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修通道外,单元与单元之间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时,一个防火分区内最多允许停车数量可为300辆;
3 总停车数量超过300辆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为多个停车数量不大于300辆的区域;
4 车库的检修通道净宽不应小于0.9m,防火分区内应按照本规范第6.0.9条规定设置楼梯间;
5 车库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 楼梯间及停车区的检修通道上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7 车库内应设置排烟设施,排烟口应设置在运输车辆的巷道顶部。 5.1.5 汽车库与其他建筑物组合建造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贴邻建造时,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
2 设在建筑物内的汽车库(包括屋顶停车场) 与其他部分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
3 汽车库的外墙门、洞口的上方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
4 汽车库的外墙上窗槛墙的高度不应小于1.2m或按上述要求设置防火挑檐。
5.1.6 汽车库内可设置不超过3个修理车位,且应集中布置。停车部位与修车部位之间应设置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相连通的门窗洞口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分隔。 5.1.7 附设在汽车库内的消防控制室、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排烟通风空调机房等,应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相互分隔。消防控制室宜设在车库内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 5.1.8 附设在汽车库内的电梯,应设置电梯候梯厅,并应采用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通往候梯厅的门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5.2 防火墙、防火隔墙和防火卷帘
5.2.1 防火墙应直接砌筑在汽车库的基础或钢筋混凝土的框架上;防火隔墙可砌筑在不燃烧体地面或钢筋混凝土梁上。防火墙、防火隔墙均应砌至梁、板的底
10
部。
5.2.2 当汽车库的屋盖为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不燃烧体时,防火墙、防火隔墙可砌筑在屋面基层的底部。
5.2.3 防火墙和防火隔墙应截断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汽车库的屋顶结构,并应高出其不燃烧体屋面且不应小于0.4m;高出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屋面不应小于0.5m。
5.2.4 防火墙不宜设置在汽车库的内转角处。当设置在转角处时,内转角处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当防火墙两侧设置固定的乙级防火门窗时,可不受距离限制。
5.2.5 防火墙或防火隔墙上不应设置通风孔道及可燃气体、液体管道,也不宜穿过其他管道(线);当管道(线)穿过防火墙或防火隔墙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孔洞周围的空隙紧密填塞。
5.2.6 防火墙或防火隔墙上不宜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防火门应可自行关闭,并向疏散方向开启。
5.2.7 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设置在停车区域上的防火卷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有关背火面温升的判定条件;设置在车道上的防火卷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有关背火面辐射热的判定条件。
5.3 电梯井、管道井和其他防火构造
5.3.1 电梯井、管道井、电缆井和楼梯间应分别设置。管道井、电缆井的井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电梯井的井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
5.3.2 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或防火封堵材料进行防火分隔,井壁上的检查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5.3.3 除敞开式汽车库、斜楼板式汽车库以外的坡道式汽车库,汽车坡道两侧应采用防火墙与停车区隔开,坡道的出入口应采用水幕、防火卷帘或设置甲级防
11
火门等措施与停车区隔开,当汽车库和汽车坡道上均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不受此限。
5.3.4 汽车库的内部装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执行。
5.3.5 独立建造的机械停车装置,当高度超过24m时,其主体金属承重构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12
6 安全疏散和救援设施
6.0.1 汽车库人员的安全疏散出口和汽车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设在其他建筑内的汽车库,其车辆的出口应与其他场所的人员出口分开设置。
6.0.2 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外,汽车库内每个防火分区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IV类汽车库可设1个。
6.0.3 地下、半地下汽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超过2000㎡,且停车数量不超过50辆时,可设置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6.0.4 汽车库的人员疏散楼梯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除建筑高度超过32m的高层汽车库、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的地坪的高差大于10m的地下车库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2 楼梯间和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3 楼梯间和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4 疏散楼梯的宽度不应小于1.1m。
6.0.5 除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外,建筑高度超过32m的高层汽车库应设置消防电梯,并应保证每个防火分区至少有1部消防电梯。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6.0.6 室外楼梯当符合下列规定时可作为疏散楼梯:
1 楼梯的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m. 2 每层楼梯平台均应采用不低于1.00h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材料制作; 3 在楼梯周围2m范围内的墙面上,除设置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4 通向室外楼梯的疏散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6.0.7 汽车库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超过45m,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距离不应超过60m。对于单层或设置在建筑物首层的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室外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60m。
6.0.8 与住宅地下室相通的地下汽车库,人员疏散可利用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间作为安全出口;当不能直接进入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间时,应在地下汽车库与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间之间设置连通走道,开向该走道的门均应为甲级防火门;
13
当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设有门禁系统时,火灾时应能自动解锁。
6.0.9 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可不设置人员安全出口,但应按以下要求设置供灭火救援用的楼梯间:
1 停车数量大于50辆,且不超过100辆时,可设置一个楼梯间; 2 停车数量大于100辆,且不超过300辆时,楼梯间的数量不少于2个,并应分散布置;
3 楼梯间与停车区之间应采用防火隔墙分隔,楼梯间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4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0.9m。
6.0.10 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应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窗口的设置位置应与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 2 窗口的净尺寸不得小于0.8m x 1.0m;
3 窗口的下沿距室内地(楼)面的高度不宜大于1.2m;
4 每个防火分区的救援窗口不应少于2个,窗口间距不宜大于20m; 5 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识别的明显标志。
6.0.11 地上与地下停车空间连通为一体的汽车库,其汽车的疏散出口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
6.0.12 汽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宜布置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且整个汽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 1 IV类汽车库;
2 设置双车道汽车疏散出口的Ⅲ类地上汽车库;
3 设置双车道汽车疏散出口的停车数量不超过100辆且建筑面积小于4000㎡的地下或半地下汽车库。
6.0.13 I、II类地上汽车库和停车数量不大于100辆的地下汽车库,当采用错层或斜楼板式且车道为双车道时,其首层或地下一层至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汽车库内的其他楼层汽车疏散坡道可设1个。
6.0.14 IV类汽车库设置汽车坡道有困难时,可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为汽车疏散出口,升降机的数量不应少于2台,停车数量不超过25辆时,可设1台。 6.0.15 汽车疏散坡道的宽度,单车道不应小于4m,双车道不宜小于7m。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