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汽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6)

2019-03-28 23:04

8 采暖通风和排烟

8.1 采暖与通风

8.1.1 汽车库应对有冻结危险的管道和设备采取防冻措施或设置采暖设施。 8.1.2 汽车库宜独立设置通风设施,地上汽车库宜优先采用自然通风方式,并应避免出现通风死区。不具备良好自然通风条件的汽车库,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敞开式汽车库不设通风设施。

8.1.3 汽车库的机械通风系统宜结合消防排烟系统独立设置。

8.1.4 通风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不应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当必须穿过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孔洞周围的空隙紧密填塞,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穿过处设置防火阀,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宜为70℃;

2 位于防火墙、防火隔墙两侧各2m范围内的风管绝热材料应为不燃材料。

8.2 排烟

8.2.1 除敞开式汽车库和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m2的汽车库外,均应设排烟设施。 8.2.2 需要设置排烟设施且室内净高小于等于6m的场所应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2000m2,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防烟分区宜采用隔墙、顶棚下凸出不小于500mm的结构梁以及顶棚或吊顶下凸出不小于500mm的不燃烧体等进行分隔。

8.2.3 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可采用自动排烟窗、手动排烟窗及孔洞等作为自然排烟口,应满足以下规定:

1 自然排烟口的总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2%;

2 自然排烟口应设置在房间的外墙上方或屋顶上,并应有方便的开启装置。 3 外墙上的排烟窗宜沿外墙均匀分布,排烟窗的下沿不应低于室内净高的1/2,并应沿气流方向开启。

4 自然排烟口距排烟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

8.2.4 机械排烟系统应按防火分区设置,不应跨越防火分区,当风管必须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排烟防火阀。

8.2.5 地下或地上密闭汽车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当

20

设置机械补风系统时,其补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8.2.6 排烟风机的排烟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h确定。

8.2.7 机械排烟系统中排烟口、排烟阀和排烟防火阀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烟口或排烟阀应按防烟分区设置,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

2 排烟口应设置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3 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4 排烟口或排烟阀平时为关闭时,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

5 排烟风机入口处应设置当烟气温度超过280℃能自行关闭的排烟防火阀,该阀应与排烟风机联锁,当该阀关闭时,排烟风机应能停止。

8.2.8 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排烟专用的轴流风机。排烟风机应能在280℃时连续工作不少于30min。排烟风机的全压应满足排烟系统的最不利环路的要求,其排烟量应考虑10%~20%的漏风量。

8.2.9 排烟风机和用于排烟补风的送风机宜设置在通风机房内。排烟系统的软接头应能在280℃时连续工作不少于30min。

8.2.10 排烟管道、补风管道的风速,当采用金属管道时不应大于20m/s,采用非金属管道时不应大于15m/s。通风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

8.2.11 汽车库外墙或顶部宜设置可供消防排烟车排烟管连接的孔洞。

21

9 电气

9.0.1 消防水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防排烟设备、电动防火卷帘、电动防火门、火灾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用电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规定进行设计并符合下列要求: 1 I类汽车库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2 II、III类汽车库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3 IV类汽车库可采用三级负荷供电。

9.0.2 机械停车设备以及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机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9.0.3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消防用电设备的两个电源或两个回路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

9.0.4 消防设备的配电线路,必须与其他动力、照明等配电线路分开设置,其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9.0.5 除停车数量不超过50辆的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库内人员及车辆疏散通道应设火灾疏散照明,配电室、值班室、控制室应设备用照明。有人员停留的汽车库应在人员疏散通道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做备用电源,但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9.0.6 火灾疏散照明灯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1.0lx。备用照明不得低于正常照度。

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疏散出口的顶部;疏散指示标志应设在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上。通道上的指示标志,其间距不应大于20m。 9.0.7 除敞开式汽车库、屋面停车场以外的下列汽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I类汽车库; 2 II类地下汽车库; 3 II类高层汽车库; 4 机械式汽车库;

22

5 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 6 设有机械排烟或气体灭火设备的汽车库。

9.0.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消防联动控制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执行。

9.0.9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的汽车库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宜独立设置,也可与其他控制室、值班室组合设置。

23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是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允许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词采用“可”。

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 ”或“应按??执行”。

24


西安市汽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6).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交变电流的产生与表达式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