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术语
本章主要编写原则是列入本标准的术语是本规范专用的,在其他标准未出现过的;对于本规范中出现较多,其他定义不统一或不全面,容易造成误解,有必要列出的,也择重考虑列出。
2.0.1 本术语在97版国标《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中,定义的“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筑物。”本规范未按此表述,主要考虑目前汽车的驱动方式不仅限于内燃机驱动,还有电力驱动、太阳能驱动等多种驱动方式。其他方式驱动的汽车的火灾的危险性低于通常的内燃机驱动的汽车,应允许其他驱动方式的汽车库与内燃机驱动的汽车停放在同一车库之内。实际情况中,也并未将不同驱动方式的汽车分车库停放。因此,对汽车的驱动方式未进行限定。
2.0.2 本术语关于汽车的表述同2.0.1条,同样未对汽车的驱动方式进行限定。本条关于停车装置是指无围护结构的机械停车设备。当有围护结构时应按汽车库对待。
2.0.3 汽车库与建筑物组合建造在地面以下的以及独立在地下建造的汽车库均称为地下汽车库。
2.0.4 本术语是根据汽车库建造的实际情况,介于地上汽车库和地下汽车库之间的一种车库类型。并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关于“半地下室”的规定编写。
2.0.5 高层汽车库的定义包括两个类型:一种是汽车库自身高度已超过24m的,另一种汽车库自身高度虽未到24m,但与高层工业或民用建筑在地面以上组合建造的。这两种类型均属于高层汽车库。
2.0.7 坡道式汽车库是目前车库建造中的主要类型,为与机械式车库相区别,专门对其做出定义。这种汽车库需要汽车驾驶人员驾车停放和储存汽车的类型。 2.0.8~2.0.10 机械汽车库是一种停放效率较高的汽车库。该车库采用机械设备进行垂直、水平移动等形式停放存取汽车。机械式汽车库包括复式机械汽车库和机械式立体汽车库两种类型。这两种类型的主要区别在于室内有车道且有人员停留和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两种情况。不同的类型,其防火的特点不同,所以对其采取的防火技术措施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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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本条规定是在国家规范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增加了敞开区域的均匀布置的要求,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对流。并对车库的外墙敞开面的长度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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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 车库的防火分类分为四类。车库的防火分类按停车的数量多少进行划分,因为车库建筑发生火灾后确定车库损失的大小也是按烧毁车库中车辆的多少来确定的。按停车数量划分车库的类别,可便于提出车库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火分隔、消防给水、火灾报警等防火要求。
与《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不同的是车库的防火分类中增加了建筑面积控制值,即泊位数和建筑面积两项控制指标。一般小型汽车的每个车辆所占建筑面积约为30~40㎡。这样可更科学地反映不同情况下,车库火灾危险性的大小。两项指标中任一项达到规定值,则应按此分类。此分类方式也与新版国标取得一致,便于对接。
3.0.2 本条参照新版国标GB50067(报批稿)规定,提高了一二级建筑构件中的“隔墙、框架填充墙”的耐火极限,调整为1.00小时,实际工程中也是可以做到的。
3.0.3 本条规定中增加了半地下汽车库、高层汽车库的耐火等级要求,提高了I类汽车库的耐火等级。既保证了车库的安全,又切实可行,并与新版国标的规定保持一致。原国标对半地下汽车库、高层汽车库均未做规定,不便于执行。I类汽车库停车数量多,火灾危险性大,其耐火等级理应适当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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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 一般规定
4.1.1 由于汽车是用汽油或柴油作燃料,特别是汽油燃点低,易燃易爆,引起火灾时,易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因此,汽车库与其他建筑应保持一定的防火间 距,并需设置必要的消防通道和消防水源,以满足防火与灭火需要。
