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汽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3)

2019-03-28 23:04

3.0.3 地下汽车库、半地下汽车库、高层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Ⅰ类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Ⅱ、Ⅲ类汽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Ⅳ类汽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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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 一般规定

4.1.1 在进行车库选址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合理确定车库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4.1.2 车库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内。 4.1.3 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厂房、仓库贴邻或组合建造。

4.1.4 汽车库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组合建造。当确需组合建造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组合建造在上述建筑的地下;

2 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进行完全的防火分隔;

3 汽车库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当与上部建筑的楼梯间共用时,在首层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完全分隔,汽车库的疏散楼梯间出口应直通室外;

4 除楼梯间外的开口部位与上述建筑的外墙之间应保持不小于6m的水平距离。

当汽车库与其他建筑物贴邻或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按本规范第5章的有关规定进行防火分隔。

4.1.5 Ⅰ、Ⅱ类汽车库、停车场宜设置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消防器材间。

4.2 防火间距

4.2.1 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除甲类物品仓库外的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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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2.1 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除甲类物品仓库外的

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m)

建筑物名称和 汽车库、修车库、厂房、仓库、 耐火等级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 防火间距(m) 车库名称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和耐火等级 汽车库 一、二级 三 级 停 车 场 10 12 6 12 14 8 14 16 10 注:1 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算起,如外墙有凸出的可燃物构件时,则应以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停车场从靠近建筑物的最近停车位置边缘算起。

2 高层汽车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汽车库与高层工业、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值增加3m。

3 汽车库与甲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值增加2m。

4 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

规定执行。

4.2.2 相邻两座汽车库或汽车库与相邻其他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建筑物,其防火间距可按以下规定执行:

1 当两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当较高一面外墙比较低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 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上同较低建筑等高的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表4.2.1的规定值减少50%。 3 当较高一面外墙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墙上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水幕等防火措施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应小于4m。 4 当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其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其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应小于4m。

4.2.3 停车场的汽车宜分组停放,每组的停车数量不宜超过50辆,组与组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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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或采取其他防火分隔措施。

4.2.4 屋面停车区域与建筑其他部分或相邻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地面停车场与建筑的防火间距确定。

4.2.5 无围护结构的机械停车装置与相邻的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停车层数超过5层时,其防火间距应增加3m。当其防火间距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隔开,该防火间距可按上述规定值减少50%。

4.3 消防车道

4.3.1 汽车库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物的一个长边和另一边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宜利用交通道路。

4.3.2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m,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x12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面积不宜小于18mx18m。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消防车辆的压力。 4.3.3 消防车道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m。

4.4 平面布置

4.4.1 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件、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贮藏间。

4.4.2 汽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加油机。

4.4.3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不宜设置在汽车库内。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必须贴邻汽车库布置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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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

5.1 防火分隔

5.1.1 汽车库应采用防火墙等防火分隔措施划分防火分区。除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外,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1.1的规定。机械式立体汽车库防火分区应按本规范5.1.4条规定执行。

表5.1.1 汽车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 级 注:1 敞开式、错层式、斜楼板式的汽车库的上下连通层面积应叠加计算,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规定值增加1.0倍。

2 半地下汽车库、设在建筑物首层的汽车库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

单层汽车库 3000 1000 多层汽车库 2500 - 地下汽车库或高层汽车库 2000 - 2500㎡。

3 复式机械汽车库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按本表规定值减少35%。

5.1.2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汽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表5.1.1及注1、2、3的规定增加1.0倍。

5.1.3 汽车库内的设备用房应单独设置防火分区。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将设备用房计入汽车库的防火分区面积,按汽车库的防火分区面积要求进行划分: 1 设备用房均应设有自动灭火系统;

2 汽车库每个防火分区内设备用房的总建筑面积不应超过1000㎡,其中集中布置的设备用房建筑面积不应超过500㎡,且设在汽车库内的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占该防火分区的面积比例不应超过1/3;

3 设备用房应采用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停车区域分隔。 5.1.4 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防火分区之间采用防火墙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以背火面温升作为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分隔时,一个防火分区内最多允许停车数量可为100辆; 2 当停车单元内的车辆数不超过3辆,单元之间除留有汽车出入口和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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