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5条 圆曲线最小长度应满足表3.7.4的规定。允许速度不大于160km/h的特殊困难地段不应短于25 m。
相邻两线采用反向曲线变更线间距时,如受圆曲线最小长度限制,允许速度不大于160 km/h的线路,可不设缓和曲线,但圆曲线半径不应小于表3.7.5规定的数值。困难条件下的圆曲线最小半径,160km/h≥υmax >140km/h时不得小于8000m,140km/h≥υmax >120km/h时不得小于6000m。
采用反向曲线变更线间距可不设缓和曲线的最小圆曲线半径(m) 表3.7.5 线路允许速度(km/h) 可不设缓和曲线的最小圆曲线半径 160 12800 140 10000 120 5000 100 4000 80 3000 相邻两线采用反向曲线变更线间距时,若受曲线偏角限制难于采用表3.7.4规定的圆曲线最小长度标准,允许速度不大于160km/h的线路,可采用较短的圆曲线长度,但不得短于25 m。
第3.7.6条 允许速度大于120km/h的线路,不得采用复曲线;其他线路不宜采用复曲线,在个别特殊困难情况下可保留复曲线。复曲线两圆曲线的曲率差大于表3.7.6规定的数值时,应设置中间缓和曲线。中间缓和曲线的长度应根据计算确定,不得短于20m。复曲线每个圆曲线的长度不得短于50 m,其超高应在正矢递减范围内,从较大超高向较小超高均匀顺坡。
复曲线可不设中间缓和曲线的两圆曲线的最大曲率差 表3.7.6 线路允许速度(kn/h) 可不设中间缓和曲线的两圆曲线的最 大曲率差 140 1/6000 120 1/4000 100 1/2000 80 1/1000 第3.7.7条 线路设备大修时,缓和曲线及两曲线间的夹直线长度不应低于原线路标准。
第3.7.8条 轨距指钢轨踏面下16 mm范围内两股钢轨工作边之间的最小距离。直线标准轨距为1 435 mm。曲线轨距按表3.7.8规定的标准在内股加宽。
曲线半径(m) R≥350 350>R≥300 R<300 曲线轨距加宽标准 表3.7.8 轨距加宽(mm) O 5 15 第3.7.9条 曲线轨距加宽递减。
一、曲线轨距加宽应在整个缓和曲线内递减。如无缓和曲线,则在直线上递减,递减率不得大于1‰。
二、复曲线应在正矢递减范围内,从较大轨距加宽向较小轨距加宽均匀递减。
三、两曲线轨距加宽按1‰递减,其终点间的直线长度不应短于10m。不足10m时,如直线部分的两轨距加宽相等,则直线部分保留相等的加宽,如不相等,则直线部分从较大轨距加宽向较小轨距加宽均匀递减。
在困难条件下,站线上的轨距加宽可按2‰递减。
四、特殊条件下轨距加宽递减,铁路局可根据具体情况规定,但不得大于2‰。
第3.7.10条 曲线应保持圆顺。曲线正矢作业验收容许偏差管理值如表3.7.10—1的规定,正矢容许偏差经常保养管理值如表3.7.10—2的规定。
曲线正矢作业验收容许偏差 表3.7.10—1 曲线半径R (m) R≤250 250
现场曲线的始终点、缓和曲线长度、曲线全长、曲线半径、实设超高均应与设备图表保持一致。
曲线半径R (m) R≤250 250
第3.7.11条 线路大、中修时,应调整线路对桥梁的偏心、建筑物限界和线间距等。
第3.7.12条 线路大、中修平面设计时,应减少或消除直线漫弯。
第八节 线路纵断面
第3.8.1条线路大、中修时,应改善线路坡度。如既有线路坡度超过限制坡度且改善困难时,可保持原状。线路大、中修纵断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设计长坡段。允许速度大于160 km/h的线路最小坡段长度不应小于600 m,特别困难条件下最小坡段长度不应小于400 m;其他线路坡段长度不应小于该区段到发线有效长度的一半,个别困难地段也不应小于200 m。
二、相邻坡段的连接,应按原线路标准设计为抛物线型或圆曲线型竖曲线。
1.允许速度不大于160km/h的线路,采用抛物线型竖曲线时,若相邻坡段的坡度代数差大于2‰,应设置竖曲线。20m范围内竖曲线的变坡率,凸形不应大于1‰,凹形不应大于0.5‰。采用圆曲线型竖曲线时,若相邻坡段的坡度代数差大于3‰,应设置竖曲线。竖曲线半径应为20000~10000m,困难地段不应小于5000m。
2.允许速度大于160 km/h的线路,坡度代数差大于等于1‰时,应设置圆曲线型竖曲线,竖曲线半径不应小于15000m,且长度不应小于25m。
竖曲线不得与竖曲线、缓和曲线重叠,不得侵入道岔及无碴桥梁上。
第3.8.2条 在电气化铁路区段进行线路设备大修时,为了改善既有线路坡度,应适当调整接触网高度。
