偿

2.个人债务:一方婚前债务或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与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 (1)确定

a.一方婚前个人债务(但有证据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的除外) b.双方约定以一方个人承担的债务,须经债权人同意 c.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能证明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d.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能证明债权人在债成立时知道为分别财产制 e.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债务 f.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 g.其他,如个人实施侵权行为所负债务 (2)清偿:用个人财产清偿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以个人财产代为清偿的,可请求偿还 三、离婚对子女的效力 (一)父母子女关系

1.生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

2.养父母子女:离婚后,养子女仍是双方的养子女 3.继父母子女:

(1)未建立抚养关系的,姻亲关系随离婚而消灭

(2)建立过抚养关系,现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随生父母

(3)建立了抚养关系,继父母同意继续抚养,并经生父母同意,权利义务关系继续 (4)经继父母长期抚养教育成年的继子女,关系不因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而解除 (二)子女抚养:关系虽不变,但抚养方式发生变化 1.直接抚养

解决方针: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护子女合法利益为出发点决定直接抚养方

(1)哺乳期内:两岁以下,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

例外:a.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之共同生活 b.母亲有条件而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与子女生活的 c.其他原因,如工作上的不便,或女方有恶习等 (2)哺乳期后:首先协商,不成及时判决

以保护子女最大利益为原则,综合考虑双方经济条件等具体情况 ※优先直接抚养条件:一方有此条件者,优先考虑

a.绝对条件:考虑当事人情况 a)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b)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c)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d)子女随其生活对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有明显不利的情况

b.相对条件:如双方都有绝对条件构成冲突时,此时考虑相对条件

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照顾的 (3)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应征求子女意见

(4)经协议,双方可轮流直接抚养子女(但必须有利于子女利益) 2.抚养关系的变更

有正当理由可以变更子女的直接抚养关系

先由双方协商,协议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进行判决 3.抚养费:未直接抚养子女方应负担抚养费的部分或者全部

(1)数额:双方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抚养费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

a.有固定收入的,一般为月总收入的20%到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比例可适当提

高,但一般不超过50%

b.无固定收入的,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按上述比例确定 c.有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或者降低比例

如直接抚养方自愿独自承担抚养费,在对子女无不利的情况下,可免除另一方责任

(2)期限:一般给付至子女18周岁(包括16周岁的准治产人) ※特殊情况下,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仍有给付义务

a.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需要抚养的 b.父母有抚养能力

(3)给付方式 一般:定期给付(月、季度、年),依收入方式而定 ※一次性给付到底好不好? (4)变更

a.增加:先协商,不成,由子女向法院起诉

b.减少:先协商,不成,由法院予以判决,一般由负担方提出请求 (5)子女姓氏变更

直接抚养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更改子女姓氏,另一方以此为由拒付抚养费 【问】此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4.探望权:探视权、会面交往权 规定探望权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探望权是与直接抚养权相对应的一项权利,与直接抚养权同时产生,直接抚养方有义务协助探望权的行使

(1)行使:方式多样,可会面,共同生活,通信,电话等;根据时间长短不一,可分为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

探望权姓氏的方式和时间由父母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 (2)探望权的中止:出现法定事由,导致探望权的行使对子女成长不利

※唯一条件:对子女成长不利,其他原因一概不能; 中止探望权只能由法院裁定 (3)探望权的恢复:中止事由消除以后,应当恢复; 程序上要通过向法院起诉 (4)强制执行: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采用罚款、拘留等措施

但不能针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 5.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承担

首先由共同生活方承担责任,不足部分,才能要求间接抚养方承担 四、离婚时的救济方式

(一)家务补偿 (具体数额视情况而定)

适用于夫妻分别财产制,在离婚时对从事家务一方予以相应补偿,现实中往往为女性

1.双方对婚后财产约定分别所有

2.一方在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他方等方面付出了较多的义务 3.在离婚时提出(不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4.须有本人请求 (二)经济帮助

夫妻离婚时,一方生活确有生活困难,经双方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由经济条件较好的一方给其必要的经济资助

1.条件:(1)一方离婚时生活困难(财产和住处)(2)帮助方有负担能力 2.方式: 从个人财产中给予帮助,而不是多分割共同财产 3.终止:另行结婚或经济好转时 (三)离婚损害赔偿

1.含义:夫妻一方违法侵害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无过错方对此所受的损害有权请求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是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请求离婚而只依据《婚姻法》第46条(法定严重过错)请求,法院不予受理,但可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起诉,法院应受理 2.适用条件

(1)一方具有法定的严重过错: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遗弃、虐待家庭成员 (2)另一方无过错 (3)因过错导致离婚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请求不予支持(4)因过错给无过错方造成了损害:物质和精神

3.提出主体:诉讼中无过错方向过错方提出 如为登记离婚,可在一年内提出 4.适用范围: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亲子关系

一、概述 (一)

1.概念: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种类:自然血亲 拟制血亲

(二)法律地位:从时间上经历了以家族为本位至以个人为本位 1.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子女健康成长的物质基础 物质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照料、保障

(1)特点:无条件性、复合性、长期性、持续性 (2)期限:出生至具有独立生活能力(一般为18周岁) 2.父母对子女的保护、教育、管教义务; 兼有亲权和监护的内容

(1)保护:防范和排除来自自然界或他人对未成年子女人身或财产的侵害,保护其人身安全和合法利益

a.父母自身不得危害子女的合法权益 b.排除外界危害 (2)教育:引导子女健康成长,促进德智体全面发展 父母自身的教育及积极为子女创造接受教育的条件

(3)管教:按照法律和社会公德的要求,采用正确、适当的方法,对子女加以必要的管理和约束,一方面保障子女健康成长,另一方面防止子女侵害他人利益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父母、其他监护人、学校等) a.教育其不得有不良行为 b.教育其不得吸烟、酗酒

c.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参加不良团伙,应及时制止,涉及犯罪的,应向公安机关报告

d.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e.不得对其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 (4)父母的损害赔偿责任:违背监护职责,发生监护人责任 a.失职责任:因父母故意或过失致未成年子女利益受损害而承担责任 或构成滥用责任,或构成侵权责任

有关人员和单位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普通程序)或变更监护关系(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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