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活动。
第六十七条:企业应建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生产班组中设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会应建立完善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建档跟踪、群众举报等制度;建立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依法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协助与督促企业落实法律赋予工会与职工安全生产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紧急避险权。
第六十八条:企业应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监督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每年至少一次向职代会专题报告安全生产情况,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安全生产目标及完成情况、企业领导成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事故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事故预防措施和伤亡事故处理情况、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职工培训情况、安全技术措施经费计划及实施情况等。
第七章 保险福利
第六十九条 社会保险
企业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率达到100%,并将职工和企业缴纳保险费情况每年向职工公布一次 具体标准如下:
(一)养老保险
企业按上一年全部应缴纳保险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缴纳。 职工个人按上一年本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8%的比例缴纳。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过渡期间按本市规定执行)。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
(二)医疗保险
企业按上一年全部应缴纳保险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l%缴纳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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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个人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每月3元的标准缴纳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工资基数,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
(三)失业保险
企业按上一年全部应缴纳保险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l.5%缴纳。 职工个人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0.5%缴纳。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
(四)工伤保险
企业按全部应缴纳保险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乘以缴费费率之积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五)生育保险
企业按上一年全部应缴纳保险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0.8%缴纳,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不缴纳。
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由企业从职工工资中代为扣缴。
企业新招收的职工以到企业工作的第一个月工资作为当年的缴费基数;从第二年起,缴费基数按本人上一年实际月平均工资确定。
第七十条 住房公积金
企业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立住房公积金。企业每月按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8-12%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职工个人每月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8-12%缴纳住房公积金,由企业从其本人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七十一条 企业年金
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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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年金方案》对相关内容进行约定,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形成正式方案。
(一)费用来源和缴费标准
企业年金采取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的方式。企业每年按不高于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提取企业年金;职工个人每年按不高于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12缴纳企业年金。
(二)管理方式和记账方法
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制,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企业缴费根据职工岗位、工龄等条件的不同,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记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具体办法由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执行)。
(三)待遇给付
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性或按月领取企业年金。未到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不得提前提取企业年金。出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七十二条 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企业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列入成本。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具体管理办法以及年度预算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股份制企业还须经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审议。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执行情况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查,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一)费用标准和来源
企业每年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 提取补充医疗保险费。 (二)管理方式和记账方法
企业每年提取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纳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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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待遇给付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约定
企业每年可以为职工投保商业医疗保险,减轻职工的医疗负担。 第七十三条 职工互助补充保障
企业依据职工自愿、企业资助支持、工会组织发动的原则,组织职工参加全国总工会兴办的职工互助保障,由职工个人缴费,工会统一上交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北京办事处。保险内容包括:
(一)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保险费为每人每年50元,只能投保1份,保险期限为1年。 (二)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保险费为每份每期90元,保险期限为3年,每期最高投保2份,每份保险金额为5000-10000元。
(三)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保险费率根据职工从事的行业、工种分别确定,详见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制定的费率表。保险期限为1年。
(四)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凡本市已参加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的在职女职工,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年龄在16-60周岁的女职工,均可由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集体投保。保险费为每份36元,可投保l-2份。保险期限为2年。每份保险金额为10000元。
(四)在职职工子女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保险费为每人每年50元,最多投保4份,保险期限为1年。 第七十四条 职工福利费的提取和使用
企业按规定支出的职工福利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和提高职工的各项福利待遇。《企业职工福利费使用方案》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七十五条 职工福利 (一)住房提租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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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按照北京市相关政策要求,对职工实施住房提租补贴。 (二)伙食补贴
企业按 元/月〃人的标准向职工发放伙食补贴。 (三)交通补贴
企业按职工家庭住址远近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 (四)通讯补贴
企业按照工作性质的需要向职工发放通讯补贴。‘
(五)职工健康体检:企业每年组织全体职工参加一次一般健康体检。
(六)职工文体娱乐活动:企业每半年为职工组织一次郊游或球类比赛、趣味运动会、卡拉Ok等文体娱乐活动,使职工调整身心,并促进职工之间的交流、沟通。
第七十六条 送温暖工程基金
企业建立“送温暖工程基金”,企业出资 万元、工会筹集 万元共同组成。
企业与工会共同制定《送温暖工程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规定详细的帮挟救助办法、标准,并报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决定。基金实行专门管理,专款专用,用于解决职工日常生活中的突发性、临时性的重大困难,帮扶职工摆脱困境、渡过难关。
第八章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七十七条 企业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政府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相关政策法规,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把女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保护纳入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同步实施。
第七十八条 企业在职工培训、晋级、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享受福利待遇、执行国家退休制度等方面,坚持男女职工机会平等。
第七十九条 女职工经期保护
(一)对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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