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课件整理(7)

2019-03-28 14:59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问】在此期间,男方提出离婚的,法院受理吗?

离婚的效力

一、对当事人身份上

(一)夫妻身份、称谓终止(最直接的法律后果); 姻亲关系一般也归于消灭 (二)双方取得再婚权 ※注意再婚权取得的时间 (三)抚养义务终止 (四)继承权消灭 二、对当事人财产上 (一)共同财产分割

首先明确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区分于个人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方有责任举证;无力举证,法院又难以查明的,按共同财产处理

1.分割原则 :首先尊重当事人意见,约定优先于法定

(1)男女平等:原则上均分(2)保护妇女、子女利益:进行特殊照顾 (3)照顾无过错方:予以多分

【问】如离婚是因一方重大过错造成,分割财产时已对无过错方予以照顾,还能否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4)有利于当事人生产、生活 (5)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 2.分割方法

(1)实物分割: 适用于可分物

(2)价金分割: 将物变卖,然后分割所得价金 (3)价格补偿:物归一方所有,对另一方补偿相应价金 3.财产的认定和归属

(1)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2)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3)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4)军人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5)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6)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a.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b.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7)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a.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b.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

财产进行分割;

c.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d.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8)独资企业财产(以一方名义投资) a.以共同财产投资的,则全部财产及收益

b.以个人财产投资的,则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收益 具体分割:1 一方主张经营,评价后给另一方补偿;

2双方均主张,竞价,取得放给予补偿;3 双方均不主张,则可转让后

分割

(二)房屋问题 1.共同财产

(1)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权属证书在一方名下的

(2)结婚后,父母出资购买的,应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但明确给予一方的除外) 解决:能分割使用的,进行分割 ; 不宜分割且不能达成协议的,视情况处理 2.个人财产

(1)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仍属产权人所有

※但如有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的,增值部分属共同财产,应给另一方补偿 如有扩建,扩建部分为共同财产

(2)结婚前,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居住权:另一方以无房为由要求暂住的,应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 无房方租房经济困难的,有房方可一次性给予经济补助 【案例】婚前一方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房屋归谁?

男女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于男方婚前已支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的房屋的归属

男方婚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首付款,可以作为男方拥有该房产的证明,房产证只是拥有产权的标志之一但并不是唯一的标志,即使没有办理房产证,该房

屋依旧是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其按揭贷款为男方个人债务。女方婚后参与还贷的行为只是在帮助男方偿还银行的个人债务。

物权和债权分别为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女方不能因为参与男方个人债务的清偿,而改变房产作为男方婚前个人财产的性质。 3.承租公房:

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自行协商不成,或者经当事人双方单位或有关部门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予以妥善处理。

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具体解决:

房屋较大的,可分开居住或调换两处较小公房或一方承租,再给另一方解决 房屋较小的,由一方承租,给另一方适当补偿 4.房改房

房改房又可以叫做已购公房,是指享受国家房改优惠政策的住宅。即居民将现住公房以标准价或成本价扣除折算后(旧住宅还要扣除房屋折算)购买的公房。房改房又分为成本价、标准价(优惠价)、央产房等类型,每种类型的房屋交易方式都有所不同。属于部分产权。

购买房改中的公有住房,在进入市场方面是有限制的。出售给职工的公有住房,

一般要在住用若干年以后才可出售,如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房改房通常要求两个户口,因此一般属于共同财产

离婚时,取得房改房一方给予对方至少一半的价值补偿(因为对方在房屋上的福利权利也已经被使用)

※如果仅仅和单位有协议书而无产权证明,在居住问题上协商不成的,不宜判决权利归属

(三)侵占共同财产的责任 1.表现

(1)非法处置共同财产:故意隐匿、转移、变卖、毁损等(2)侵占他方财产:故意伪造债务 2.救助措施

(1)不分或者少分财产(2)追偿:离婚后才发现的,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财产 3.法律责任

(1)妨害民事诉讼,可予以罚款、拘留(2)情节严重的,可构成妨碍司法程序或伪造证据罪 (四)债务的清偿

1.共同债务: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家庭共同生活或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债务 (1)表现形式

a.为共同生活:如购置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家庭生活开支、抚养教育子女、赡养扶助父母(不包括无义务的人)、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等

b.为共同生产、经营:包括双方共同从事经营、双方同意以一方名义进行经营活动且收入用于共同生活、虽未经对方同意但收入确实用于共同生活

(2)界定:为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应推定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为共同债务,但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有证据能证明为个人债务的除外 (3)性质:连带债务,不因离婚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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