第3.8.3条 两线路中心距不大于5m时,其轨面标高应设计为同一水平,困难地段高度差可不大于300 mm,但易被雪埋地段的轨面标高差不应大于150 mm,道口处不应大于100mm。
第3.8.4条大修地段与非大修地段的连接顺坡,应设在大修地段以外。其顺坡率为:允许速度不大于120 km/h的线路不应大于2.0‰,允许速度为120 km/h(不含)~160km/h的线路不应大于1.0‰,允许速度大于160 km/h的线路不应大于0.8‰。
第九节 道岔
第3.9.1条 道岔轨型应与线路钢轨轨型相同,轨型不同时应用异型轨过渡。
单开道岔轨距:
一、尖轨尖端轨距见表3.9.1—1。
尖轨尖端轨距 表
一l 尖轨种类 尖轨长度(mm) 6250以下 直线型尖轨 6250~7700以下 7.700 12号道岔AT弹性可弯尖轨 其他曲线型尖轨 轨距mm) 1453 1450 1445 1437 按标准图办理 附 注 3.9.1
道岔允许速度大于120km/h时为1435mm 无标准图时按设计图办理 二、尖轨跟端轨距见表3.9.1—2。
尖轨跟端轨距 表3.9.1—2 尖轨种类 直线型尖轨 12号道岔AT弹性可 弯尖轨 其他曲线型尖轨 直向(mm) 1439 1435 1435 翻向(mm) 1439 1435 按标准图办理 附 注 尖轨轨头刨切范围内曲股 轨距构造加宽除外 无标准图时按设计图办理 三、导曲线中部轨距按标准图设置。
四、辙叉部分轨距,直、侧向均为1.435mm。
五、尖轨在第一拉杆中心处的最小动程:直尖轨为142rnm,曲尖轨为152mm;AT、型弹性可弯尖轨12号普通道岔为180 mm,12号提速道岔为160 mm;18号道岔允许速度大于160km/h时为160mm,允许速度不大于160km/h时为160mm或180mm(具体按标准图或设计图规定办理);其他型号道岔按标准图或设计图办理。
六、可动心轨第一拉杆中心处的动程按标准图或设计图办理。
注:特殊道岔不符合上述规定者。按标准图或设计图要求办理。
第3.9.2条 各部分轨距加宽递减。
一、尖轨尖端轨距加宽,允许速度不大于120km/h的道岔应按不大于6‰的递减率递减至基本轨接头。
二、尖轨尖端与尖轨跟端轨距的差数,直尖轨应在尖轨全长范围内均匀递减,曲尖轨按标准图或设计图办理。
三、尖轨跟端直向轨距加宽向辙叉方向递减,距离为1.5m。 四、导曲线中部轨距加宽,直尖轨时向两端递减至距尖轨跟端3m处,距辙叉前端4m处;曲尖轨时按标准图或设计图办理。
五、对口道岔尖轨尖端轨距递减:两尖轨尖端距离小于6m,两尖端处轨距相等时不作递减,不相等时应从较大轨距向较小轨距均匀
递减;两尖轨尖端距离大于6 m,允许速度不大于120 km/h的道岔应按不大于6‰的递减率递减,但中间应有不短于6m的相等轨距段。
六、道岔前端与另—道岔后端相连时,允许速度不大于120km/h的线路,尖轨尖端轨距递减率不应大于6‰。如不能按6‰递减时,可将前面道岔的辙叉轨距加大为l 441 mm;仍不能解决时,旧有道岔可保留大于6‰的递减率。
第3.9.3条 导曲线支距与超高。
导曲线支距按道岔标准图或设计图设置,在导曲轨与基本轨工作边之间测量。
导曲线可根据需要设置6 rnm的超高,并在导曲线范围内按不大于2‰顺坡。
第3.9.4条 轮缘槽宽度。 一、护轨平直部分轮缘槽标准宽度为42mm。侧向轨距为1441mm时,侧向轮缘槽标准宽度为48mm,容许误差为mm。
二、辙叉心轮缘槽标准宽度(测量位置按标准图或设计图规定)为46mm,容许误差为mm。
轮缘槽宽度的量取位置与轨距量取位置相同。
三、尖轨非工作边与基本轨工作边的最小距离为65mm,容许误差为-2mm。
第3.9.5条 查照间隔(辙叉心作用面至护轨头部外侧的距离)不得小于1391 mm。护背距离(辙叉翼作用面至护轨头部外侧的距离)不得大于1348mm,测量位置按设计图纸规定。
第3.9.6条 正线道岔(直向)与曲线超高顺坡终点之间的直线段长度:线路允许速度大于160km/h时不应小于70m,困难条件下不应小于30m;线路允许速度为120km/h(不含)~160km/h时不应小于40m,困难条件下不应小于25m;其他地段不应小于20m。
站线道岔与曲线或道岔与其连接曲线之间的直线段长度不应小于7.5m,困难条件下不应小于6m。轨距加宽递减率不应大于2‰,困难条件下不应大于3‰。
连接曲线半径不应小于该道岔导曲线半径。连接曲线超高不应大于15 mm,顺坡不应大于2‰。
第3.9.7条 尖轨、可动心轨有下列伤损或病害,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一、尖轨尖端与基本轨或可动心轨尖端与翼轨不靠贴大于1mm。 二、尖轨、可动心轨侧弯造成轨距不符合规定。
三、尖轨、可动心轨顶面宽50mm及以上断面处,尖轨顶面低于基本轨顶面、可动心轨顶面低于翼轨顶面2 mm及以上。