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于超出法定时间并危害职工身心健康的加班。工会有权代表职工向企业和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第三十一条 加班约定
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以外,还应遵守下列约定: (一)企业除不可抗力因素和正常安排加班以外。职工在休假日被安排加班,除约定给予补休外,正常计算加班工资:加班时间少于4小时的,应当获得不少于小时加班工资基数4小时的加班工资。
(二)企业要求职工在企业保持机动状态,待命工作.而且职工不能自由来去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工作时间支付加班工资。
(三)对有损于职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超过法定延长工作时间或制度性延长工作时间的行为,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予以制止。
第三十二条 加班补休规定
企业按照规定应该安排补休的,应当在 个工作日内安排职工休息;无法安排职工补休的,发放加班工资。职工可以根据自身需要提出补休时间,如果职工申请补休的要求被企业拒绝,可以继续保留这些补休时间一年有效。
第四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劳动合同制度
企业依法规范用工行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与工会协商建立劳动合同制度。工会应当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对企业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 招聘职工
企业根据发展需要决定招录职工,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合理、择优录取的原则,依据招聘条件录用职工。企业在制定招聘条件时,应详细、具体、量化、有一定可操作性,并告知工会,便于企业招聘职工、考核试用期职工。
企业在制定招聘条件、招收录用职工时,不能因为性别、民族、信仰、宗教、婚姻、年龄等因素的影响而出现就业歧视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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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用工形式
(一)本企业全日制职工。企业与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据劳动合同确定的工作岗位、内容、时间、标准等安排职工工作
(二)劳务派遣职工。企业通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招用劳务派遣人员在一些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工作。企业长期性的工作岗位不适宜招用劳务派遣职工,且劳务派遣职工数量不能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 %。
(三)非全日制职工。企业针对季节性、临时性、辅助性的工作,可以招用非全日制职工,双方可以订立口头协议。非全日制职工数量不能超过职工总数的 %。非全日制职工以小时计算劳动报酬。
第三十六条 试用期
(一)试用期职工因事假、病假等原因超过__天休息的,需延长相应天数的试用期。经过试用期后继续工作的即为本企业全日制职工,其工龄要从录用日期算起。
(二)企业在试用期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应至少在解聘前__天通知该职工,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企业招聘时,曾经在本企业工作、试用期达到1个月或以上的申请者,应优先于其他人员被聘用。
第三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限
企业根据工作岗位、工作要求、工作性质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
职工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企业制定和修改劳动合同时,当事人双方应当就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协商,并听取工会的意见。劳动合同文本可以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
(二)工会应当向职工宣传与劳动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帮助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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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文本内容,增强职工履行劳动合同和依法维权的自我保护意识。
(三)工会对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签订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企业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
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并采用书面形式记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工会应当监督变更劳动合同程序的合法性,帮助职工了解劳动合同变更的实质内容及今后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企业纠正。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二)享受医疗期的职工,医疗期满仍未病愈的,应由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合同,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退、退职、退休手续;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三)国有企业在实施裁员过程中,裁减人员方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四)企业裁减人员时,应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l、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 2、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4、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5、企业特困职工、困难职工
(五)工会应当监督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保证解除程序合法、解除理由充分、职工有申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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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续订
工会应当监督续订劳动合同工作的合法性和程序的规范性,在企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人数超过职工总数30%、续订率低于80%时,应向人力社保部门和上级工会汇报,确保企业劳动关系的稳定。
第四十二条 其它约定
(一)企业招用劳务派遣职工、非全日制职工在重要生产岗位连续工作 年以上,应安排本企业全日制职工接替该岗位的工作,或将劳务派遣职工、非全日制职工转为本企业全日制职工。
(二)企业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续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双方应就劳动合同具体内容进行平等协商。
(三)企业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在任职期间本人有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企业不得随意变更其工作岗位或者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变更工作岗位或者调动时,应当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第五章 休息休假
第四十三条 一般规定
职工每周必须有一天的休息日。
职工各种假期遇国家法定休假日自动顺延。
企业在五四、六一(子女14岁以下的职工)、重阳等特殊节日和少数民族传统节日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职工休息 天,工资照发。
职工在病假、婚假、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育婴假、探亲假、事假、工伤假等期间的工资按照考核规定发放。
跨省市探亲假的往返路费报销,国家已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未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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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企业根据情况,酌情报销 %路费。
第四十四条 病假
职工患病出外就诊的,须在当日出示医院开的病假条。
职工患病休假的,应于当日通知企业,并告知企业病假时间,上班后向企业出具病历、医嘱和医院开的病假条。
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长期停止工作治疗或休养的,职工应提前_日向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交医生证明,企业根据职工的病情和参加工作的年限,及时办理享受医疗期手续,准予病休。
第四十五条 婚假
职工本人结婚,可休__天婚假。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7_14天的奖励婚假.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休假时间不含路程时间。
第四十六条 丧假
职工和配偶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监护人死亡时,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职工__天的丧假。如需赴外地料理丧事的,丧假时间不含路程时间。
第四十七条 产假
女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时间。女职工产后身体尚未康复,不能按时返回岗位,女职工应向企业提交医生证明,经核实,产假可酌情延长__天。
女职工放环后怀孕流产的假期按产假待遇处理, 第四十八条 计划生育假
女职工享受计划生育假。产假期间放臵宫内节育器者,增加产假__天。
第四十九条 育婴假
子女刚出生,男职工可连续休__天的育婴假,如新生婴儿患有身体疾病,男职工可提前__天向企业提供医生证明,经审核批准,育婴假可延长__天。女职工晚育的奖励假可由男方享受。
第五十条 探亲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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