4.1.2 本条规定不应将汽车库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内,这对保证防火安全是非常必要的。
4.1.3 甲乙类厂房、仓房的火灾危险性极大,汽车库与之贴邻或组合易引起火灾,造成重大伤亡。故应有限制。
4.1.4 国内许多高层建筑和商场、影剧院等公共民用建筑的地下都已建造了大型的汽车库,这在国外也非常普遍。为了适应当前汽车库建设发展的需要,本条对汽车库与一般工业、民用建筑的组合或贴邻不做限制规定,只对与民用建筑中的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和病房楼等较特殊建筑的组合做了限制。这是因为托儿所、幼儿园的孩子、学校的学生、老年人建筑的老人和病房中的病人,行动不方便,如直接在汽车库的上、下面组合建造,由于孩子、学生、老人和病人等疏散困难,一旦发生火灾,对扑救火灾极为不利,且平时汽车噪声、废气对孩子、老人和病人的健康也不利。为此,规定在以上这些部位限制组合建造汽车库是必要的。
随着汽车库建设发展的需要,汽车库完全不允许与托儿所、幼儿园等建筑组合建造的限制过于严格。汽车库尽量不要与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医院病房楼等组合建造,考虑实际工程的限制,当必须组合建造时,应采取“完全防火分隔”的有效措施。
4.1.5 在车库内,一般都配备各种消防器材,对预防和扑救火灾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汽车库内设置专门的存放、管理和维护消防器材的房间,对平时的维护保养和更新器材的存放有很大的好处。因此,本条根据消防安全需要规定了停车数量较多的I、II类汽车库要设置专门的消防器材间,此消防器材间是消防员的工作室和对灭火器等消防器材进行定期保养、换药检修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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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防火间距
4.2.1 造成火灾蔓延的因素很多,诸如飞火、热对流、热辐射等。确定防火间距,主要以防热辐射为主,即在着火后,不应由于间距过小,火从一幢建筑物向另一幢建筑物蔓延,并且不影响消防人员正常的扑救活动。
根据汽车使用易燃可燃液体为燃料容易引起火灾的特点,结合多年贯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消防灭火战斗的实际经验,车库按一般厂房的防火要求考虑,汽车库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之间,在火灾初期有10m左右的间距,一般能满足扑救的需要和防止火势的蔓延。高度超过24m的汽车库发生火灾时需要使用登高灭火抢救间距需大些。露天停车场由于自然条件好,汽油蒸汽不易积聚,遇明火发生事故的机会要少一些,发生火灾时进行扑救和车辆疏散条件较室内有利,对建筑物的威胁亦较小。所以,停车场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做了相应减少。、
对于车库的汽车坡道,如汽车坡道顶部设有燃烧或难燃材料制作的顶棚,则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从其顶棚外缘算起。
本规范所指的停车场主要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公共停车场。 4.2.2 条文中的两座建筑物是指相邻的车库与车库或车库与相邻的其他建筑物。 4.2.3 国内大、小城市的工厂企业都新建了规模不等的露天停车场,本条本着既保障安全生产又便于扑救火灾的精神,对停车场的停车要求作了规定。室外机械停车装置是停车场的一种新型停车方式,属于多层停车场。当机械停车装置组与组之间不满足防火间距要求时,可采用不燃材料构件进行防火分隔。 4.2.4 屋面设置停车区域,有些停车位紧挨着周边的建筑,一旦汽车着火,必定对周边建筑产生威胁。因此,对这些停车区域与建筑物其他部分或相邻其他建筑物之间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是有必要的。
4.2.5 本条规定是根据无围护结构的机械停车装置的火灾特点做出的。此机械停车装置属于停车场,但由于其竖向由多个停车层重叠构成,且层间无楼板分隔, 其火灾荷载较一般地面停车场危险性大,故要求其防火间距适当加大。超过5层的机械停车装置,其火灾危险更大,故要求防火间距进一步增大。同时,也考虑到加大防火间距,在实际操作中较为困难,也不利于节约用地。故提出当采取一定的防火分隔措施后,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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