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16 除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外,相邻两个汽车疏散出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毗邻设置的两个汽车坡道应采用防火隔墙隔开。
6.0.17 停车场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停车数量不超过50辆时可设1个。 6.0.18 汽车库的车道应满足汽车不需要掉头、倒车而直接驶出汽车库的一次性出车要求。
6.0.19 汽车与汽车之间以及汽车与墙、柱之间的间距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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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7.1 消防给水
7.1.1 车库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可由市政给水管道、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和通向天然水源的道路,并应在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确保消防用水量。
7.1.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车库,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 1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停车数量不超过5辆的汽车库; 2 停车数不超过5辆的停车场。
7.1.3 当室外消防给水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车库的消防给水管道的压力应保证在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最不利点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当室外消防给水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时,消防给水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应小于0.1MPa(从室外地面算起)。 7.1.4 车库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
车库内设置消火栓、自动喷水、泡沫等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灭火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
7.1.5 车库应设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座车库计算,并应满足下列规定: 1 I、II类车库不应小于20L/s; 2 III类车库不应小于15L/s; 3 IV类车库不应小于10L/s。
7.1.6 车库的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室外消火栓、消防泵房的设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停车场的室外消火栓宜沿停车场周边设置,且距离最近一排汽车不宜小于7m。
7.1.7 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m范围内的车库,当室外用水量小于等于15L/s时,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 7.1.8 汽车库应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其消防用水量及消火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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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汽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
2 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外,室内消火栓布置应保证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消火栓保护半径不应超过25m。同层相邻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50m,高层汽车库和地下汽车库的相邻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30m;
3 巷道堆垛式汽车库室内消火栓应在每层每个停车隔间内布置一个消火栓,其它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立体汽车库应在车库出入口附近布置室内消火栓。
7.1.9 室内消火栓及水枪的充实水柱应满足下列规定:
1 消火栓口径应为65mm,水枪口径应为19mm,栓口离地面高度宜为1.1m,其出水方向宜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垂直或向下;
2 当停车数大于100辆的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室内消火栓宜采用高压细水雾消火栓;
3 巷道堆垛式汽车库室内消火栓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
4 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且停车层数不超过4层的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室内消火栓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3m;
5 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且停车层数大于4层的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室内消火栓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7m;
6 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外,其它汽车库室内消火栓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
7.1.10 汽车库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时,室内消防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并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管道(或消防泵出水环管)相连接。
7.1.11 室内消防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如某段损坏时,在同一层内检修停止使用的消火栓不应超过5个。高层汽车库内管道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的竖管不超过1根,当竖管超过4根时,可关闭不相邻的2根。 7.1.12 四层以上多层汽车库和高层汽车库及地下汽车库,巷道堆垛式汽车库其室内消防给水管网应设水泵接合器。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应按10~15 L/s计算。
水泵接合器应有明显的标志,并设在便于消防车停靠使用的地点,其周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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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0m范围内应设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带取水口或取水井)。
7.1.13 设置常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汽车库,当能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的水量和水压时,可不设屋顶消防水箱。
设置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汽车库,应设屋顶消防水箱,其容量应能储存10min的室内消防用水量;当计算消防用水量超过18m3时,仍可按18m3确定。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用的水箱,应采取保证消防用水量不做他用的技术措施。 7.1.14 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汽车库,其每个消火栓处均应设置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设置保护按钮的设施。
7.1.15 采用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时,其有效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的要求。火灾延续时间应按2.00h计算,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按火灾延续时间1.00h计算,泡沫灭火系统可按火灾延续时间0.50h计算;当室外给水管网能确保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连续补充的水量。
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保护半径不宜大于150m。
7.1.16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或取水井,其水深应保证消防车的消防水泵吸水高度不超过6m。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保证消防用水不做他用的技术措施。 有结冰可能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7.1.17 环境温度低于4℃的场所,所设置的消火栓灭火系统管道应有防冻措施。
7.2 自动灭火系统
7.2.1 除屋面停车场外,下列汽车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1 I、II、III类地上汽车库; 2 停车数超过10辆的地下汽车库; 3 机械式汽车库;
4 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
5 符合1、2、3、4款要求的汽车库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且机械式汽车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头应选用快速响应喷头; 6 I类地下汽车库宜设置闭式泡沫-水喷淋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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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停车数量不超过50辆的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可采用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
8 停车数大于100辆~300辆的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应设置闭式泡沫-水喷淋灭火系统。
7.2.2 环境温度低于4。℃的场所,所设置的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应有防冻措施。
7.2.3 汽车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执行外,其喷头布置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置在汽车库停车位的上方或侧上方;
2 机械式汽车库的喷头除在屋面板或楼板下按停车位的上方或侧上方布置外,还应按停车的载车板分层布置,且应在喷头的上方设置集热板。 3 错层式、斜楼板式的汽车库的车道、坡道上方均应设置喷头。
7.2.4 闭式泡沫-水喷淋灭火系统设计、泡沫液的选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的有关规定执行。
7.2.5 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和《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的有关规定执行。 7.2.6 设置闭式泡沫-水喷淋、二氧化碳等灭火系统的汽车库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3 其他灭火设施
7.3.1车库均应配置灭火器。灭火器的配置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执行。
7.3.2 机械式立体汽车库的灭火器宜布置在楼梯间、停车区的检修通道上及车库出入口附近,车库出入口处的灭火器宜采用推车式储压干粉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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