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示范文本(6)

2019-03-28 20:55

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企业应暂时减少工作量或调整岗位。

(二)患有痛经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在月经期间,可以休息1天,算作劳动时间。

第八十条 女职工孕期保护

(一)对怀孕的女职工,企业不得以怀孕为由降低职务和工资。 (二)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以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三)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计算在工作时间内,有定额的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四)女职工怀孕后保胎假期按病假处理。 第八十一条 女职工产期保护

(一)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正常分娩对待。

(二)产假期满,企业应恢复女职工原岗位工作,并给予__天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如职工本人不适应可调换岗位.但须征求职工本人同意。

(三)女职工产后假满仍需治疗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国家规定的疾病医疗待遇办理。

(四)女职工实施计划生育的费用按规定报销,并根据医生建议给予休息,休息时间视为劳动时间。

(五)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不享受生育期间的经济待遇。 第八十二条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一)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经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需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二)经市或区、县级医疗单位确诊为体弱儿的,应适当延长哺乳时间,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

(三)对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保证 其每天哺乳时间的,在自愿的前提下,可以集中使用哺乳时间,并算作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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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殊情况下,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休产假延长假,延长假最多不能超过哺乳期,延长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得低于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十三条 女职工更年期保护

经区、县(含区、县)以上综合医疗机构或妇幼保健机构诊断为更年期综合症,经治疗效果仍不明显,且不适应原工作的女职工,企业适当减轻其工作量或者暂时安排其他适合的工作。

第八十四条 企业执行《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女职工由于计划生育手术、生育或流产,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后,企业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生育津贴以及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企业在收到拨付的生育津贴及相关保险费用后,及时按规定发给职工。(对超出生育保险拨付的费用,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统一的报销办法。)

第八十五条 对不属于参保《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范围的女职工,其生育期间费用由企业负担。

(一)退休人员、非本市户口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企业支付‘,

(二)不属于参保范围的女职工怀孕,在企业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企业负担。

第八十六条 企业按照《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每月为10元。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职工子女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参加市统一医疗保险后自付部分企业报销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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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条 企业每年出资组织安排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体检,并确定专人负责建立女职工健康检查档案。

第八十八条 其他特殊保护

(一)三八妇女节期间,企业安排女职工上班的,应给予女职工不低于4小时的加班工资。

(二)企业为女职工提供与人数相当的更衣室、浴室和蹲位卫生间,并确保环境干净卫生。

(三)企业按月向女职工发放妇女卫生用品,每月标准为——元。 (四)已婚放环女职工每一年透环检查一次,费用由企业负担。 (五)企业支持女职工投保女性安康保险。

(六)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调查和制止性骚扰。 第八十九条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一)对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企业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安排其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二)企业定期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时间为:安排工作岗位之前;工作满一年;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三)企业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第九十条 女职工保护与工会女职工组织

(一)企业制定和修改涉及女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时要听取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意见。

(二)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结合女职工需求开展素质教育流动课堂活动。

(三)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应占适当比例。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委员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委员会中应有女职工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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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与工会就女职工特殊保护进行协商,可以签订专项协议或专项集体合同。

第九章 职业技能培训

第九十一条 职业培训制度

企业根据工作岗位特点、条件和要求,建立职业培训制度,对职工进行有计划的培训,造就一支基础知识扎实、业务精通的职工队伍,不断增强企业的生产活力。

第九十二条 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和使用

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列入成本开支,用于安排职工参加各种职业技能培训,其中用于管理人员的培训经费不得高于总额的30%,用于一线职工的培训经费不得低于总额的60%。企业每年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方案以及培训计划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第九十三条 培训时间

(一)中高层管理人员每年累计学习培训时间不得少于___天; (二)中、高级技术岗位工作人员每年累计学习培训时间不得少于__天;

(三)一般岗位和一线职工每年累计学习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天。 第九十四条 职业技能培训种类和相关规定

(一)企业鼓励职工个人积极参加社会上举办的各种学历、技能培训。职工所学专业与其从事岗位密切相关、对提高其工作能力有直接帮助的,经企业批准,可凭最终的毕业(结业、等级、资格等)证书及学费发票,报销费用不低于__%。

(二)对于参加了相关培训并且能力得到切实提高、达到相应技术水平、被聘用的职工,企业将在岗位安排、职务晋升、工资待遇方面给予适当鼓励,以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发挥职工个人潜能,促进企业整体劳动效率的提高。

第九十五条 技术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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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条件改变工作环境,包括产生新的工作岗位,应将因此造成的劳动定额、工作时间、劳动条件、职工数量以及工资收入方面的变化在实施前书面告知工会。当发生重大的新技术改造或引进新设备时,应提前告知上级工会。

第九十六条 新岗位培训

企业由于技术改造和设备引进产生新岗位或原岗位有所变化,应首先面向在岗职工,并提供__天的在职培训;专业性较强的技术岗位可安排不少于__天的脱产培训。企业对于暂时停工、待岗职工应加强职业培训工作,保证职工就业。

第九十七条 岗位竞聘

(一)企业在竞聘开始前一周内,告知工会竞聘计划,并将岗位竞聘内容向全体职工公示,使职工了解竞聘信息,确保机会均等,竞聘的资格主要是工作能力、工作特长和经历、具备知识以及身体条件等。

(二)同等条件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优先聘用: 市、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连续三年评为先进、业绩突出者;工龄长、资历老的职工。

第九十八条 任务调整和岗位变化

企业对职工的工作任务进行调整和重新分配,应在发生变化的__天前,告知工会相关情况,与工会共同讨论任务分配计划,并与职工协商一致。职工被分配到其他部门或新岗位,至少提前__天获得通知,并给予__天的适应时间,已逐步接近岗位劳动定额标准和工作要求。

第十章 规章制度与奖惩

第九十九条 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一百条 企业依法建立的规章制度必须采取适当形式向职工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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