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示范文本(2)

2019-03-28 20:55

付令。

第十条 职工工资增长机制

企业依据经济效益并根据城镇居民物价消费指数、最低工资标准、水平、企业劳动生产率等因素中任何一项的变化,与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协议,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和调整机制,使职工工资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而正常增长。挂钩幅度为:企业经济效益增长 %,职工工资增长 %。

第十一条 职工工资增长原则

企业在经济效益增长的情况下,按照工资分配办法,将逐年提高职 工工资水平。在工资增长过程中,对生产经营骨干、急需人才、突出贡献职工予以倾斜;工资水平偏低的生产一线职工和技术工人的工资增长不得低于企业负责人工资增长幅度,逐步实现职工整体工资水平的提高。

第十二条 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全体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每月工资不得低于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市标准,每月 元,每小时 元。并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和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化每年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企业人均工资水平

企业上年度职工人均工资是 元, 年内将在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情况下,使职工年人均工资达到 元。

第十四条 工龄工资

企业工龄工资标准为每年 元,以当年12月31日为核算截止日期。 第十五条 职务工资

企业按照经营管理岗位的不同确定职务工资(有法律规定的除外)。企业行政职务分为: 、 、 等。企业党群系统职务按照规定与行政职务相对应。职务以党政任免通知为准。(职务工资标准见附表)

第十六条 级别工资

企业在同等职务条件下,由于部门工作性质、职工任职年限、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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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北京市和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

工作年限、职工技术职称的不同,确定不同的级别工资。(级别工资标准见附表)

第十七条 岗位工资

在岗位评价的基础上建立岗位工资,同岗同酬、易岗易薪,根据岗位责任、繁简轻重、工作条件等因素确定,包括工人岗位、技术岗位、一般管理岗位、后勤辅助岗位等,共分为 个等级,工资额在 之间不等。(岗位和岗位工资标准见附表)

同一岗位连续工作满 年经考核合格可以晋升得到上一等级岗位工资。

第十八条 技能工资

企业为鼓励职工学习掌握更多的技能,制定技能工资标准,以职工个人具备知识及能力为评价依据,以可测评或已具备的知识技能和学历、职称为评价标准,以企业是否聘用为确定原则。

工人岗位按照职业资格可以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五个档次。(各档次工资标准见附表)

专业技术岗位按照职业资格可以分为: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正高级职称等四个档次(各档次工资标准见附表)

同一职工同时具备两个档次的条件,按标准高的执行。

同一标准连续工作满 年经考核合格可以晋升得到上一等级技能工资。

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影响,并取得直接经济效益的技术进步及表现突出、成绩卓著的特殊贡献者,可以由企业技能评定委员会审定,报企业批准后晋级 个等级。

第十九条 奖金(绩效工资)

企业依据经济效益状况、职工完成工作情况,核定职工考核期奖金基数和发放标准。(奖金基数标准见附表)

第二十条 计件工资

企业与工会协商制定《计件工资岗位和工资标准》,根据职工完成任务情况核定发放计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和工资标准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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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加班工资

企业安排职工加班,所支付的加班工资标准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职工月加班工资基数可以由企业和工会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四条)。计件加班工资基数按照职工每日劳动定额标准予以核计。

第二十二条 相关津贴和补贴

企业的津贴包括:高温津贴、全勤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高温津贴:室外露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 元标准;室内工作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 元标准。高温作业指安排职工在高温天气(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不含33℃)以下的工作情况。

全勤津贴:倒班岗位 元/月,值夜班岗位 元/月。白班岗位元/月;当月发生迟到、早退或脱岗 次以上以及请假 天的,不享受全勤津贴。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执行国家规定(如井下、高空、野外、高低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劳模津贴等)(具体标准见附表)。

各种补贴:伙食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服装补贴、住房提租补贴等。

第二十三条 劳动定额

企业制定劳动定额标准,应与工会进行协商,确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在同等劳动条件下的同一岗位90%以上职工能够完成的工作任务量为岗位劳动定额标准。

企业由于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劳动条件改变、人员调整、降低成本、原材料变化、增长工资等因素的影响,需要修改劳动定额标准时,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实际提出方案,并与工会进行协商确定。(劳动定额标准见附表)

第二十四条 其他规定

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病休期间,当月实发工资在扣除个人应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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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不含劳模津贴),不得低于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待岗人员的基本生活费标准,在企业扣除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按照不低于于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

试用期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享受探亲假、婚丧假等期间,所得工资不得低于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女职工享受产假、集中哺乳时间,计划内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已婚职工)依法享受休假期间,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企业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内退人员的生活费支付按照企业相关规定执行。

企业依照规章制度对违纪职工进行扣罚后,其每月工资在扣除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剩余部分不得低于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70%。

第三章 工作时间

第二十五条 标准工时制度

企业实行标准工时制职工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企业安排职工每天1小时的就餐时间,连续工作4小时内有15分钟的工间休息时间。职工的就餐时间应当固定,连续工作5小时以内安排一次就餐时间。

第二十六条 不定时工时制

企业由于工作需要,安排一些部门和岗位的职工,以及工作性质特殊的职工在周六、周日工作,或晚上工作,或轮流换班,或在弹性时间工作,采用不定时工时制,须报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批,并告知工会。

第二十七条 综合计算工时制

企业因生产特点需要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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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超出部分应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企业须报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并告知工会。

企业应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与工会协商确定具体工作安排,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轮调等适当方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企业全年安排职工休息不少于__天,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企业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要机动作业,采用弹性工时的非全日制用工。企业实行非全日制用工职工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职工,企业参照标准工时制与工会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工资标准,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急__天。

第二十八条 加班安排的原则

企业经与职工代表或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二十九条 加班时间的确定

平均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以上的时间:平均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以上的时间;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时间。

第三十条 加班程序和约定

(一)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确定加班工作时间、人员和内容。

(二)如果企业未与职工协商,强迫职工加班加点。职工则有权拒绝。

(三)职工本人需要加班的,应征得主管部门审批。方能获得加班工资。

(四)工会可以随时查阅企业加班情况的记录。并检查职工倒休、加班工资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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